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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属企业2011-2013年法制工作三年目标

2012/2/14 字体: 来源: 作者:

     一、主要内涵

  省属企业法制工作三年目标是,紧紧围绕省属企业改革发展中心工作,以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核心,以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为重点,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的,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建立完善规章制度,强化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深入推进依法治企,为促进企业改革发展提供坚强的法律支撑。到2013年,80%以上的省属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12户省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省属企业集团公司及其重要子企业要全部设立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其他省属企业原则上应设立法律事务机构;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把关率达到100%;因违法经营发生的新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杜绝,历史遗留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解决。

  二、具体要求

  (一)关于总法律顾问制度

  一是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到位。加快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采取内部选拔、公开招聘和省国资委直接委派等方式,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尽快到位。省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省属企业尚未配备总法律顾问的,2012年6月底前上报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方案,2012年底前落实到位。其他尚未配备总法律顾问的省属企业,2012年底前上报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方案,2013年底前落实到位。由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兼任总法律顾问的省属企业,要尽快完成兼职过渡期,于2012年12月底前配备专职总法律顾问。已配备专职总法律顾问的淮北矿业集团、淮南矿业集团、国元集团、皖北煤电集团、华安证券公司、交通集团、建工集团、中煤矿建集团等8户企业,要进一步明确总法律顾问的地位、权利和责任,切实发挥职能作用。

  二是落实企业总法律顾问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快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国资综合〔2008〕54号)的要求,各省属企业要建立科学、规范的总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保证总法律顾问出席或列席董事会会议以及其他涉及企业重要经济活动的会议,为总法律顾问行权履职创造条件,确保总法律顾问顺利开展工作。

  三是提高企业总法律顾问法律专业化水平。总法律顾问原则上要由取得法律专业资格的人员担任,以保证总法律顾问的素质和质量。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培养一支高素质、专业化、能承担重任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后备人才队伍。

  (二)关于法律事务机构

  省属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具体承担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省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省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尚未设立独立法律事务机构的,2012年6月底前,要设置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其他未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省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法律事务机构设置方案、明确工作职责,2013年12月底前基本落实到位。已设立独立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要进一步充实人员、完善制度、发挥职能作用。

   (三)关于法律顾问队伍建设

   要按照《关于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皖国资法规〔2005〕21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为法律事务机构配齐配强企业法律顾问人员,优先从政治素质强、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法律水准的企业干部、职工中选聘法律顾问,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公开招聘的办法引进优秀人才。同时,要在财力和物力上为企业法律顾问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从思想上关心、工作上帮助、待遇上从优,切实做到培养人、留住人、用好人。

  (四)关于法律审核

  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法律顾问要严格按照《安徽省省属企业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皖国资法规〔2009〕53号)有关要求认真行权履职,努力在防范企业法律风险、规范经营行为、推进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其职能作用。

  1、企业的重大经济合同、协议,未经法律审核或未通过法律审核,不得签订;

  2、公司章程和其它规章制度未经法律审核或未通过法律审核,不得提交相关会议审议或发布实施;

  3、企业重大生产经营决策未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不得上会研究;

  4、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改制、重组、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等重大事项,投融资、对外担保、产权转让、招投标、重大资产处置等重大经济活动,以及处理重大法律纠纷等须报送省国资委审核或批准的事项,应当事先进行法律审核论证,并出具由总法律顾问(未设总法律顾问的由法律事务负责人)签名的法律意见书,否则省国资委不予受理。

  (五)关于重要子企业

  省属企业重要子企业是指开展公司主营业务的实际运营,并由集团公司直接管理和控制的下属重要经营单位。以2010年度会计报表为依据,列入重要子企业范围的企业资产总额和利润总额的合计占集团公司的比例应达到60%以上。省属企业可以按照上述原则确定重要子企业的范围。重要子企业应参照所属集团公司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

  (六)关于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案件:

  1、涉案金额超过500万元的;

  2、省属企业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中级及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

  3、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4、其他涉及出资人和省属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的。

  省属企业应当按照上述标准界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范围,并根据涉外案件、金融债权债务诉讼、知识产权纠纷、劳资纠纷、涉及企业改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案件的趋势,进一步落实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备案制度。

  三、工作计划

  各省属企业要根据法制工作三年目标,结合企业改革发展的实际,进一步细化本企业的具体目标,科学、合理制定工作计划并报送省国资委。工作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法制工作现状,与三年目标要求的差距和薄弱环节,以及改进措施;

  (二)法律审核的主要内容;

  (三)实现三年目标的时间进度安排;

  (四)重要子企业名单;

  (五)其他与完成三年目标有关的情况。

  四、考核奖惩

  省国资委每年将对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情况,法律事务机构的设置及履行职责情况,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法律审核情况,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情况等进行跟踪检查和指导并定期通报。同时,对省属企业完成法制工作三年目标情况进行专项考核检查,对于因未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或法律顾问制度不健全或因违法经营而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企业相关负责人责任,并将对法制工作三年目标完成情况较好的省属企业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各省属企业要将贯彻落实法制工作三年目标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省国资委反馈。今后三年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目标完成情况报送省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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