2010/4/27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 作者:
笔者以为,对于上市公司和想上市的公司来说,需要注意一个问题:软件正版化。
我们看到,随着全球经济逐步回暖,越来越多的企业为进一步融资寻求在内地上市,也有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正快步走向国际舞台。据商务部有关数据表明,全球金融危机为中国企业走向海外创造了机会。
“走出去”的海外战略对于提升国内产业竞争力,形成一批中国跨国企业,有着重要的意义。在全球化的条件下,笔者认为企业发展不仅在于自身,更要关注国际国内市场,要了解政策规则。现代化的产业竞争,其实很多是体现在规则的竞争上。企业要着重了解所在的国家和地区的投资、法律环境,及时规避法律风险。
大家知道,针对美国安然公司财务丑闻事件,美国国会于2002年出台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萨班斯法案(美国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强化了首席执行官(CEO)、首席财务主管(CFO)对公司内部控制程序和内部控制报告的责任,要求在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中,必须附有CEO和CFO的承诺函,保证所提交的定期信息披露报告的真实性,而且要求外部审计师证实管理层报告的准确性。
所以对于想到海外上市的公司来说,按照萨班斯法案的要求,必须提供内部控制的有关文件,其中就包括软件的使用情况。上市公司如果贪图眼前“利益”使用盗版软件,如实报告的话,根本不能达到该法案的要求;而做虚假报告,在美国那样一个法律环境成熟的市场中,第三方审计会使上市公司身败名裂。
由此可见,寻求海外上市的中国企业,应切实加快软件正版化步伐,以扫清海外上市融资的障碍。
同时,我们应该看到,使用正版软件,也是中国有关部门对上市公司的要求。
近年来,我国行政与司法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加强对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2006年4月,包括国家版权局、证监会在内的国家九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证监会有督促上市公司及时披露涉及盗版软件的涉诉事项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相关信息的职责。
同年5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分别向各上市公司发出通知,通知明确:为配合国务院推进大型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指示,若涉及盗版软件的涉诉事项或重大违法违规事项,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深交所上市公司部、上证所上市公司部将按有关规定查处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
2008年5月,财政部等五部委正式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要求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行,同时也鼓励非上市的大中型企业执行。整套规范包括了《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被学者称为“中国版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
上海证券交易所也发布了《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要求上市公司根据所处行业及自身经营特点,形成符合本公司实际的社会责任战略规划及工作机制,并要求在上证所上市的“上证公司治理板块”样本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以及金融类公司披露内控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
近日,由国家版权局、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全国工商联等部门召开了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会议决定,2010年将优先选择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上市公司等具备条件、经营规范的重点行业、企业领域开展工作,有计划、分步骤、积极稳妥地推进中型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同时将加大行政执法和对内、对外的舆论宣传力度,尽快建立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奖励、补贴机制。
可见,政府从政策层面上正在逐渐完善,上市公司无论是从企业内部控制还是从社会责任出发,都应响应国家号召,尽快实施软件正版化,使企业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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