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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全会后的企业法治三大预期

2014/10/28 字体: 来源:中国企业报 作者:蒋皓

  从“人治”到“法治”、从“公关政府”到“依靠法律”、从“依法行政”到“依法放权”

  这是新中国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时刻:10月23日,在京闭幕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这也是中国企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时刻。“奉法者强则企业强,奉法者弱则企业弱。”法治不仅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推动企业文明进步的重要力量。

  在民营企业江苏铭安电气有限公司董事长曹洪新看来,四中全会公报的发布是一个极大的“利好”,因为市场经济有效有序运行,法治是基本条件,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将强化市场经济的法治基础,让企业得到更公平的生存空间。“这是我们企业家翘首以盼的好事”。

  “企业领导人开始注重用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解决处理问题。”一家企业总法律顾问告诉《中国企业报》记者,“决策必问法、违法不决策”的理念正深入企业决策者的内心,提高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不是用行政手段和行政思维处理问题。

  预期一:从“人治”到“法治”

  “‘权大于法’的问题短期内难以解决,‘人治’的局面依然会持续很久。”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对《中国企业报》记者谈了他并不乐观的判断。

  中国企业由于历史原因以及企业成熟度的原因,多半形成了以“人治”为主的管理制度,企业规章制度由领导说了算,决策带有很大的随意性,企业资源不能优化配置,组织机构臃肿、职能不清,规章制度重复重叠且执行力度很弱,业务流程不畅、效率低下等问题还普遍存在,从人治走向法治可以说是一种必然的趋势,但却并非一朝一夕可以完成。

  部分高管在嚣张的“人治”中陶醉并铤而走险:国务院国资委原主任、党委副书记蒋洁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索取、收受巨额贿赂。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原副总经理、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王永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

  四中全会上,蒋洁敏、王永春等国资、国企“落马”高管已受到党纪国法的严厉处分,国企“一把手”的权力制约问题却牵引着人们的神经。

  “最重要的是从源头立法约束‘一把手’的权力”,中纪委特邀监察员、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说,“公报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在党的文件中还是第一次,这一制度应该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

  “违宪违法干预企业经营的情况可能有所收敛,处罚的力度也不太大,记上黑名单很难说有什么效果,很难有人因为干预企业被真正记上一笔。四中全会前的反腐风暴使他们有所顾忌,不敢随便插手干预经济事务以免遭到猜疑。”胡星斗对记者表示。

  预期二:从“公关政府”到“依靠法律”

  四中全会不仅提出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方案,还要求建立法院判决与公务员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将立法与改革相联接。这些措施将为习近平主席大力推进的反腐政策与加速经济结构改革奠定法律基础。

  企业能否相信法律?“这要看巡回法院能建多少?如果只有很少的案子在巡回法院判决,可能起不到太大作用,更多有争议的案子拿到巡回法院去裁决,这样就使更多的人相信法院了。”胡星斗对《中国企业报》记者表示。

  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吃了原告吃被告”。先有结论,再补证据、找法条,颠倒司法程序的做法并不鲜见。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在于有领导干预具体案件,对法院、检察院独立办案造成巨大压力。

  全会提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执法犯法、违法用权”,将被“坚决查处”。

  预期三:从“依法行政”到“依法放权”

  谈到“依法行政”,一旦政府的公权力滥用,企业是否有胜诉的可能性?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勇认为,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的比例很小,而企业真正能够胜诉的可能性更小。这种情况的出现,与“权大于法”、政府权力过大有很大关系。要避免权大于法,必须要有第三方的监督,包括司法监督和舆论监督。比如,法院如果公布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率,公众就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判断司法对于政府公权力的监督情况,从而监督政府的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黄勇说,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首先就要放权,而且是“依法的放权”。目前,从国务院到各级地方政府,都在努力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放松市场准入。这一放权的过程也必须要法治先行。例如,近期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就是把事先审批转化为事中事后监管。这一转变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值得一提的是,这次改革遵循了先修改公司法,后颁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顺序,符合法治的要求。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说:“国家行政机关直接和企业打交道,大部分的法律、法规都是由行政机关来执行,用法治精神来建设现代政府尤为关键。”

  如何才能依法放权?姜明安认为,还需要完善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责任法。以制定政府职权清单与负面清单保障公民权利为核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行政职权配置法治化;建立健全行政决策程序,增强政府执行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推进政务公开,提高政府透明度和公信力;建立健全严密规范的行政责任制、过错追究制,才能提高行政监察效能,增强政府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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