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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市药企法律风险指数看,医药行业整顿在即,药企改变刻不容缓

2019/6/12 字体: 来源:赛尼尔法务智库 作者:史志伟 申英弘

关键词:医药企业 财务风险 商业贿赂 刑事风险 合规管理 仙琚制药

2019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发布消息称将开展“2019年度医药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将于今年六月和七月对77家药企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此次检查的重点内容涉及四个方面,包括费用的真实性,即销售费用列支是否有充分依据,是否真实发生;是否存在以咨询费、会议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各类发票套取大额现金的现象;是否存在从同一家单位多频次、大量取得发票的现象;会议费列支是否真实,发票内容与会议日程、参会人员、会议地点等要素是否相符;是否存在通过专家咨询费、研发费、宣传费等方式向医务人员支付回扣的现象。此外,检查重点还包括成本真实性、收入真实性以及其他方面。

此次被抽查企业中,涉及27家A股上市公司,如仙琚制药在早前因“回扣门”事件曾引起大众关注。

5月16日,有媒体报道称江苏省卫健委收到实名举报称: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为扩大其产品糠酸莫米松鼻喷雾剂销量,给江苏省部分医疗机构医生15元/盒回扣。

5月17日,仙琚制药发布关于媒体报道事项的情况说明:“公司产品糠酸莫米松鼻喷雾剂通过代理模式进行销售,在江苏省由代理商全权负责进行终端学术推广和销售,本公司与代理商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公司关注到该事项后已及时与相关部门及代理商取得联系,主动予以配合。公司一贯秉承合法合规经营,若相关方存在违规行为,公司亦将进行严肃处理。”

回顾这几年的医药行业,多次陷入医药贪腐案的康美药业、深陷“斯坦福丑闻”的步长制药、正大青春宝药业(上海医药控股子公司)行贿案,以及上文提到的仙琚制药回扣门等,医药行业频频爆发、屡禁不止的商业贿赂行为,已成为行业的最大弊端,反映在药企财务报表上通常是高昂的销售费用,成为引爆企业财务风险的巨大隐患。

仙琚制药法律风险指数分析

从赛尼尔上市公司法律风险指数模型结果看,仙琚制药2017年法律风险指数为26.216,高出上市公司整体平均9.1%,其法律风险指数在医药制造行业中排名十分靠前,法律风险高于行业内87%的上市公司。这预示仙琚制药在未来法律风险发生概率很高。如图1所示:


 

1仙琚制药法律风险指数

从法律风险指数分领域指标看,2017年仙琚制药在“财务领域”“公司治理”等分领域指标明显高出上市公司平均水平,尤其在财务领域的风险指标值高达上市公司整体平均的1.24倍,这预示着其2018年在财务领域发生法律风险的概率较高,而仙琚制药还在调查中的回扣门事件,也印证了此领域潜藏的巨大风险。如图2所示:


 

2仙琚制药法律风险雷达图

 

药企高额销售费用,潜藏巨大财务风险,且不是个例

仙琚制药2018年年报显示,公司在2018年医药销售费用高达11.9亿元,较去年在销售费用方面的支出同比增长了近27.26%。而公司2018年的医药研发费用却仅有1.4亿元左右,销售费用达到研发费用的9倍左右。

销售费用过高不仅仅存在于仙琚制药一家企业,据相关报道,2018年A股近300家医药企业销售费用总计2447亿余元,而研发费用却仅有340亿元。过高的销售费用中必然暗藏诸多风险,据财政部地方部门财政专员过去对药企行业销售费用的调查显示,在很多成品药价格中,医药销售费用的占比都非常高,这些费用多数以会议费、业务宣传费、学术推广费等开支进行列出,并将部分款项支付给一些中介服务公司,用于销售回扣。而在此次检查中,是否存在回扣、返点等现象也是重点检查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近期多家上市药企年报遭问询,销售费用也是证券监管机构问询重点。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已有约40家医药企业收到年报问询函,其中大多要求公司解释销售费用持续增长的原因、细分科目的支出情况、与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的合理性等。

同时,从从赛尼尔上市公司法律风险指数模型结果看,在本次抽查的上市公司中,很多公司财务领域风险指标,与仙琚制药一样均较高预示着其2018年在财务领域发生法律风险的概率较高例如,华北制药的财务领域风险指标值为上市公司平均1.22倍;天坛生物的财务领域风险指标值为上市公司平均1.26倍;沃森生物的财务领域风险指标值为上市公司平均1.43倍。

 

过高的销售费用背后到底存在哪些违规行为

对于医药企业高昂销售费用的流向,任泽平、李建国等人的《揭开中国药企销售费用畸高之谜》中提到,2014年的一项调查显示,目前我国药企的销售费用主要有六大流向:公关招标机构费用、公关医院相关负责人费用、医生回扣、医药代表提成、逃税洗钱(过票)成本、统方费用。其中公关招标机构、公关医院相关负责人和医生回扣,分别对应招标环节、医院采购环节和处方销售环节,利益进行三次重新分配,且医生回扣占比超过一半。

由于我国药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制以及相关医院负责人可以决定药品采购的目录,所以药企往往在招标及院方采购环节进行行贿,以此来提高药品价格。

而医药行业收受回扣仿佛已成了行业“潜规则”,医药企业在和有处方权的医师谈妥后,医师在后期的治疗中便会优先使用其收受回扣的药品,这样一来药品销量上去,医师得到违法回扣,但此种行为严重损害医疗行业的道德标准。此次因举报而引发的仙琚制药回扣门事件中,公司澄清代理销售方与公司无关,但具体事项还有待查证。

我国在2017年时开始推行药品采购“两票制”,意指药品从药企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再开一次发票。此前,药企通常将药品以底价销售给流通企业,流通企业们按照各自的利润层层加价。国家实行两票制为了减轻流通环节的层层盘剥,但药企是否存在在出厂时就预留许多“操作空间”(如“高开高返”模式),大众亦不得而知。

 

医药企业销售费用过高引发的风险,相关人员可能面临刑责

众所周知,医疗行业的贪腐问题已经是行业顽疾,贪污贿赂、收受回扣、带金销售、虚开增值税发票、重销售轻研发等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对构建一个清澄明朗的医疗环境所带来的影响是十分负面且严峻的,沉重影响了中国医药企业的发展和前进步伐。

医药企业高昂的销售费用最终往往还是由消费者买单,销售费用过高反射在药价上最直观的体现便是引发药价虚高,高额的药价对于身患疾病的消费者往往是雪上加霜;其次,高额的医药价格使国家在医保资金部分会多出很多不必要的支出,增加负担。

而对于医药企业来说,过高的销售费用后隐藏的财务风险,极易引发相关人员刑事责任风险。例如,行贿性质的犯罪涉刑门槛低、罪责重,根据行贿主体的不同,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89条规定的行贿罪“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和164条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16年,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除此之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同行贿性质犯罪一样,涉刑门槛低、刑罚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5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五十三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医药企业做出战略性改变 迫在眉睫

为了应对行业的贪腐问题,国家卫健委曾联合九部门于2018年8月17日发布《2018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通知明确规定实行药品购销“两票制”,注重药品价格改革,对商业贿赂、虚开税票、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不仅如此,本文开头提到的医药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都预示着国家对于医药行业已开展贯穿全程、肃清式的整顿

对于监管机构来说,对重点关注医药行业风险频发的领域,加强监管,对已经出现问题的企业依法严肃处理,从源头上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是在着力营造一个法治、公平的监管环境。对于医药企业来说,则迫切需要做出战略性改变,只有那些顺应监管环境趋严的,并且能真正依法经营、合规管理的,才能持续、稳健发展,才可以走得更远,正所谓“铅华褪尽留本色,大浪淘沙始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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