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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地制宜构建起国资监管大格局

2015/4/27 字体: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与经济飞速发展相对应的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相对滞后。薛萍等广东省人大代表建议,通过立法巩固改革成果,运用法律手段推进改革,把对国有资产的统一监管纳入立法内容,通过法规来固化统一监管制度。

薛萍表示,经济的飞速发展聚集形成了巨大的国有资产和国有财富,包括经营性国有资产、国有金融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包括文化历史遗产)、资源性国有资产,但与此相对应的却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相对滞后。

薛萍指出,现在省、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只是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一部分,其他的如矿山、森林、公园、文化馆、博物馆等地方所有的金融类、资源类以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全都不在国资委管理范围,金融类国有资产主要在财政体系中管理,资源类国有资产则主要在国土资源体系中管理,文化历史遗产等国有资产主要在文化部门管理,导致这些国有企业之外的国有资产其代理链条混乱,缺乏有效监控。

对于这种现状,应通过立法巩固改革成果,运用法律手段推进改革。因此,有必要把国有资产的统一监管纳入立法内容,通过法规来固化统一监管制度,并依法建立有力的组织推动作为完善监管体制的保证。薛萍表示,在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中,要根据各地不同类型国有资产因企制宜、分类监管。对于有一定行业特殊性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有国资监管机构委托有关机构和部门行使部分出资人职能,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薛萍认为,应以出资关系为基础,进一步理顺政府和国企的关系,深入推动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

国资委根据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代表的职责,其中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实现专业化的出资监管,政府公共管理部门和国企逐步实现全面脱离附属关系,政府公共部门一视同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实施公共管理。

薛萍还建议,国资国企改革应纳入到人大监管之中,在人大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专门行驶监管国有资产的职责。按照我国宪法规定,一切权利属于人民,而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因此,真正的国有资产股东代表应是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应该就国有财产所有权的行使向人大负责和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应该定期向人大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报告国资运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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