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法律风险管理网

用户名:  密码:       忘记密码   会员须知

86-10-51261126

知产审判中的技术调查官制度

2016/4/13 字体: 来源:上海法治报 作者:王勉青

    □由于技术事实涉及内容的专业性与复杂性,法官可能由于对技术知识了解的限制,无法对技术事实做出专业判断,也就无法从法律层面进行适用评判。引进技术调查官,帮助法官查明、认定涉案技术事实,辅助案件审理,是实现专业化和法律化结合统一的有效途径。
    □技术调查员的法律地位也有明确的限制,在列席参加合议庭合议时并无表决权,是否采纳技术审查意见以及如何进行技术事实的认定,是法官的权限范畴。技术审查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裁判文书对技术事实的最终认定可以与技术审查意见的结论不一致。
    □《暂行规定》 发布以来,北京、上海、广州三地的知识产权法院都相继制定了与之相配套的技术调查官执行制度。这些制度一方面厘清了技术调查官的不同类型,设立了包括在编式、聘用式、交流式和兼职式在内的不同形式; 另一方面,明确了技术调查官的选拔标准。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标志着我国正式建立起了技术调查官制度。这是我国为适应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工作的需要,提高技术类案件审理的高效、便捷、中立性,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引进技术调查官制度,是我国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制度的措施之一。3月16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举行首批11名技术调查官聘任仪式,构建起技术调查、技术咨询、专家陪审、技术鉴定“四位一体”的知识产权案件技术事实查明体系。
    技术调查官制度的体系
    根据 《暂行规定》,“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民事和行政案件时,可以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而在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以前,这类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案件审理主要依靠技术鉴定、专家陪审员、专家证人等方式来应对和解决,但由于在中立性、公开性和时效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无法满足知识产权法院对技术专家的全部需求。技术调查官制度正是我国在借鉴德国、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等知识产权法院设立技术调查官的成熟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实际需求逐步建立起来的。
    《暂行规定》 共分十条,针对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流程中的各个环节,从职能定位、案件的范围、人员指派、告知和回避、工作职责、职权行使、技术审查意见的效力等方面对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的程序、方式、效力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包括:知识产权法院将设立技术调查室,根据法官的申请,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明确案件技术事实的争议焦点,对技术事实的调查范围、顺序、方法提出建议,参与调查取证等,参与询问、听证和庭审,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列席合议庭评议,并在必要时协助法官组织鉴定人、相关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员提出鉴定意见和咨询意见等。
    技术调查官制度的作用
    技术调查官是指法官解决技术问题的司法辅助人员。主要职责是协助法官查明和认定案件的专业技术问题,提高技术事实查明的科学性、专业性和中立性,从而保证公正、高效地审理知识产权案件。
    知识产权案件的技术化和专业化内容,使得法官在不太了解专业的技术知识背景的情况下,难以对相关的技术专业问题做出准确的认定和判断,进而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和法律的正确适用,最终导致对案件审判质量与效率的质疑和诟病。技术类案件的审理在技术层面上主要涉及技术的认定和技术的法律适用两个方面的问题。技术调查官作为法官的技术助手,最主要职责就是帮助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查明技术事实,为法官厘清案件的技术疑点,在案件的技术问题上提供专业支持,解决专业问题,帮助法官更好解决由于技术问题引发的争议和纠纷。在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今天,知识技术的不断更新换代,知识产权案件对于技术事实查明和认定的要求在不断提高。由于技术事实涉及内容的专业性与复杂性,法官在现实条件下,可能由于对技术知识了解的限制,无法对技术事实做出专业判断,也就无法从法律层面进行适用评判。引进技术调查官,帮助法官查明、认定涉案技术事实,辅助案件审理,是在技术专业化发展,案件法律化审理要求下实现专业化和法律化结合统一的有效途径。
    近年来,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我国技术创新和研发水平得到了长足的进步,知识产权的技术类案件也日益增多,如何加快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专业化、合理化和高效化水平,也是我国法院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设立技术调查官,可以更好地帮助法官在案件审判中认定技术事实,合理适用法律,协调法院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之间的立场,完善技术调查、技术咨询、专家陪审、技术鉴定的关联合作机制,共同解决知识产权案件中的技术问题。
    技术调查官的职责限制
    根据 《暂行规定》,技术调查官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权。一方面作为司法辅助人员,可以参与案件的审理,辅助法官查明技术事实; 另一方面,技术调查员的法律地位也有明确的限制,在列席参加合议庭合议时并无表决权,技术审查意见仅作为法官的案件审理提供参考意见。
    司法辅助人员的地位。技术调查官应属于审判辅助人员中的法官技术助理。在庭审中,技术调查官并无主导权,只有在主审法官许可情况下,可以对当事人发问。
    公示和回避的要求。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的,应当在裁判文书首部的案件来源部分列明其身份和姓名; 同时,当事人有权申请技术调查官回避。技术调查官的回避,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审判人员回避的规定。这两项制度从制度规范上保证了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和公开,显示了技术调查官的中立性立场和接受外界检验的途径。
    列席制度和参考意见。技术调查官可以列席案件设立,并提出意见、接受询问,但对裁判结果却不具有表决权。即在帮助法官查明技术事实的同时,不能对法官的法律判断产生倾向性的影响,破坏法官行使裁判权的独立性。同时,技术调查官提出的技术审查意见可以作为法官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但是是否采纳该项意见以及如何进行技术事实的认定,则是法官的权限范畴。因此,技术审查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仅是法官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裁判文书对技术事实的最终认定可以与技术审查意见的结论不一致。
    实践中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发展
    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有助于克服我国传统技术事实认定机制在参与性、中立性、公开性和时效性等方面的不足,从而建立起更为有效的技术事实调查认定体系。 《暂行规定》 发布以来,北京、上海、广州三地的知识产权法院都相继制定了与 《暂行规定》 相配套的技术调查官的执行制度,同时也在案件审判中正式开展了技术调查官的实践活动。
    在探索技术调查官制度的配套制度建设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结合审判实际,制定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试行)》 和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工作规则(试行)》,对技术调查官的选任、管理、考核、退出以及参与诉讼活动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也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 《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 和 《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工作规则》,对于技术调查官的产生、人员指派、回避、工作职责、参与诉讼活动的程序、方式、效力等作出具体规定。这些配套制度一方面厘清了技术调查官的不同类型,设立了包括在编式、聘用式、交流式和兼职式在内的不同形式。例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编的技术调查官只有5个名额,技术调查官的知识背景无法覆盖所有的技术专业领域,采取聘用式技术调查官,通过面向社会招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形成对在编式技术调查官的有效补充; 另一方面,明确技术调查官的选拔标准。例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对技术调查官的条件要求包括需要具备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要有相关光电、通信、医药、生化、材料、机械、计算机等技术领域的教育背景,至少需要从事相关技术领域工作5年以上的时间,达到中等技术水平; 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45岁(兼职式除外)等。
    在实践中构建技术调查、技术咨询、专家陪审、技术鉴定四位一体的知识产权案件技术事实查明体系。技术咨询、专家陪审、技术鉴定等是以往解决知识产权案件技术问题的方法和途径,即使存在一些不足,但它对技术类案件的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而技术调查官的设立并不是对这些形式的取代,相反是弥补这些形式存在的问题,同时组成彼此独立、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有机协调的“四位一体”技术事实调查认定体系,以达到知识产权案件技术事实查明的客观、准确和高效之目的。
    在北京、上海、广州的知识产权法院相继聘请了技术调查官之后,技术调查官也已经在最高院、北京、广州等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审理中出庭履行其职能。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划,技术调查官制度还将在全国所有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院加以推行,从而提升我国在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中的专业水平。
    小结
    作为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制度的组成部分,技术调查官制度在我国尚处于起步探索阶段。随着其在审判实践经验的累积,要在适时总结新情况、新问题的背景下,逐步推动该制度的完善和发展,积极发挥该制度对我国知识产权审判水平提升的重要作用。

    (作者系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关于我们 | 产品服务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赛尼尔法律声明 | 研究成果 |

Copyright @2024 北京赛尼尔风险管理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京ICP备08011004号
电子邮件:snr5151@139.com/peixun@senior-rm.com QQ群:149389907 联系方法:86-10-5126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