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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一瞥

2013/2/20 字体: 来源: 作者:

    受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及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委托,上海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目前正在开展企业法律顾问两年一次的注册备案工作。

  企业法律顾问的注册备案是国家对企业法律顾问实行执业准入管理的重要一环。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与律师制度并行的另一项重要的法律服务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已经建立起来并在不断健全之中。

  由于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对象是特定的,不及律师的服务面广,因而企业法律顾问的社会影响较小,甚至有很多人根本不知道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存在,不少人误以为企业法律顾问就是由律师担任的常年法律顾问。其实,我国的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多年来一直都活跃在企业经营管理的第一线,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法治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

  企业法律顾问 企业内部的法律工作者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指企业内部通过设置法律事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处理本企业法律事务的一整套制度。企业内部配备的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且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就是企业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内部法律工作者”。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效参与市场竞争的一项重要的企业管理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基本保障措施。

  经济发达国家的律师队伍,一般由社会律师、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即政府部门里的律师)组成,而我国的“律师”概念则比较狭隘,一般仅指社会律师。我国的企业法律顾问与国外的公司律师相近。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里既懂法律、又懂管理的复合型人才,与社会律师共同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服务,两者取长补短,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推动依法治企,强化内部管理,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经营风险,是企业法治化的重要内容。

  诞生于改革开放之初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而迅速开展起来的。早在1986年9月,国务院颁布的《厂长工作条例》就明确规定:“厂长可以设置专职或聘请兼职的法律顾问。副厂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和法律顾问,在厂长领导下进行工作,并对厂长负责”。

  1988年7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上海市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应逐步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可根据需要设置法律顾问室,也可配备专职或兼职法律顾问。

  此后,部分地方政府和部委纷纷发布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规章,如《北京市市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暂行办法》、《机电工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规定》、《交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化工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商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办法》等。那时,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尚处于探索期,法务机构主要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的需要来进行设置,国家也没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准入制度,企业法律顾问不需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

  执业资格 提升企业法律顾问专业水准

  1997年3月,人事部、原国家经贸委和司法部联合颁布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范围,要求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的企业,已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在其机构内应配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未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其聘用的专职独立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此后,国家先后制定发布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文件,为中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近年来,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正在逐步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有关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最新部门规章为2004年5月和2008年4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先后发布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我国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包含企业法律顾问和企业总法律顾问两块。

  总法律顾问 企业经营决策层的成员

  企业总法律顾问属于大企业必须设立的职能。一般来说,企业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是企业经营决策层的成员,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因此,探讨其职能范围更具有意义。

  在国外,企业总法律顾问是全面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直接对公司总裁或董事长负责。如美国通用公司(GE)总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就是做好董事长的法律顾问,针对涉及公司的法律事务,直接向公司董事长提出法律意见,制定处理法律事务的原则和对策方案,提供给董事长决策。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也具体规定了我国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基本职权,明确规定企业总法律顾问是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对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负责。

  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多年来,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尤其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中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企业法律顾问协助企业领导人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参与制订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管理各类合同,参与企业兼并重组、投融资、招投标等重大经济活动,办理企业工商登记、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代表企业参加诉讼和非诉讼活动,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负责对企业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及管理等工作,确保企业在市场经济的汪洋大海中能沿着法制的轨道破浪前进。

  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仍然任重道远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国内企业需要处理的法律事务将急剧增加,如何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避免“法律陷阱”,已成为所有企业在经营管理中面临的重大课题。

  但现实中,“领导重视不够,把企业法律工作等同于"打官司"、法务人员"人微言轻"、只是"救火队",法律部门参与企业重要经营管理不够,一旦企业出了问题,只是停留在事后补救上”,诸如此类,已成为企业法务人员抱怨最多的问题。调查显示,有些企业领导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对企业法制工作不重视;企业法律机构建设薄弱;部分企业法律事务还停留在被动应诉或一般合同管理的初级阶段;企业现有法律人员专业化素质还不够高。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

  加强企业负责人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提高企业各级领导对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认识,使企业法律顾问摆脱“救生员”的角色,从而使法务机构真正成为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职能部门已经成为我国企业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陈露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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