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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资委:法治助力国企提升核心竞争力

2015/12/14 字体: 来源:中国江西网-新法制报 作者:刘杰 林浩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企业作为基本社会单元和市场主体,是推行依法治国的微观基础。积极指导推动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竞争、依法发展,是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举措和保证。近年来,省国资委推出的向企业派驻法务总监制度,作为我省依法治企的重大创新成果,得到了江西省委、省政府及国务院国资委领导的充分肯定和支持。

    近日,省国资委法规处处长杨国安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自2008年11月省国资委提出省出资监管企业法治建设目标和要求以来,具有本省特色的以法务总监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取得了可圈可点的成绩。”

    “第一个吃螃蟹”的地方国资委
    回顾近年来省出资监管企业的法治建设,杨国安用了8个字来概括:成绩突出,成效显著。在他看来,这8个字凝聚了多年来的探索与实践,紧扣了当下法治江西建设的总体要求。
    在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基础上,2008年,省国资委在两户出资监管企业实施了派驻法务总监制度试点,成为地方国资委“第一个吃螃蟹者”。一年后,又将两户企业的总法律顾问改为派驻法务总监,截至目前,除个别资产规模不大、业务单一的企业和新成立的企业外,已向11户出资监管企业派驻了法务总监。
    经过持续努力,由出资人向企业派驻法务总监的制度已完成了基本布局,但要落实到位则需要健全的制度和机制保障。
    据杨国安介绍,作为制度创新核心的《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法务总监管理办法》,历经试行、推行和修订,已基本完善成熟,创建了比较全面系统和完整协调的操作性规范,有效保障了派驻法务总监制度的实施。与此同时,为支持和规范法务总监行权履责,各派驻企业基本配套制定了法务总监行权履责的相关办法,从制度层面明确了法务总监作为公司高管在法律咨询决策、法律审核把关、法律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职责,保证了法务总监作为决策成员出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以及其他涉及重要经济活动的决策会议等。
    企业法务总监有为有位,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基本得到确立。“在国资委层面,向企业派驻时就明确了法务总监在聘用期间为派驻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对派驻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决策活动依法实施监督,对国资委负责,向省国资委报告工作,并全面负责派驻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同时,明确要求法务总监是中共党员的,应进入派驻企业党委会;在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任职的,应进入企业董事会;在国有控股公司任职的,由国有控股股东推荐进入董事会。”杨国安表示,这一系列举措有力保证了派驻法务总监制度的贯彻落实。
    派驻法务总监制度成就“江西经验”
    “法务总监的工作职责就是做好法律服务、法律管理和法律监督。制度实施以来,我们企业干部职工法制意识有了明显增强,依法治企的能力有了进一步提高,企业规章制度更加健全,经营决策工作更为规范。它有力地促进了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防范了企业法律风险,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省属国企中江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法务总监黄光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道。
    江钨控股集团是当时派驻法务总监制度试点的第一批国企。该集团法务总监郭伦海说:“这项制度是江西在完善国有企业治理机构的创举,取得了很好的实践成效。”
    郭伦海进一步介绍,在运行机制方面,法务总监岗位职责得到进一步明确,原则上不允许兼职,并且须持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这样保证了法务总监的工作精力和专业能力,增强了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组织力量。
    细节之处见功效。在很多企业,重大事项法务先行,法务总监、法务部门随行前期考察论证,业务部门先行征询法律意见,已经从成文的规范变成了缺少不了的行为习惯。
    “事实证明,派驻法务总监制度创新是有生命力的。它有力提高了企业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经营管理规范化、法治化的能力水平,可以说这项制度创新取得了成功。” 包括杨国安在内的国资系统上下,对此制度的实施效果颇感欣慰,也获得了更高层面的认可,“这一创新举措受到了省委、省政府及国务院国资委领导的充分肯定和支持”。
    如今,派驻法务总监制度已成为“江西经验”,引来天津、重庆、湖北、福建、广西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纷纷学习调研。
    助推企业法务工作进入新常态
    在派驻法务总监制度的推动下,企业法务工作组织网络体系正在不断完善,企业法务进入新常态。
    据了解,省属国资企业法务机构和人员设置基本健全。其中15户出资监管企业集团本部有11户设置了独立的法务工作机构,4户则采取“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方式,法务工作机构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重要子企业或设立法务机构或配备法务联络员。出资监管企业根据企业经营管理需要,专职法务人员在集团本部和重要子企业的配备各有偏重,各企业(含部分重点子企业)共有专职法务人员118人,其中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92人,占78%,超过了国务院国资委提出的70%的目标要求。
    “目前我们江钨本部专职法务人员5人,都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郭伦海说道。
    “最近,省司法厅发文批准了中国江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设立公司律师事务部,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在江西省属国有企业中,是第一批第一家设立公司律师事务部的国企。公司律师作为现代企业制度化建设的重要部分,对公司依法治企,规范管理,建设法治国企,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黄光明告诉记者。
    与此同时,企业法务总监制度开始向重要子企业延伸。杨国安告诉记者:“省国资委成立以来,有22家重要子企业实施了总法律顾问制度,近两年来,在此基础上,有相当部分集团公司在重要子公司建立了法务总监制度,明确法务总监作为重要管理人员全面负责企业法制工作,在全集团构建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江西省能源集团公司在9家重要子企业全部建立了法务总监制度,设置了法务总监;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在3个重要经营部门及3个重要子企业派驻了法务总监;江西省盐业集团公司、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向部分重要子企业委派了法务总监。”
    法治让企业“行驶安全稳当”
    “企业如同汽车,法治是汽车的制动系统。企业在高速发展的过程中,必须配以性能优良的制动系统才能保障汽车行驶安全、稳当。”据杨国安介绍,近年来,派驻的法律总监对企业规章制度、重大经济合同、重要决策法律审核率基本达到100%。尤其是在企业重大经济合同法律审核方面,法务总监或法律顾问能全程参与重要经济合同的谈判、起草、签约,基本做到了法律审核全覆盖——
    江铜集团公司法务部每季度对本部及二级单位的合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进行跟踪监督、风险预警;
    江钨控股集团规定集团及其全资、控股企业所有重大经济合同必须报集团法务处审核,审核后才能签章,同时,为降低经营风险,对公司客户实行资信评价制或供应商准入制……
    事实证明,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能力正日益提升。2009年以来,企业因违法违规引发的新的重大案件被杜绝,绝大部分企业未发生新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托自身法务力量,基本解决了重组东风制药和江西纸业股份公司所遗留的法律纠纷,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3.12亿元;新钢集团公司通过合理选聘专业海事律师,采取正确的应诉策略,历时2年10个月,成功处置了与香港华锦溪船务公司的涉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为公司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人民币8535万元。
    法治思维融入管理和实践,进一步提高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据悉,近年来,江西稀有金属钨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年均取得7-10项新知识产权,现拥有注册商标21件,专利权93件;江西铜业集团公司通过建立企业知识产权数据库,为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和保护及时提供信息支撑;江中集团公司依托自身法务力量,采取诉前保全和诉前禁令措施,积极应对侵权仿冒和假冒江中“猴姑”饼干等侵权行为,较好地维护了企业品牌形象。

    “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近10年的法治建设的经验值得总结和推广。”郭伦海表示,未来法治国企建设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实实在在的企业法治,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而且还可成为企业内生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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