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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法律”的企业法律工作

2014/5/4 字体: 来源: 作者:

  为什么企业法律工作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企业法律工作应如何思考、定位和创造价值?对此还须从法律、法律职业、法律思维、企业的本质等根源上系统剖析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地位得以确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企业法律工作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已经取得重大进步。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值得我们研究和深思:在一些企业,法律工作主要靠外部力量推动,尚未成为管理层的内生需求,法律部门被边缘化的情况还比较普遍。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企业法律工作究竟有什么价值?为什么得不到公司领导的充分重视和其他部门的广泛认同?传统的企业法律工作定位和模式是否值得反思?让我们从法律和企业的本质特点入手进行一些初步分析。

  法律、法律职业和企业法律工作者

  法律是由国家有权机关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所有行为规范的总称。秩序、正义、公平、公正等是法律不断追求的价值目标。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理性创制法律,但法律并不完全是人类理性的结果,更不总是代表真理、正义和进步。法律亦可能带来种种负面作用:恶法甚于无法;执法不一、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带来不公平、不公正,损害正义与秩序,动摇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法律的严苛也可能影响效率与活力;法律的规定总是落后于社会的创新实践,可能阻碍创新与进步等等。

  法律的施行和施行效果要依靠法律工作者,依靠法律职业阶层。法律职业化是伴随着社会分工而出现的。通常而言,一个法治化的国度里往往都拥有一个成熟的法律职业阶层,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实务工作人员以及法学研究人员等。

  著名的行政法学家,北大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相对于政治人、哲学人、文学人、科学人等而言,法律人共同的品性主要有三:信仰法律、追求正义、崇尚秩序。较好地概括了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律职业群体的特点。一、法律人信仰法律就像政治人信仰权力、经济人信仰利润、科学人信仰真理一样。他们往往以法律为标准和尺度来衡量各种事物的是非曲直;二、法律人虽然也追求效率,但法律人第一追求的是正义。公正优先而不是效率优先,这是法律人品性与经济人品性最重要的区别;三、法律人通常被认为比较保守,因为法治要求遵循先例,给予人们对未来的预期,以维护现行秩序。法律人并不一味地反对变革现实,但是对改革和变革持非常慎重的态度。

  由于法律和法律职业群体的上述特点,在以效益为目标的企业中,法律工作难以成为企业中的主流似乎也就成了必然。

  在法律职业群体共性特点的基础上,企业法律工作人员还有自己特性的理念和追求,让我们将其与法律实务界最主要的另外两类法律人角色做个比较。

  首先,看一下法律顾问与法官、检察官的区别。法官、检察官作为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者,代表国家依法承担着定纷止争、实现社会正义、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的重要职责。而企业法律工作则不同,企业法律人首先是企业人,企业法律部门是企业内设部门,而不是国家派出部门。因此,企业法律人员在处理有关问题时不能仅仅追求公平、正义,而应当以在合法前提下实现企业最大利益为追求,甚至在很多情况下应实现企业管理层期待的协助企业应对突破经济法规模糊地带的事业进行挑战。

  其次,是与外聘律师的区别。企业法律工作人员不仅承担着律师的职能,而且扮演着管理者的角色。他们在提出法律意见时,不仅要评估法律上的风险,更会考虑到公司的战略、公司的运营情况以及市场的变化等等,企业法律人员应当把握权衡法律风险和业务需求两方面后,帮助业务部门做出更切实际的决定。这种决定有时是需要承担一定风险的,但这也是内部法律人员对公司的价值所在。

  通过以上比较,我们可以看出企业法律工作者的几个特点:一、信仰法律,但不应只提示风险,更要为企业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二、追求正义,但不应仅追求公平、正义,更要切实维护本企业利益。三、崇尚秩序,但不应仅遵循现成的法律条文、惯例、先例,更要有能力在法律模糊地带创新性思考,为企业解决经营中的问题。

  对企业法律工作的思考与再定位

  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认识到,企业法律工作者作为法律职业的一种,在具备法律工作共性特点的基础上,还应当有自己独特的适应性的要求。那么,企业法律工作应当怎样才能真正实现价值,提高影响,发挥作用?笔者以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重新思考和定位。

  首先,企业法律工作需要“超越法律”。其实任何法律工作都不能只考虑法律,如前文所述,法律本身也存在局限性。以法官审判为例,英美法系之所以会出现衡平法对普通法的修正和陪审团制度,就是因为追求公平、正义必须要超越单纯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维。衡平法不允许有错误存在而没有救济。如果由于某些技术上的缺陷,一种权利在普通法上不能强制实施,那么,衡平法将出面干预,以保护这种权利。同样,陪审团制度,让非法律专业人士来裁决案件,就是因为陪审团成员裁决案件的特色是“什么都考虑在内”,他们会考虑法律之内的与法律之外的、正义的与非正义的、控辩双方的状况,甚至是“自然法”的因素。

  因此,要想做好法律工作,特别是要想让企业法律工作真正发挥作用,就不能仅仅局限于法律的概念和推理,那只可以应付一些常规工作;真实世界的法律不是在整齐干净的法律概念中运转的,法律人真正有价值的工作,应是有能力应对那些超出眼下的常规,必须个别应对但长远看来可能具有一般意义的问题。而要解决这样的问题,就必须超越单纯的“法律人思维”,要了解熟悉相关专业领域的具体知识和逻辑,增强对问题的可能法律后果的敏感和预判力,从而实现在对众多可能的后果的权衡和预判后,成功回答和解决企业交给法律人的问题。

  其次,企业法律顾问应从企业的逻辑出发去考虑法律问题。跳出了单纯法律思维之后,作为企业法律工作人员,我们还要具体考虑法律工作和企业经营之间如何契合。

  企业是盈利性社会组织,效益是企业的本质与追求。从本质上讲,不盈利的企业没有存在的理由。企业以业务为逻辑起点,以效益为目标,以规模、效率、创新与活力为价值观。然而,法律以规则为逻辑起点,以秩序为目标,以公平、公正、公开、正义为价值观。因此企业法律工作与企业的中心工作的价值理念可能完全不同。

  国资委法规局周渝波局长在2014年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研讨会上的讲话中,也深刻指出:“关键是我们要站在企业经营的角度审视法制工作,而不是站在法制工作的角度去看企业经营。我们要从企业改革发展的大局出发,去思考企业领导最关心什么、最需要什么,以此找准法制工作的定位在哪儿、作用发挥在哪儿;要从实现企业战略目标、经营任务的需要出发,深入把握企业内生的法律需求,着力推动法制工作和企业改革发展的各项任务紧密结合、深度融合。企业是市场主体,是追求效益的经济组织;企业的一切工作都要从这个原点出发。。”

  从企业的逻辑出发去考虑如何做好法律工作,对传统法律工作者来说是一个极大的颠覆和挑战,需要调整传统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虽然这是异常艰难的选择,但是,我们必须做出正确的选择,否则只能永远地被边缘化。

  在以上思考的基础上,笔者认为企业法律工作应当在传统职能定位的基础上有更丰富的内涵。

  首先,从防范风险到创造价值。

  传统上,人们对企业法律工作考虑较多的是风险防范作用。如果说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是企业法律工作的立足点,大家肯定都无异议,但如果说到法律工作可以创造价值,目前大多数企业的法律部门可能都会感觉不那么理直气壮,企业领导人对此也基本上没有认同。

  下文我们会用实例说明法律工作是可以创造价值的。当然如上文所述,这可能需要法律工作者要超越法律、要从企业的逻辑出发看待和处理复杂问题。创造价值应作为在风险防范、权益维护基础上,企业法律工作更高的定位和追求。企业法律工作既是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也是创造效益的重要力量和途径。可以创造价值的法律工作将为公司领导和业务部门真正欢迎和需要。

  其次,从专业事务到管理融合。

  法律工作在企业中一般被定义为专业性的服务工作。企业法律工作的职责主要集中在诉讼应对与合同审核上。笔者认为,企业法律工作不应仅定位为服务,也不应仅着眼于本专业,企业法律部门应当定位为提供法律专业服务的综合管理部门。

  尤其是企业总法律顾问作为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对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负责,更不应仅局限于专业视角和被动地提供法律服务,而应当站在公司治理和业务全局的角度,综合考虑平衡各种因素,主动承担管理者和决策支持的角色。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在中国首次发布了《21世纪总法律顾问技能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指出,公司法律顾问,尤其是总法律顾问或者首席法务官,需要承担起三个不同的角色:法律部门领头人、首席咨询师、商业策略师。

  法律工作从专业走向综合,从服务走向管理,将会有更大的施展空间,并为企业创造价值。下文的实例也将说明这一点。

  企业法律工作的价值实现

  有了更深入的思考和更准确的定位,才可能更好地实现企业法律工作的价值。企业法律工作的价值主要包括防范风险、维护权益和创造价值。由于法律工作防范风险等传统价值已广为认可,本文就不再展开论述,下边我们举一个实例,来看看企业法律工作是如何为企业创造价值的。

  【案例】

  甲集团下属乙公司欠丙公司本金9000万,本息合计1.7亿,已有判决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甲对乙公司的上述债务中的3000万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时对乙公司另有7000万的债权;乙公司是一房地产项目公司,目前在其名下的全部资产(在建工程)评估价值仅9000万元左右,已被丙公司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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