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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合规交易才是生存之道

2015/9/2 字体: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王涵

    “互联网金融”的概念,近几年火得一塌糊涂。
    也许正是因为这种火爆状态,倒逼互联网金融的立法不断加速。
    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发布。
    《规定》中,与互联网金融有关的条文,为这区疯狂的“野马”勒上了缰绳。
    为此,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专访了多年从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律师肖飒,以解读这项规定对互联网金融行业未来发展的意义。
    《规定》来得早不如来得巧
    记者:对于近期立法机关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频频立法行为,您怎么解读?
    肖飒:我认为,来得早不如来得巧。
    这场立法风暴看似突然,实则寓意深远。
    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为P2P网络借贷在适用法律层面定了基调。
    然而,不到1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了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并在第22条明确“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使得P2P平台的居间地位得到了司法上的承认。
    这两记组合拳的推出,不得不让人联想到是有意而为之。
    首先,按照我国司法审判的实践经验来看,本次央行推出的《指导意见》在司法层面来看,并没有什么强制力,仅仅是一份政策性文件而已。
    而紧随其后的《规定》却大不相同,这是明确的、强制力的司法解释。
    这一前一后、一软一硬看似简单却寓意深远。
    其实,早在去年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审理的“拍拍贷”一案中,就明确支持了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居间地位,驳回原告要求拍拍贷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请求。
    但是,由于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此判决对其他法院并没有实质性的影响。
    而本次《规定》在第22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即“网络借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应该算是我国互联网金融立法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此外,本次《规定》恰好契合了互联网金融监管落地的时机,可以说是监管政策融入司法实践的一大跳板。
    “堵”不如“疏”
    记者:除了明确了互联网金融主体资格之外,本次《规定》还有什么其他亮点?
    肖飒:我认为,本次规定除了明确了互联网金融主体资格,最主要的亮点就是有条件地认可了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这一点对于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企业来说十分重要。
    在此之前,按照1991年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和1996年央行的《贷款通则》,民间借贷的主体至少有一方是自然人,企业之间借贷因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而无效。
    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下,这一规定确实起到了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效果,但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化,“创业潮”的来临,越来越多的中小微企业存在资金融通的需求,在银行业传统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走不通的情况下,民间借贷成为不少企业的救命稻草。
    而为了规避企业间借贷无效的后果,实践中往往通过虚假交易、名义联营、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借贷等看似合法的手段掩盖资金拆借的实质。
    “堵”不如“疏”,既然不能遏制企业民间借贷的需求,不妨将其放在阳光之下,监管看得清楚,企业做得安心。
    此次司法解释,最高院也充分考虑了企业的现实需求,对于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有条件的予以认可。
    监管措施仍难落地
    记者:您认为网贷行业如今还有哪些问题?通过本次立法是否得到解决?
    肖飒:我认为,从目前来说,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问题还很多,仍然处在野蛮生长的阶段。
    虽然,我们能够感觉到政府对这个行业的各种监管制度也在逐步落地,但是到目前为止,仍然有着很多的问题。
    比如,“自融”(企业自我融资行为)问题,就是许多互联网金融行业公司一项大的困惑,而这一问题,在目前的各种监督方式中也未曾有过任何的体现,即未明确禁止也没列出负面清单。
    也正是因为这样的情况,导致许多企业在进入互联网金融领域面临最大的困扰就是能否“自融”。
    此外,就是客户资金安全的问题。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即互联网金融公司应该在银行等机构的监管下进行。
    然而现实的情况是,这样的指导意见并没有什么强制力,因为它并没有规定十分明确的罚则。
    因此,也导致了客户的资金一旦进入互联网金融公司,就很难真正做到银行的管存。
    此外,即使有银行接手了资金存管业务,他们对于互联网企业存管业务背后的复杂交易关系也要有相当长的熟悉过程,这也是银行不愿主动去作为的尴尬所在。
    还有就是,即使有银行愿意接受这样的业务,他们对于互联网公司的审核标准也非常的严格,按照现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公司的体量与规模来看,大多数公司都不可能满足银行的标准。
    也正是因为这些原因,目前政府出台的这些监管手段与措施就很难真正落到实处。
    合法合规交易才是生存之道
    记者:既然您表示互联网金融行业有着这么多的问题,那么,您对于行业的未来发展持什么态度?
    肖飒:就我本人而言,对行业未来的发展持比较积极乐观的态度。但是,从客观实际来说,我还是想表达两点我对于这个行业的建议与看法。
    首先,对于行业监管这个源头问题来说,执行细则的落地远比出台更多的指导意见有用得多。
    只有加快执行细则的落地执行,才能够明确诸多行业问题,划清不明确的行为界限,使得这个行业良性发展。

    此外,对于行业自身来说,“打铁还需自身硬”。从目前来看,互联网金融行业野蛮生长的年代行将结束,合法合规地进行业务交易才是未来这个行业的生存之道。因此,对于这个行业本身来讲,从业人员的素质以及对于行业本身的理解一定要彻底改变,绝对不能为了冲销量、拼业绩,而进行虚假夸大宣传等违法行为,如果那样最终一定会自食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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