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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出台《意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2016/2/19 字体: 来源:呼和浩特日报 作者:王科岩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出台《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依法保障职工基本权益、健全完善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营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环境等多个方面制定了具体措施,以此提高一线生产服务岗位工资水平、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意见》明确,依法切实保障职工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坚持劳动报酬提高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健全科学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正常增长机制,着力提高一线生产服务岗位职工工资水平,并严格落实工资支付规定,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工资保证金和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完善工程项目管理和解决欠薪问题地方政府总负责制度,加大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牧民工工资行为整治力度,依法惩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职工特别是农牧民工按时足额领到工资报酬。2016年底前,各盟市政府(行政公署)要全面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企业互保欠薪保障金制度,将工资支付纳入工程监理项目,实现工程建设领域职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严格落实清偿欠薪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制,实现职工工资由总承包企业直接发放。积极推行职工工资银行代发制度,确保实现工程建设领域职工工资按月发放。住建、交通运输等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办法,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劳务总、分包管理。
    《意见》明确,要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带薪年休假、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假期、少数民族节庆日及重大活动假期等规定,规范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管理,督促企业依法安排职工休息休假;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并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加点工资;落实劳动定额定员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动自治区劳动定额定员地方标准的制定,保障职工的休息权利。
    《意见》规定,在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制度机制建设方面,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贯彻落实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指导和服务,在用工季节性强、职工流动性大的行业推广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依法规范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行为,切实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质量。同时,依法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监管,规范非全日制、劳务承揽、劳务外包用工和企业裁员行为。建立企业信息交流和通报制度,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共同防范因企业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关系纠纷,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意见》要求,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认真落实关于企业集体合同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有关政策法规,依法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组织要指导和组织好企业开展集体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企业集体合同的审查备案工作;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依托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系统,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报告制度和薪酬信息发布办法,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参考;推动企业与职工就工作条件、劳动定额、女职工特殊保护等开展集体协商,督促企业和职工依法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

    《意见》还明确,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的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机制,推动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大中型企业普遍建立调解委员会。畅通法律援助渠道,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积极配合调解仲裁工作,依法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完善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的办法,有效调处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和集体停工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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