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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屋围发展实业股份公司申诉案评析

2009/3/9 字体: 来源: 作者:

 蔡屋围发展实业股份公司申诉案,在前段取得查清事实、中止执行、确权、颁发房产证书等阶段性成果后,在省院民行处、深圳市院民行处及罗湖区院领导的指导下,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穗中法审监刑再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纠正了该院(2001)穗中法经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书第59页第15判项对蔡屋围上述房产的错误判决。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现对该案例进行评析,以供大家取经。 

    一、案件来源 

    去年三月初,罗湖区院干警到桂园办事处开展检察服务进社区活动时,人大代表陈杰新反映其蔡屋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金塘街丽晶大厦第3、4层商业裙楼价值逾亿元的房产,被广州中级法院不明不白查封,即将被评估拍卖。情况十分紧急!该房产如果无端遭拍卖,不仅蔡屋围实业股份公司的集体财产将造成巨额损失,影响该公司数百名员工的就业岗位,更为严重的是会侵害蔡屋围数千村民股东的切身利益。蔡屋围股份公司负责人蔡洪亮等人忧心如焚,广大村民群众更是强烈不满,纷纷表示要集体上访。该案如果处理不当,将严重损害群众的根本利益,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黄云龙检察长获悉此事后,当即表示:“群众利益无小事,要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落实区委领导的指示,我们检察机关要把此案作为检察服务进社区,执法为民办实事的重中之重来办好该案。”随即,亲自制订了该案的审查方案,并指示办案人员迅速查明了案件事实真相,丽晶大厦系由广州市公安局查封,并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穗中法刑经初字第245号生效刑事判决评估拍卖,而法院的生效裁判和查封拍卖可能有错。但按照法律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此案应由广州市检察机关受理。为有利于该案的办理,罗湖区院及时将案情向市检察院民行处进行了汇报请示,原市院民行处处长李洪朗同志非常重视,马上指示主管副处长邱伯友同志向省院民行处汇报。省院民行处经研究决定,于2004年4月5日将该案交由罗湖区院正式立案审查。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诉人:深圳蔡屋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集体经济性质〕。地址,深圳市罗湖区金塘街13号。法定代表人:蔡洪亮,职务,董事长。 
    被申诉人,豪耀物业 〔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华盛,〔香港居民〕职务,董事长。 

    三、案件事实 

    现查明:深圳市罗湖区丽晶大厦是深圳蔡屋围公司以自有土地与豪耀公司出资,合作开发兴建。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了相应的报批手续,得到了深圳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该大厦落成后,双方按约定的比例进行了房产分配,深圳蔡屋围公司分得丽晶大厦南塔楼第3、4层商业裙楼等房产,并报经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备案确认。 
    另查明:1998年,广州市商业银行(地方国有银行)发生了许锦龙等十三名犯罪嫌疑人骗取该银行154亿元的特大金融犯罪案件,中央首长批示严厉查处。为此,广州市组成了以市政府领导负责的“98.12”专案工作组进行查处。专案组经调查发现,蔡屋围公司的合作方豪耀公司在出资兴建丽晶大厦过程中,在香港向许锦龙为首的非法集资诈骗团伙成员借得1.5亿元人民币,用于丽晶大厦的修建。当公安机关追赃时,豪耀公司负责人李华盛隐瞒了上述事实真相,谎称丽晶大厦商业裙楼3、4层为豪耀公司所有,并提供给广州市公安局查封,以抵偿有关款项。由此导致(2001)穗中法刑经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查封豪耀物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地处深圳市罗湖区合金塘街蔡屋围丽晶大厦(帝延峰)裙楼1、2、3、4楼,予以拍卖’’。 

    四、认定意见 

    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收集的证据,市院民行处王惠玲处长、邱伯友副处长与罗湖区院民行科王新黔科长经多次反复讨论,认为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1)位于深圳市罗湖区金塘街蔡屋围丽晶大厦裙楼3、4层,系深圳蔡屋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取得的合法财产,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犯。(2)深圳蔡屋围实业股份公司与以许锦龙为首的非法集资诈骗团伙犯罪分子既不相认识,也无任何经济往来。该公司合法拥有晶大厦裙楼3、4层,不属于(2001)穗中法刑经字第245号刑事判决书要依法应追缴的赃款或赃物。(3)广州市中级法院(2001)穗中法刑经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书第59页第十五项特定指向拍卖的标的物部分有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4)深圳蔡屋围公司合法拥有的丽晶大厦商业裙楼3、4层是集体财产,现市场价值逾亿元,加上音乐广场投资3000多万元,总值近1.5亿元。是蔡屋围股份公司集体经济发展和群众赖以生存的重要物业。该物业自2000年1月被错误查封至今已五年多,蔡屋围公司的许多正常的经营活动无法开展,集体的经济遭受了重大损失,严重损害了数千群众的根本利益。该案如再不及时妥善处理,将会影响社会的安定。 

    五、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 

    该案自去年四月五日正式立案审查,罗湖区院黄云龙检察长、张洪昌副检察长、市院王惠玲处长、邱伯友副处长等领导非常重视,多次主持会议讨论研究案情,制定工作方案。先后十数次带领办案人员到广州与法院或有关部门沟通案情,交换意见,探讨该案的法律解决途径。罗湖区院先后给广州中级法院发送了《关于深圳市蔡屋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裁定申诉一案的意见函》深罗检函(2004)3号、《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深罗检民行建字(2004)3号、深罗检函字第1、2、3号等数份法律文书。广州中级人民法院接受了罗湖区院的检察建议,于2004年4月中旬就该案举行了听证会。5月,中止了对该案的执行。随后,罗湖区院在省院和深圳市院民行的支持和具体指导下以及广州市检察院的配合帮助下,2004年12月15日,与广州市中级法院达成了《关于深圳市蔡屋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对丽晶大厦裙楼第三、四层查封的会议纪要》,其主要内容为解除对蔡屋围公司有关财产的查封,以便该公司依法取得房地产证,提供给法院作为纠正该案的依据。广州中级法院将检察机关的意见和该《纪要》报告了广州市政府后,因地方保护主义干扰,“98.12”专案工作组不同意检法两家对该案的处理意见,致使该案搁置。深圳市区两级院的同志并不气馁放弃,在市检察院民行处和省检察院民行处的支持下。黄云龙检察长带领办案人员本着执法为民办实事的高度工作责任心,辗转到广州、深圳上级有关领导机关。一方面将案情报告给上级检察机关,争取得到市、省检察院、省政法委的支持;另一方面就该案专题向深圳市人大领导郭荣俊同志、广州市人大领导郑国强同志及省人大内司委主任张圣钦同志等领导进行汇报,请求有关领导出面协调解决。省委副书记王华元同志收悉相关案件材料后,专门做出批示给广州市委领导同志“树坚:秉公办理,结果告我……” 今年6月“98.12”专案组和广州市公安局派员到深圳对该案进行复查,结果与深圳方面审查认定的事实一致,随即广州市政府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经研究同意了罗湖区院对该案的纠正意见,从而排除了案件顺利进行的障碍。   
    值得一提的是:罗湖区院检察长黄云龙同志在办理该案过程中,以身垂范、拖着重病之躯(心脏病)曾数次亲自带领办案人员到广州向省检察院、省人大领导汇报案情、请求支持及与广州市中级法院的领导就该案交换意见,探讨法律解决途径。尤其是在今年9月22日,他顾不上患病在家的妻子,仍不辞辛劳的带领办案人员赶赴广州与广州市中级法院的院长见面,交换案件的处理意见,工作直到深夜才返回深圳。翌日,他又照常到机关上班,其妻突然不幸病故他才急忙赶到亡妻身边。其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感人至深。 
    经过市区两级院领导和办案人员锲而不舍、依法据理、坚持不懈的努力工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5年9月21日以(2004)穗中法审监刑申字第45号下达了再审决定书。2005年11月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穗中法审监刑再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纠正了该院(2001)穗中法经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书第59页第15判项对蔡屋围上述房产的错误判决。罗湖区委和区人大领导闻讯后对罗湖区院能够认真负责的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办实事的做法表示非常赞赏;市区两级人大代表、蔡屋围股份有限公司蔡洪亮董事长,见检察机关用实际行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执法为民办实事取得了成效。非常动情地对办案的检察官说:“你们检察工作服务进社区,急人民群众所急,想人民群众所想,为企业排优解难,办实事,我代表示数千群众表示衷心感谢!”。蔡屋围股份有限公司的广大村民对检察机关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实际利益的行为也表示十分感激。罗湖区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采用向法院发检察建议书等法律文书,多人来人往与法院进行沟通,协商解决问题,最终使案件得到改判,节省了司法资源和成本,探索了法律监督的新途径。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执笔人:邱彩丽    审核人:王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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