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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院举办加强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专题讲座

2015/12/24 字体: 来源:辽宁法制报 作者:孟锦阳

    旨在推动全省国有企业提升法律风险防范能力,依法保障国有企业改革发展,12月2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王淑俐用生动的案例、PPT的演示方式,在辽宁大厦作了一场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专题讲座。
    省高院副院长、党组副书记柴学伟参加了讲座并作重要讲话。参加讲座的人员有省国资委机关领导、监事会主席等相关负责人,也有省属企业分管法治工作的领导等。讲座期间还就省高院近日出台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司法建议》进行了学习。
    国有经济是我省经济振兴发展重要的存量资源,也是我省经济健康增长主要的核心动力,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辽宁振兴发展大局,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依据该院制定的《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辽宁新一轮振兴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结合近几年来审理的涉及国有企业民商事案件情况,归纳整理了国有企业在日常管理上及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对其败诉案件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解决建议。
    省高院通过调研发现,目前国有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十个方面,包括虚假交易、不履行监管职责、擅自违约、违法分包工程、违规转让资产、工作人员失职、签订合同时审查不严、合同意识不强、名为买卖实为融资、不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等。
    【原因分析】
    定位有误区
    在计划经济时期,国有企业依赖政府的指令性计划进行生产经营。虽然经济体制改革经过了20多年,但计划经济下的传统优势地位思想在国有企业中根深蒂固,不按市场规律办事,一味强调优势地位,以老大自居,在与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开展业务时,不顾及对方,不考虑后果,不惜以承担法律后果为代价,维护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下并不存在的优势地位。
    法治观念不强
    一些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和负责人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宪法和法律至上原则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法治观念不强,依旧延续计划经济时的行政化管理经营模式,惟领导意愿是从。在对外开展业务时随意性较大,因行政干预、政府文件等因素导致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由此产生了违约责任、赔偿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无谓流失。同时,在省高院审理的涉及国有企业案件中,有的企业在开展业务时,对合同双方之间的函件往来、出入库单、催收证明等关键证据保管不善,导致在审理阶段无法提供证明其主张的证据,最终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监管缺位
    有的国有企业未制定完善的企业经营制度,“三重一大”制度形同虚设,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的事前考察审查、事中履行监管等环节职责缺失,没有专门、独立的部门给予必要的监管,甚至从签订合同立项开始到合同履行完毕,全部过程中仅由一个部门管理,极易发生权力寻租、内外勾结的情况。在省高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某国有企业负责验收入库的工作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内外勾结,对于明显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予以验收,并出具相关验货、收货凭证,却没有任何部门对其进行监督。
    惩罚力度不够
    发生责任事故后,败诉的国有企业中分管领导、负责人、工作人员除涉嫌刑事犯罪被追究以外,其他相关人员往往不会受到行政或企业内部的责任追究,即使追究责任也是简单处理,并未对责任人产生威慑作用。长此以往,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将会怠于行使职责,于国有企业发展十分不利。
    【参考建议】
    明确市场定位
    党中央、国务院日前印发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市场一词是贯穿全文的一条主线,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式,将为增强国有企业活力释放巨大的政策红利,通过市场化的方向和路径,国有企业将成为有竞争力的独立市场主体。国有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必须遵循市场规律。因此,国有企业应摒弃传统观念,顺应新形势,把准自己的市场定位,在与各类所有制市场主体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要以平等的心态,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尤其是在国有企业混合制改革过程中更要不断提高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认识和驾驭能力。
    增强法治观念
    国有企业应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针对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劳动、工伤、合同等纠纷,建立符合企业自身特点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国有企业还应注重培养专门法律人才或通过聘请法律顾问的方式及时获得法律服务,及时发现和避免企业经营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力争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下,不被法律纠纷所累。
    专心生产经营
    国有企业虽然是国有参股、控股,受国务院或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具有行政级别,但其以公司化开展生产经营,作为一般市场主体参与经济活动,必须将生产经营作为主要目的,将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作为价值追求,摒弃华而不实的数据、业绩,脚踏实地、实事求是地专注于企业发展。
    完善企业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普遍成立时间早,经营时间长,企业运营模式单一,不可避免地形成了一些固有的经营习惯。其中的一些经营习惯已与市场经济不符,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符。因此,国有企业有必要进行一次企业内部制度清理工作。可以参考先进国有企业、优秀民营企业及大型外资企业成熟的管理经验,结合企业自身特点,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国有企业良性发展的内部管理制度。同时,国有企业应设立内部监管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充分发挥监管作用,在内部人员管理、合同订立、合同履行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管,进而防控企业内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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