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2/25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 作者:
企业法律风险的客观分析
客观地看,企业法律风险的存在是不以企业所有者、经营者的意志为转移的。凡是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就有风险;凡是有风险,就蕴含着相应的法律风险。
(1)经济活动中的交易行为决定了法律风险的客观存在。
(2)企业的组织性质决定了法律风险的客观存在。
(3)企业的法人实体地位决定了法律风险的客观存在。
四、国外公司治理结构及其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比较 根据一般形式和特点,有些专家学者将当今世界公司治理结构分为市场导向型模式、内部控制型模式和家族控制型模式。其中,前两种模式是目前国际上主流的公司治理结构。
(1)市场导向型治理又称外部控制主导型治理,主要存在于美国、英国、加拿大等。
其主要特点是:公司股权高度分散;企业融资以股权融资为主,资产负债率较低;以股票市场为主导的外部治理机制;实行单层董事会制度。
美国大中型企业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逐步建立起了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内部法律顾问为骨干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其主要特点是:企业高层对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非常强;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主要实行纵向集中管理模式;重视企业总法律顾问的重要作用。
(2)内部控制主导型治理又称为网络导向型治理,主要存在于德国、法国等欧洲大陆国家和日本。
其主要特点是:股权相对集中;大股东控制公司;以公司内部为主导的主动监督机制;实行双委员会制。
(3)家族控制型治理主要指家族企业的治理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没有实现分离或没有完全分离,企业的重要控制权主要是在家族成员之问进行配置。
其主要特点是:公司的股权一般集中在创业者家族手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权由家族成员掌握,主要股东与经理层合一;经营者激励与约束双重化。
五、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策略
六、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目标和原则
七、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八、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模式。
(1)纵向集中模式。
(2)横向分散模式。
(3)纵横结合模式或“网络”模式。
从全球发展趋势来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正逐渐向由企业总法律顾问牵头的纵向集中模式、纵横结合模式“网络”模式)靠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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