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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与媒体关系

2013/2/5 字体: 来源: 作者:

 

作为公司法务人员又如何从容应对涉法公共事件,危机背后该做出什么样的抉择和反击?这都需要我们深入探讨公司法务在涉法公共事件中与媒体之间的关系

  □肖黎明

  归真堂活熊取胆事件、3Q二次大战、西门子“冰箱门”事件,等等,在这些近期发生的公司涉法公共事件中,是谁在媒体上挑动战端,意图何在?作为公司法务人员又如何从容应对,危机背后该做出什么样的抉择和反击?这都需要我们深入探讨公司法务在涉法公共事件中与媒体之间的关系。

  笔者认为,涉法公共事件中公司法务与媒体关系可以用新闻要素五个“W”来提出问题:公司法务为什么与媒体要有关系(why)?公司法务与媒体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What)?公司法务应当在何时与媒体建立关系(When)?公司法务与媒体关系的重点在哪里(Where)?谁来主导公司法务与媒体的关系(Who)?本文将从实证案例的角度来进行分析,并试图回答上述问题。

  公司法务在涉法公共事件中与媒体关系总的原则是,建立公司法务部主导、公关部协助与媒体合作的有效沟通机制,特别是有效实现诉讼策略与媒体报道的衔接。公司法务部门的重要职责是诉讼策略与成本控制,包括经济成本和风险成本的控制、从而达到诉讼与商业目标的高度融合;公关部门在涉法公共事件中应充分听从法务部门的建议,并转变成正确的执行力。

  需要强调的是,公司的法务部与公关部应建立有效沟通渠道,一是两个部门应隶属一个管理体系或同一位分管领导之下;二是公关部在对媒体做出公开回应之前应请法务部做出法律风险评估。那种认为参与到重大案件中就能无视媒体的存在的想法其实是天真的:如果媒体正在报道一个案件,公司的出路只有两条:要么自己去说明情况,要么让竞争对手去说。应该充分认识到,媒体的影响通常与法庭审判一样重要;在现实中,媒体介入已经成为律所向公司提供诉讼策略报告中的一项内容。

  对此,笔者提出,公司法务在涉法公共事件中与媒体关系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对待。

  首先,作为公司法务人员应对大众媒体时,应采取以下七条建议:一是不要对媒体经常保持沉默,而且沉默并不表示什么也没说。一些公司法务人员认为,沉默就是指不说话,但是它传达的信息是,公司的事务进展不顺利,希望说得越少越好。如果这样激怒了记者,更为引起记者的兴趣,一点点挖掘下去,报道只会更多而不会更少,并且对当事人极其不利;

  二是主动向媒体提供有利的信息。如果媒体要对案件进行报道,那么无论你是否提供信息,他们都会继续进行。所以如果你拒绝提供信息,你的公司就会被视为在逃避责任或者隐藏某些东西;

  三是善于有限地向媒体传递有利的信息。如果公司或者法庭命令禁止你说某些问题,那么适时礼貌地解释你不能更主动提供信息的原因,特别是在一句简单的“无可奉告”不能掩盖事实时,会比直截了当的拒绝好得多。即使记者发现你稍后可以提供更多信息,你的公司也不会一开始受到攻击;

  四是善于发现媒体需求并尽力满足他。正如你知道法官的需求就尽力提供他们所需要的一样,媒体也有合法的需求——要求你提供及时、真实、准确的信息。要是你的策略可以满足这些需求,那就可以提升你转述真实情况的能力;

  五是内部外部化一致,保持公司信息发布一体化。信息交流要先在内部进行,员工只在了解事实真相后,才可能做出强有力的发言,确保信息是正确、真实和一致的;

  六是通过媒体让法官听到你的声音。必须注意,不要试图用不被法庭许可或不适当的证据去影响法官,但是认为法官不读报纸或者不看电视的想法无疑是愚蠢的。你可以在适当的时候概括出案件的要点,以展示在法庭程序中缺失的部分。这就需要借助媒体发出你的声音;

  七是不要随便拒绝接受采访,这等于将话语权拱手相让给对手。

  其次,建立对特定合作媒体的六项沟通机制:一是建立与媒体合作机制,打开一扇防范法律风险的窗口,保持畅通、定期的沟通机制;二是信息共享机制,让媒体及时分享你工作中值得披露的一些信息,同时可以提高媒体报道的准确率;三是媒体诉前参与决策机制,缺少媒体伙伴参与而做出的诉讼策略,可能在未来的诉讼中因为其他媒体的介入出现不确定的胜负变数;四是重大涉法事务通报机制,向合作媒体及时通报是防范竞争对手偷袭的预警手段,媒体内部架构复杂非常可能让对手的偷袭得手;五是媒体适时介入机制,既可以在舆论上先发制人,还可以保持强有力的舆论引导能力;六是建立与媒体的危机处理机制,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借助媒体影响媒体,进而引领舆论,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

  回答文中开头五个“W”的提问,笔者认为,公司法务为什么与媒体有关系?一种双赢的选择。公司法务与媒体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预防风险、合作双赢、分享成果。公司法务应当在何时与媒体建立关系?任何时候。公司法务与媒体关系的重点在哪里?诉讼、危机公关与品牌保护。谁来主导公司法务与媒体的关系?企业决策者、法务负责人与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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