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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制度” 海外状况分析——英国篇

2019/2/15 字体: 来源:赛尼尔法务管理 作者:李铁铮

一、准入资格

英国的企业法律顾问没有单独的职业准入资格限制。英国的律师职业分为以高级诉讼业务为主的大律师(Barrister)和以低级别诉讼和非诉业务为主的事务律师(Solicitor)。企业法律顾问通常具备事务律师资格,也有少数的企业法律顾问(2000余人)具备大律师资格。

传统上大律师和事务律师是分工明确的两个职业群体。事务律师代表客户出庭,一般是在基层法院,县法院等一些级别相对较低的法院,较高级别的法庭。大律师专门在高级法院处理高案值(超过5万英镑)的民事案件和复杂的刑事案件。大律师一般不直接代表客户,而是从代表客户的事务律师接受业务指派。事务律师协助大律师收集整理证据。而大律师在事务律师工作的基础上,为客户提供法庭辩护。事务律师还从事数量更为庞大的非诉业务。因此总的说来事务律师的数量要比大律师多很多。

在教育资格和职业准入资格上,成为大律师和事务律师需要满足不同的条件。无论大律师还是事务律师,都需要首先通过法学院学习获得正式的法律学士或法律硕士学位。选择成为大律师,需要进入四所大律师学院(Inns of Court)之一,完成一年的课程,学习如何在英国法庭出庭诉讼。课程结束后可获得大律师的称号。然后还要在一家大律师律所做一年实习生(pupillage),才能独立执业。因为大律师实习生的位置有限,一部分获得大律师称号的人没有机会成为独立执业的诉讼律师,许多选择进入公司做法务,这是少数企业法律顾问拥有大律师头衔的原因。这一部分人出庭权利受很大限制,事实上不能从事大律师的工作。

而选择成为事务律师的法学院毕业生,需加入英国律师公会(law societyof England and Wales)成为学生会员。完成由律师公会认证的机构所提供的为期一年的律师执业课程(Legal Practice Course)。在课程结束后,学员需加入一家事务律师为主的律所完成为期两年的实习,才能正式成为事务律师。英国企业的法务部通常会在有律师从业经验的事务律师中招聘法务。

事务律师在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时候享有“律师特权”。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以及与法律意见内容相关的证人证词受到律师特权的保护。企业有权不公开受律师特权保护的文件,在诉讼中这些文件可以不被作为证据采纳。但企业法律顾问提供的非法律意见,如商务谈判策略的建议,不受律师特权的保护。

 

二、管理机构及法律责任

英国律师公会是英国事务律师的自治和管理机构。多数企业法律顾问是事务律师,他们因此也是英国律师公会的成员。所有成员需接受律师公会的律师自律和执业道德规范的约束。

根据2011年生效的“2007 法律服务法案”的要求,SRA(事务律师监管机构)从律师公会中独立出来,成为专门的事务律师职业纪律管理机构。SRA制定和发布非诉律师的执业规范,并有专门针对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事务律师的职业规范。

具有事务律师资格的企业法律顾问要服从SRA的管理。如果违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可能面临包括警告,罚款,甚至剥夺律师职业资格的处罚。

 

三、职业角色

英国现有内部法律顾问超过25千人,数量上相比2000年增长了一倍。其中60%是在私营部门工作的企业法律顾问。与美国的企业法律顾问类似,英国企业法律顾问整体都具备相当高的律师专业水平。他们从事的工作也与专业律师相似,但偏重非诉业务。英国律师制度诉讼和非诉律师的区分,让重大案件基本都由专做诉讼的大律师完成。与美国类似,英国企业法律顾问数量的增长主要动力也是节省聘用外部律师费用的成本。

对于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定位,英国企业认为法律顾问不能只强调合符法律要求,还要能真正的发挥顾问咨询作用,甚至能有“企业家精神”,为企业战略决策提供咨询。

英国大型上市公司(进入英国富时100指数的上市公司)的总法律顾问,在2005年成立了一个名为“GC100”的总法律顾问协会。协会的主要宗旨是让英国企业法律顾问在与上市公司治理相关的法律监管和政策讨论中发挥更大作用。

英国 “2007法律服务法案”,对英国传统律师执业的法律规范做出重要改革。在新的律师职业管理环境下,非律师也可以拥有和经营律所。公司法务部因此可能转型成为公司所拥有的对外营业的律所。一些企业已经将自己的法务部注册成为所谓的“替代性商业结构Alternative Business Structures”,除了处理本公司的法律事务,还可以在社会上代理本公司以外客户的业务。用这种方式让法务部这个传统上纯粹的成本部门为公司创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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