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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关系”究竟多重要

2012/1/12 字体: 来源: 作者:

  在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律师们面临与其他国家截然不同的竞争环境:他们不仅要与自己的同行竞争,还要与包括“基层法律工作者”、“法律咨询机构”等其他法律服务提供者竞争。而在这种竞争中,“关系”的作用往往不小。

  美国威斯康星大学的研究人员刘思达最近在《中国季刊》(China Quarterly)上发表文章,介绍了中国法律服务市场中的众多正式和非正式行为体,探究了他们的互动中反映出的利益交换与共生关系,从一个侧面展现了中国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的复杂性和特殊性。

  刘思达通过2004~2007年间进行的256次深度访谈与档案收集,对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复杂生态进行了考察,采访对象包括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法官、企业法律顾问、各级司法办公室官员等等。

  文章区分了一些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特有的现象与概念,并对它们的历史渊源进行了梳理。他发现,本应在法律服务市场占领绝对主导地位的律师,在中国的地位一直比较低下。“反右”及“文革”期间律师制度被迫中断。律师制度虽然在1979年之后逐步恢复,却未能重现应有的荣光。

  律师地位为何不高?刘思达认为,一个原因在于律师在司法制度中占据弱势地位,这导致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本身就脆弱而不健全。

  另一方面,在这个市场内部,律师们还要面对来自基层法律工作者,以及无律师证却手握大量行政权力的前政府高官“黑律师”等的激烈竞争。由于这些法律服务提供者很多都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与律师相比,往往同政府、司法机关等具有更加紧密的利益交换与共生关系,因此在市场竞争中占有极大的先天优势。文章提到,一些法官或检察官辞职下海后,虽然他们不具有律师资格,但有很多律师事务所争相聘请。他们不出庭,却能利用之前与司法厅、法院、检察院的关系为案件审理及争取案源谋取便利。

  “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咨询公司”、“维权中心”、“乡镇法律服务所”等无律师事务所之名却行律师事务所之实的机构也造成中国律师的地位极其尴尬。为占据更有利的竞争优势。这就是文章谈到的中国社会中的“人情关系”。很多律师在访谈中提到,他们并不与法官发生直接的金钱关系,而是通过陪法官应酬、娱乐等较灵活的方式,以同法官建立长久的人情关系。

  文章通过法律服务市场之一案例,试图用理论界定“关系”这一中国特色词语,并将其定义为利益交换与共生关系(symbiotic exchange),揭示了政府与市场复杂的交错与共生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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