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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2019/2/27 字体: 来源:赛尼尔法务管理 作者:王丽娟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实现企业依法管理、实行企业科学决策、化解企业经营风险的重要制度。发达国家的法律顾问制度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我国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从上个世纪50年至今经历了初创、确立、发展、规范等阶段,特别是上个世纪90年代,国家先后制定《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从法规层面明确了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地位,为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现阶段,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正处在转型和变革时期,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有以下几点思考和建议:

 

 

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前行和经济发展重要的保障,需要加强制度建设与行业管理

(一)企业经济发展壮大,需要普遍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举措。随着企业的快速增长与发展,企业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也在日臻扩大,据统计全国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已经超过2000万家,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风险防范、价值创造、权益保护等领域发挥重要的作用,在投资、并购、改制、重组、知识产权等一系列领域中作用突显。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前行和经济发展重要的保障。

 

(二)企业法律顾问人数众多,需要加强队伍建设与管理

 

据统计,全国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数约20万,随着司法体制改革深化,企业法律从业人员还将呈现增长趋势,对企业法律人才储备无疑是个巨大的利好信息,但于此同时,企业法律从业人员的培养与管理工作也突显日益重要。目前,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占比还非常有限,在企业中从事法律风险防控的法务人员绝大多数是考取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但对这些人员的管理,目前还处于松散的管理状态。以我省为例,福建省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数近3000人,但纳入我省企业法律顾问行业管理,进行注册备案的人数仅有1600多人,且近年来,由于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取消,企业法律顾问的行业管理更加松散,企业法律顾问的队伍建设、行业管理极待加强。

 

(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发展,需要建立系统性管理机制。

 

法学及法律相关专业人员的就业、职业选择主要分布在以下几个领域: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从事立法、执法、司法等职业,如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仲裁员(法律类)以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通过原国家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或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从事企业法律服务工作的,如企业的法律顾问;从事法律教育研究、社会普法教育等职业,如大学院校的法学类教师、基层普法教育工作者等;以及其他法律相关岗位从业人员。不同的职业岗位都有其专业性与侧重点,也有其各自系统的准入及评价管理体系,企业法律顾问在执业资格取消准入及注册制后,虽然“原有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经济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但作为法律工作者的专业性评价与继续教育的系统在执行层面将出现管理真空,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发展需要建立系统性管理机制。

 

二、关于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几点建议

在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大背景下,企业法律顾问无疑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然而,在不少企业的法务人员看来,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能否发挥,还在于法律顾问的定位和地位,就目前而言,企业法律顾问正处于一个比较尴尬的地位,在关系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发展的水平认定、岗位等级认定、继续教育保障和待遇等重要方面,都没有健全的体系保障,目前,企业法律顾问人才流失严重,因此,加强企业法律顾问职业保障机制,特别是建立健全法律顾问评价机制、工作激励机制、完善晋升机制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发展的核心问题显得尤为重要,为此,有如下建议:

 

(一)充分发挥协会的作用,推进企业法律顾问从准入评价体系转为水平认定体系

 

2014年7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了包括企业法律顾问在内的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项目,至此,存在了近20年的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许可准入机制全面停止。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取消后,为妥善处理企业法律顾问在过渡期的管理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144号),通知明确“原有证书继续作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凭证,原有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经济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的工作指导意见,该意见可以理解为“企业法律顾问水平评价”的信号。但是,2017年9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公布了140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9项,含准入类36项、水平评价类23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81项,含准入类5项,水平评价类76项,均未将企业法律顾问列入其中。该通知发出后,许多企业法律顾问反映,企业已不再认可企业法律顾问证书的有效性、不再进行企业法律顾问续聘工作,直接影响到企业法律顾问的职业定位和待遇。企业依法经营的多年实践中,企业法律工作者所承担的法律服务有别于执业律师,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可以成为企业法律顾问人才筛选的一个渠道,但亦有其局限性。企业法律顾问所涉猎的知识结构,应该还包括企业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企业法律顾问的日常工作除了对法律专业素质的要求之外,还涉及如合同管理、信息化管理等方面,企业决策还需要企业法律顾问从企业的战略、市场、财务管控等方面来进行思考,由此可见,企业法律顾问的需求是持续存在的,缩小甚至关闭企业法律顾问的职称认定通道,将严重影响整个队伍的稳定性与积极性。

 

建议,国资委与人社部门积极沟通,在制度设计上充分考虑政策衔接与现实需要,将企业法律顾问纳入水平认定的范围,并充分发挥各地方协会在水平认定上的积极作用,赋予协会评定、认定的职能。

 

(二)充分发挥协会的作用,全面推进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体系的建立

 

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6号)、《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法规[2008]95号、《关于贯彻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9]37号,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的职责划分、职级等级评审有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省级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本地区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据此,开展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评审有法可依。

 

据了解,全国只有不到一半的省(市)、中央企业、国有企业开展了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评审,如北京、安徽、江苏、河南、黑龙江、云南等省(市),还有许多省(市)、央企、国企未开展评审工作,有些从事企业法律工作时间长、资历深、贡献大的企业法律顾问,多年来却无法参评企业法律顾问高级职称,只能转而参评“高级经济师”进行“曲线救国”,这不利于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稳定,企业法律顾问要求实施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特别是推进企业法律顾问高级职称评定的呼声越来越高。

 

建议,全面推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制定统一的评审标准,在评审职能分工上,依托省级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共同开展评审工作,由省级国资委对评审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

 

(三)充分发挥协会作用,建立企业法律顾问继续教育考核制度

 

继续教育考核制度与岗位评价密切相关,企业法律顾问继续教育的持续完善,是促进企业法律顾问专业水平的提升的有效途径。由于法律专业的特殊性,即使原持有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可纳入经济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但其继续教育的需求是有明显的差异性的,经济系列的继续教育课程设计,不足以支撑企业法律工作者的实务工作需求。因此,对法律顾问的继续教育,应依托企业法律顾问行业协会,以便于综合利用行业资源、社会专业力量,如:专业律师、法官、检察官、法学教授、法律专家等,参与相应的课程建设与讲授,形成企业法律顾问自成一体的在岗培训、继续教育体系。

 

建议,依托地方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开展企业法律顾问继续教育工作,并将接受继续情况、考核结果记入业务考核档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续聘或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四)设立全国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完善法律顾问行业管理机构,实现分层指导、管理。

 

目前,全国已有超过一半的省(市)建立企业法律工作者协会或相关行业管理机构,但全国企业法律顾问协会还未建立,各省(市)协会管理资源与工作经验的横向交流缺乏一个统一的指导平台,全国各省(市)对企业法律顾问的管理进程与水平也不均衡。

 

建议,尽快设立全国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实现统一思想、统一原则,分层次指导、监管,更加有力的促进全国企业法律顾问的综合管理。

 

企业法律顾问承载着法治中国、依法治企的历史使命,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担负着引领思想、凝聚力量的重要作用,面对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新机遇,各地方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应有所作为、勇于担当,全面推进企业法律顾问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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