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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山东局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2013/2/14 字体: 来源: 作者:

 

第一条 为了依法经营管理,促进全局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以单位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包括的合同有勘察、勘探、设计、建设、销售、采购、维修、租赁、借款、保险等方面的合同,但不包括劳动合同。
    第五条 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七条 各单位由法律事务机构根据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任何单位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
    第九条 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专业资质、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及相应资质或资信不良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
    第十条 凡以局的名义对外发生的经济往来,除局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都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后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局属各二级单位、各经济实体对外发生的经济往来,除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都必须取得该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后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
    第十一条 对外订立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专项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重要人员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专项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
    第十二条 授权委托事宜由法律事务机构专门管理,需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经济合同:
    1. 买卖合同单笔业务金额达一万元的;
    2. 涉及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事项的;
    3. 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 有封样要求的;
    5. 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的;
    6. 所有的中介、服务、施工合同。
    第十四条 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主要条款方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经济合同可设立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
    第十五条 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由合同双方共同封存,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保管。
    第十六条 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订立而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必须事先填写非书面合同代用单,注明本办法所规定的合同主要条款,注明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理由,并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批准同意,否则该业务不能成立。
    第十七条 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的合同文本上必须注明合同对方的单位名称、住所地、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如不能一一注明。须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签字同意。
    第十八条 合同文本拟定完毕,凭合同流转单按规定的流程经各业务部门、法律事务机构、财务部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签订经济合同应当经本单位法律事务机构审查,必要时也可以经法律事务机构委托律师审查,经律师审查的合同应当请律师出具盖有律师事务所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条 合同审核各流程中,各审核意见签署于合同流转单上,合同流转单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盖章后留存并及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 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如有例外需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批准。
    第二十二条 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无正文的文件页面必须注明“此页无正文”。
    第二十三条 合同盖章生效后,应交由合同管理人员按有关规定,对合同进行编号、留存、并按规定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合同文本原则上我方至少应持有二份原件,由财务部门和办公室留存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