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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印上移”——中铁建法律合规部推动“法人管项目”经验

2015/12/16 字体: 来源:建工法务 作者:李斌

    何为“用印上移”呢?简单的说,即各分支机头的重要经济合同由公司机关统一用公司公章,不在使用自己分支机构印章。本文试从法律角度对“用印上移”进行解读。
    何为印?印即印章。在古代,印是权力的象征,谁持有印,谁即拥有对应的权力;在现代,印是法人的权利凭证。法人对文件用印(加盖印章),意味着法人对该文件所载事项的认可。
    印章本身是独立于法人的一个客观事物。它重量轻、体积小,携带方便、使用简单。但盖章所能引起的法律后果却非常重大,像订立合同、制定规章制度、转移资金等等,都是直接关系到企业利益的重大事项。
    这种简单便利的属性和盖章所引起的重大权利义务变化形成了强烈反差。那么,我们应当如何保障这枚便携易用的印章适用在正确的时间、场合上呢?
    我们都知道,法人是法律上虚拟的人,是抽象的组织。所以法人是不会“持有”印章的,印章必然在某个管理人手中,通过这个具体的管理人来实现“盖章”的过程。约束了管理人(这里的管理人实际是多个人,管理流程上的人都是管理人)就约束了印章,那么管理人要怎么来约束呢?就要靠用印制度。只有严格的制度,才能保证用印安全适当。
    法律部曾经在检查中发现,有个项目部因为办公室人员长期缺位,项目部公章由计划主管代管,整个项目的用印过程没有任何监管,往往是项目部人员拿文件来用印,计划主管简单看一下或者电话请示一下项目经理就盖章了。根本也不审查是否填写用印报告,也不做用印登记。类似这个项目的情况还有很多,这种无管理的用印法律风险是无限大的。
    在我们曾经发生过的案件中,也有类似的印章管理问题。某个项目部的下属施工队在采购材料的过程中,因为信用不够,供应商拒绝向其供料。施工队拿着合同找到项目部,要求项目部加盖公章,项目部也没有认真评估风险就盖了。最后导致我方被供应商起诉,法院判决我方承担责任。
    还有一个项目接到施工队的对账函,简单的确认了账目一致就盖章回复了,没有注意到对方文字中的管辖条款,使原合同的管辖权被转移,导致了诉讼的被动。这虽然不是直接用印的责任,但用印流程过于简单,缺乏风险防范机制。
    这两个案件都是典型的用印不严谨产生的法律风险,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这也提醒我们应针对用印制度进行严格的设定和控制。
    1.现行用印结构(经济合同类)及其法律风险
    目前公司经济合同类用印模式是:
    机关所持有的公司印,主要用于公司层面对外经营、管理使用;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的行政章,用于各分支机构对上、对下使用。呈各自在自己范围内使用、各自履行用印程序、互不干涉的一种状态。
    但这两者的流程差别很大。机关用印一般需要科员、科长、办公室、分管领导等四级流程控制才能使用,而各分支机构用印往往只有三级或两级流程控制。同时,由于分支机构组织结构简单、工作人员少,对用印的实体层面审查也相对宽松。
    客观的说,分支机构用印难度要远远小于机关。但是,两者的法律责任却是一样的。
    公司是法人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要承担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各分支结构是法人下设的临时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权利义务由法人承担。具体到用印问题上,虽然是不一样的用印难度,却产生了同样的法律效果。
    在公司普法中,我们也一再强调“无论哪一枚章,都有可能产生和公司公章一样的法律后果”。 有的大项目,分包合同、物资主材采购基数都是几千万甚至更多,如果这些合同都经过机关审核、履行联签手续还相对可靠。有的项目部还可能存在瞒报、阴阳合同的问题,这些合同一旦留下漏洞,其法律风险可想而知。
    2.“用印上移”后的用印结构
    为进一步严格公章使用,加强监管,公司开始推行“用印上移”模式。即各分支机构的一定范围内(具体范围按照公司下发的文件)的用印上移,全部交由公司机关使用公司公章用印后下发各分支机构,禁止使用分支机构印章签订合同。
    这样就形成了分支机构在一定范围(主要在重点经济合同)内使用公司公章用印,其它用印使用自己公章的用印结构。
    3.“用印上移”的积极意义
    首先,“用印上移”增强了法人对分支机构的监管,是“法人管项目”的又一重要举措。
    为了切实贯彻“法人管项目”,公司大力推行了“项目经理授权”,而“用印上移”是“项目经理授权”的进一步延伸,使“项目经理授权”的形式更加具体。推行“用印上移”后,各项目决策者在重大经济问题的决策上,势必更加谨慎和负责,各级业务人员的风险意识也会进一步加强。没有任何一个工作人员会忽视“使用公司公章不严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势必加强业务警惕性,提升业务水平。
    其次,“用印上移”使重点合同置于阳光之下。在建设工程领域,大部分的施工成本都产生于计划、物资等业务。一旦“用印上移”后,将使这些重要的、可能产生利益交易的合同统统上交公司层面,置于全公司的监督之下,不再是只有几个关键人员或某个业务范围内知晓。“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用印上移”必然会增强各级人员的廉洁意识、风险意识,杜绝幕后交易。这也是推行法人管项目的一个积极效果。
    最后,“用印上移”不是集权,而是法人监督。“法人管项目”,其本质是法人通过规范各环节的职能分工并实施有效监管来达到对整个项目运行流程的管理控制。“用印上移”,并不收回项目部的决定权,原则上不会改变分支机构对于实体问题的决策,更多的是体现法人对下的监督管理。
    我们知道,建设工程成本主要是三大块,一人工、二机械、三材料。控制住这三方面成本就控制了了整个工程的成本,亦决定了项目的效益。“用印上移”意味着三大成本的最终监督权彻底从项目层、业务层上升到了全公司层面。
    “用印上移”只是形式上的集中,并非权力的集中。它是建筑施工管理领域一大突破,使“法人管项目”的管理形式更具体,更进一步加强了监督。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企业管理不断向现代化发展的今天,只有建立现代化的企业管理制度才是企业的生命,通过“法人管项目”推进企业经营机制向现代化发展是必经之路,而“项目经理授权”和“用印上移”则是这条道路上的重要基石,将对企业改革产生重大影响。

    (作者系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副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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