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从苹果三星官司看美国专利制度
苹果与三星的专利之战由苹果一方的阶段性胜利而告终。经过3天的讨论,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何塞的联邦地方法院陪审团24日宣布裁决结果:认定韩国三星电子公司侵犯了美国苹果公司6项专利,需要因“故意的”侵权行为向苹果公司赔偿10.5亿美元损失。
这场最早源于2011年4月的“世纪审判”涉及苹果7项专利,苹果向三星索赔25亿美元。三星随即发起反诉,索赔3.99亿美元。由于双方拒绝按照主审法官建议达成和解,本案于今年7月30日开庭。
庭审阶段结束后,由9人组成的陪审团自8月22日起开始商议。最终,陪审团驳回三星的所有诉讼主张,同时驳回苹果部分主张,因此没有完全支持25亿美元索赔诉求。
裁决结果涉及数十款三星产品,包括热销的Galaxy系列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为争夺市场主导权,除美国诉讼战之外,苹果和三星近两年来还在韩国、德国、日本、意大利、荷兰、英国、法国和澳大利亚8个国家互相发起多起专利侵权诉讼。就在美国法院作出判决的前一天,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24日裁决苹果侵犯了三星拥有的有关通讯技术的两项专利,同时认定三星侵犯了苹果一项专利。
判决出来以后,双方的支持者各执一词。果粉们认为三星一贯存在抄袭现象,他们的每个产品都有苹果的影子;而三星的支持者则认为,苹果把“圆边角”、“矩形外观”都申请成专利,那是不是今后其他手机都得做成圆的?更有甚者认为美国专利局是不是吃顶了,连这种专利都能通过。
美国是当今世界上科技经济实力最强大的国家,也是对当代专利国际保护制度影响最大的国家之一。美国1787年宪法设置专利条款,规定赋予国会保护发明人专有权以促进技术进步的权力,1790年国会即据此制定了专利法。200多年来,美国专利法以宪法专利条款为基本依据,伴随着美国工业化进程而适时调整,有效地促进了技术的开发和运用,成为促进美国经济发展与科技进步的重要制度。
正好,我们借三星苹果两家的官司这个茬儿,来看一看美国专利的法规、制度和历史。
第2页:有关部门——美国专利商标局
首先我们说说美国专利局。
美国专利商标局的职责
1、专利授权与商标注册;
2、为发明人提供与其专利或发明、产品及服务标识相关的服务;
3、通过实施专利与商标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管理专利、商标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事务,并向总统和商务部长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为增强国家经济实力出谋划策;
4、为商务部和其他机构提供涉及知识产权事务的建议和帮助;
5、通过保存、分类和传播专利信息,帮助、支持创新和国家科技发展。
美国专利商标局(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简称PTO或USPTO)是美国商务部下的一个机构,为发明家和他们相关发明提供专利保护、商品商标注册和知识产权证明。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之一,1787年9月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1条第8款第8项即明确规定:“为发展科学和实用技术,国会有权保障作者和发明人在有限的时间内对其作品和发明享有独占权”,这也是《美国专利法》的立法依据。
第一部《美国专利法》于1790年4月10日由美国总统签署。现行法于1952年制定,之后于1984年和1994年做过两次重大修订。1999年11月29日,时任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美国发明人保护法》,其中多项重要条款直接列入现行法,包括将不公开审查制度改为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等。
2005年6月,美国国会开始讨论再次修改《美国专利法》。2007年9月7日,众议院以225票赞成、175票反对通过了《美国专利改革法案》。该法案对现行法进行了三处重大修正:其一,修改专利持有人的定义,以“先申请制”取代“先发明制”;其二,在USPTO设置再审程序,允许第三方在专利授权后借助该程序向USPTO提出专利无效请求,无需再向法院提起诉讼;其三,修改损害赔偿金的计算依据,由以往按含有侵权技术的商品数量计算赔偿金额改为以实际专利技术价值来判断。该法案现已提交参议院讨论。
美国专利局于1802年成立,当时为国务院直属部门,承担专利相关事务。19世纪初,商标事务亦纳入专利局的辖权范围。1975年,经国会批准,美国专利局更名为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
2000年11月,根据《美国发明人保护法》,USPTO被确立为商务部下属的绩效单位,以更加商业化的方式运作,在人事、采办、预算以及其他行政职能上享有实质性的自治管理权。其主要办公设施现位于弗吉尼亚州亚历山大城的卡莱尔地区。
第3页:美国专利商标局的构成
作为美国商务部14个下属局之一,其局长经由美国参议院批准后,由总统直接任命,并同时兼任商务部主管知识产权事务的副部长。之后根据这位局长的题目,再由商务部部长委派一名主管知识产权的商务部助理副部长来兼任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副局长。
美国专利商标局网站
其下属专利局(负责专利审查)、商标局(负责商标注册)、法律顾问部、国际部(负责与国会联系、处理国际事务以及在世界范围内维护美国知识产权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行政部、财务部以及专利与商标公共咨询委员会(负责提供专利、商标的预算和管理方面的建议)。
根据《美国发明人保护法》,USPTO设立专利和商标两个公共咨询委员会,每个委员会分别由12名成员组成,其中9名由商务部长任命,3名由USPTO局长任命,他们分别是USPTO各类用户和工会的利益代表。 美国的专利审查制度正式建立于1836年7月4日。当时,美国专利局约有6名工作人员,其中审查员只有1名。1936年,专利局雇员发展至1,338名,其中668名审查员。2007年,USPTO共有8,913名联邦雇员,其中专利审查员5,477人,商标审查员404人。
第4页:美国专利制度的发展历程
殖民地时代——专利制度欠缺时期
当美国处于英国殖民地时代时,殖民地的立法者,由于知识范围的限制,除了一些次要的例外,实际上都是仿效英国。当时整个殖民地并没有独立的专利法,实行的是英国法律。由于英国推行的殖民地政策,尽管有专利法存在,美国国内的产业发展也受到极大限制,当时美国只能向英国出口原料,并从英国高价进口机器产品。
某潜水装备的专利插图
二、独立后至二战时期的专利法
1787年美国宪法起草时,正值欧洲第一次工业革命的高峰时期,专利制度在英国带来的巨大的社会冲击,作为刚刚独立的国家,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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