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2/13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 作者:
1989年,“同仁堂”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从而作为中国第一个驰名商标,载入了中国知识产权发展史册。
2012年,这家百年老店在其已达343年的历史簿上又将填上一项新的记录——通过诉讼手段谋求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第一起维权诉讼案。
2012年11月15日上午,北京同仁堂诉刘某(台湾籍)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在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开庭审理。
“中华同仁堂”招牌现身成都
在当天的庭审中,原告北京同仁堂诉称,根据消费者举报的线索,原告发现位于成都市双流县文星镇的某商铺转角处铺面上,设置有显著的红色“中华同仁堂”招牌,此外还有两处底层商铺铺面上设置有蓝色“中华同仁堂”招牌。经调查发现,该两处招牌为刘某购买,同时刘某正向国家商标局申请“ZHTRT”作为其商标。
原告方认为,这很容易让人联想到“中华同仁堂”的拼音缩写。并且,在互联网上输入“ZHTRT”,搜索结果中排名首位的即为“欢迎光临中华同仁堂——欢迎您”的网站链接,点击进入后可见被告刘某正在申请的“ZHTRT”商标与“中华同仁堂”字样。
原告方认为,“同仁堂”商标早已是驰名商标,而刘某设置的“中华同仁堂”招牌以“同仁堂”字样为该招牌的主要部分,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二者产生混淆,造成“同仁堂”驰名商标的淡化,损害了北京同仁堂作为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及“同仁堂”驰名商标所代表的商誉。
“刘某除了故意将‘同仁堂’字样用于其设置的店铺招牌之外,还处心积虑地为‘中华同仁堂’的汉语拼音缩写‘ZHTRT’申请商标注册,其‘傍名牌’、‘搭便车’实施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的主观恶意明显,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原告代理人梁勤律师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刘某立即停止一切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向原告支付侵权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0万元等。
辩方称“被告主体不适格”
对于北京同仁堂方面的上述主张,被告代理人辩称,位于成都市双流县文星镇学府润园临长城路二段设置有“中华同仁堂”招牌的铺面确为刘某个人所购买。但是,因为本案相关房屋尚未交付使用;被告人在房屋内外没有任何生产、经营及其他任何活动;被告人没有将“同仁堂”作为商标使用;被告人的行为也没有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或者可能受到损害。据此,被告方认为“被告主体不适格”。
对此,原告方指出,经消费者举报,今年7月在江苏常州,出现了一家名为“台湾中华同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代表处”的机构,并且同样打着“中华同仁堂”的名义在进行招商活动。经其调查,该代表处为2011年8月10日,经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执照后设立,而被告刘某正是该代表处的负责人。
因此,虽然刘某在双流县文星镇所购置的这处铺面虽未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但其既然已经悬挂出“中华同仁堂”的招牌,其且其设置的招牌中不但有显著的“中华同仁堂”文字,还带有葫芦形图案与“中华同仁堂”文字的结合,而店铺的用途显然只有一个,那就是用来从事商业活动。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对“商标的使用”的规定,即“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只要符合该法条规定范围内的使用行为,均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被告在其商铺上所设置的各种“中华同仁堂”标识的行为依法均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应受驰名商标保护制度调整。据此,原告方认为“被告主体不适格”一说不能成立。
“驰名商标是否过期”成争辩焦点
法庭上,被告刘某的代理人提出质疑,“当年的北京同仁堂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然而事隔23年,同仁堂作为上市公司已经江河日下。根据2007年6月29日至今年10月12日,同仁堂的股票价格,已从46.50元/股跌至17.33元/股,已经给“同仁堂”带来了极大的不良影响,因此已经不再‘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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