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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中需厘清的几个问题

2015/8/24 字体: 来源:上海法治报 作者:冯立华

    自从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后,仲裁案件逐年增多,当然,这和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性规定增多,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增强也有关系。

    但这也带来了一些问题,比如不少劳动者提起仲裁带有一定的盲目性,认为反正仲裁不需要花钱,输了也没事。结果导致一些该赢的案件因为草率提起仲裁没有赢,有的该多得补偿的却没有得到。

    为帮助劳动者处理好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笔者在此整理了一些此类案件的常见问题。

    一、告哪家单位?

    一些劳动者干了很长时间还不清楚用工主体是谁。提起仲裁,却发现告错了对象。那么,仲裁时应该告谁呢?

    1、如果签合同的单位是某个法人单位的分支机构,而又不具备法人资格,则应以该法人为被诉方。

    2、如果单位是“包工头”之类的组织或个人,则以发包方为被诉方。

    3、如果是某单位派遣的另一单位的,则两单位都是被诉方。

    二、如何证明自己确实是该单位的劳动者?

    实践中,打官司时才发现自己“没身份”的事不少。

    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可以提供下列证据:

    1、劳动合同

    2、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4、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5、考勤记录;

    6、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所以,平时注意保存一些身份的相关证明。

    三、何时提起仲裁?

    《劳动法》  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但是,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因此,200851日以后发生的劳动争议,就不存在60天仲裁时效问题了,而是一年。

    四、可提哪些仲裁请求?

    一般来说,仲裁诉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

    2、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

    3、支付拖欠的工资、加班费及相应补偿。

    4、落实相应的保险待遇。

    五、是否主动辞职就没有补偿金了?

    不一定。如果单位存在下列情况,还是应当支付补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作者单位:北京京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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