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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行业的法治需找到发展与环保平衡点

2013/2/13 字体: 来源: 作者:

在我国能源行业的市场化改革中,财产权利的保护是其重要内容,但是,能源行业的财产权利保护又必须受到环境保护法律的限制。如何在财产权利保护与环境保护之间找到平衡点,既保证经济发展又解决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外部性问题,这是能源行业法治的关键所在

                                                                                   文 张利宾
  随着中国的能源行业逐步从国家垄断和所有的传统模式,向有限的能源市场化转换,对于中国能源行业的财产权利的界定和保护已然成为中国能源法律关系的重要内容。中国能源行业的未来方向是市场化改革,而财产权利是市场经济中最为基础的一种权利,对财产权利的保护也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因此,对能源行业的财产权利的界定和保护是任何企业(包括三大石油公司之外的其他国有企业,以及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进入能源行业进行投资的前提条件,也是能源行业进行市场化改革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在当前的经济转型中,逐步建立一个从宪法到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地方立法,同时在司法领域给与有效救济的法治环境是中国市场经济改革成功的关键。这一点同样适用于能源行业的市场化改革。
  但是我们也必须认识到,无论在法治国家还是在向法治社会转型的国家,财产权利都受到法律规定的各种限制,其中重要的一种就是基于环境保护法律的限制。这种限制主要是基于企业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环境污染而出现的外部性问题。对于企业来说,单靠自我的道德约束是不够的,因为当法律没有要求企业承担责任的时候,企业很可能会忽略或放弃采取任何防止污染的措施,减少环保成本投入,从而实现该企业的利润最大化。
  环境保护法律对财产权利的限制源于财产权利的滥用可能导致的对环境资源的破坏。从某种程度上说,目前计划体制和国有垄断在我国的能源行业中依然存在,而计划经济体制之下几乎所有的成本都由国家和社会承担,因此能源行业的环境外部性问题仍然极为严重。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从总体上看,在中国的GDP 中,生产每一单位产品所需要耗费的能源要远远高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高能耗、低产出的现象仍然存在,资源滥用、浪费以及环境破坏仍然非常普遍。中国的环境状况在恶化,空气被污染,水被污染,土地被污染,生态环境被破坏,我们的生存条件和健康受到威胁,我们留给后代可利用的资源也在减少。对于具有监管职能的各级政府而言,有责任通过立法将环境污染的外部性转换为一种需由导致污染的企业承担的监管体制。唯此一路,别无他途。
    从我国的立法实践来看,环保法已经基本形成了完整的体系,特别是《物权法》把资源保护也作为物权保护的重要内容,而且将大气污染、固态废物污染和噪声污染等都作为侵犯物权的内容加以规定。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也做出了关于污染环境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实际上,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就开始进行环境保护的立法,1979年中国制定了一个《环保法(试行)》。与其他部门法相比,中国的环保法可以说是在过去三十年中发展得最快的。
但是中国的环保法律还难以有效地遏制环境质量的恶化,法律没有起到它应有的作用,环境保护法律的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那么,我们需要检讨的问题是,为什么中国在建立了较为全面的环保法律体系后,我们的环境问题没有得到根本的转变?
    批评之一是在中国环保法律体系内有些法律缺失。以海洋环境污染为例,2011年爆发的渤海漏油事件就凸显了中国环境立法上的法律缺失。另外,中国环境保护法律对于环境污染的征税和责任处罚过轻,不足以有效地解决外部性问题,无法填补边际私人成本和边际社会成本之间的差异。中国的环保法律应该制定更为严格的征税和处罚责任规定,真正让环保法律嵌入牙齿。例如,修改现有法律,将环境污染的处罚金额提高,设计处罚金额时充分考虑到外部性的问题,从而避免由社会和公众来承担单个污染企业导致的社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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