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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与公司内部法律顾问

2015/1/6 字体: 来源: 作者:

  编者按:国资委最新下发的《中央企业法制工作新五年规划》明确提出要深入开展与世界一流企业法律管理对标。本文摘自《公司法律部》一书,全面审视了全球化背景下美国跨国公司涉及基本法律因素的具体事务,对我国企业法律管理工作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经济的范围越来越广,各国经济的互赖性不断加强,从而向公司法律部提出了“全球化思维”的更高要求——要求对全球化趋势及其对所在公司的影响有所理解。

  对公司法律顾问而言,国际市场中法律活动的总体范畴极广、高度专业化,或许将司法裁判和法律制度的不同,以及不同语言文化之间的差异考虑进去的话,其范畴还要更为复杂。因此,对公司法律顾问全球化课题的各个方面进行完整阐释,已经超出了本书的范畴。然而,本书可以做的是提供一次全面而基本的审视,聚焦热点,并在法律顾问处理各类涉外事务时起到提示的作用。

  在某种程度上说,在一家公司成为跨国企业之后,就应当拥有一个公司法律部来管理国际法律事务,或与当地负责该公司法律事务的内部法律顾问或外聘律师进行涉外业务合作。当然,即使是后者,也很有可能有一名或多名公司法律顾问坐镇总部,监督当地律师的所作所为。考虑到公司各类国际事务之间各有不同,将总部和离岸国际法律事务处理机构结合起来是最理想的一种境况。

  对一个没有国际事务和分公司的美国企业来说,如有一两种涉外贸易和商业行为,同时又设有公司法律部,那么仍有必要拥有一名能够处理此类贸易和事务昀公司内部法律顾问。

  对跨国公司来说,有很多涉及基本法律因素的具体事务。包括:

  1.公司日常事务——组织并维持母公司整体组织架构中的本地或海外的分支机构(指统管各国执行机构的二级机构,抑或是此类二级机构中负责向本地执行机构提供法律、人力资源、财务、市场或其他技术服务,并有可能同时负责国际注册和特许经营活动的支撑服务机构)。公司法律部应当弄清楚当地对管理职位设置和董事会人员的要求,对文档和记录保存的要求,通过对当地法律和惯例的了解,还应当弄清楚当地对可授予不同管理层的权力的限制。为尽量减少母公司的义务,避免以母公司名义处理海外分支机构事项,限制“穿透公司面纱”原则的适用,公司法律部应当持续跟进,确保公司组织清晰、结构有序、权责明确,让各分支机构(虽互有关联)都能以独立法人的身份运作。

  2.外聘律师网络的构建——可以聘请外部律师协助就公司日常事务等提供咨询;或代表公司总部指导并处理当地国国内法律事务,同时协助受聘于当地分支机构的公司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大多数情况下应以总部的名义聘请当地的外部律师,这样总部就是该律师的直接客户,确保了当地分支机构的管理层不能与该法律顾问恶意串通,损害总部的利益。换句话说,该律师就是美国总部的“千里眼、顺风耳”。

  3.避税考虑——在当地法律顾问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协助下,指导当地分支机构的设立及其管理架构的设置,指导总部的相关活动等,避免公司在日常运营之外额外纳税,并避免总部被牵涉于海外的司法裁决中。

  4.财政事务——包括资本外逃、当地银行规范、货币管制、外汇风险、跨国贷款、信用和收款要求、股本红利的分配和汇回、技术服务收费,以及美国和国际通用会计准则的总体平衡考量等。

  5.海关规定——包括货物、服务、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规定和协议,还包括在适用许可证制度地区,处理各种与军事技术和其他出口管制技术相关的许可证制度的规定。

  6.知识产权——本地和国际的版权、商标的注册权利,以及递交相关文件的要求、专利协议、域名保护、许可证和特许经营安排、经销商协议、知识产权保护的实现,以及其他由互联网应用而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

  7.海外反腐——遵守同海外官员及政府机构交易和打交道的规则,在国内外维护必要的会计程序和控制机制。2

  8.跨国公司合规性和行为准则——将严格的国内标准与合规性项目适用于海外业务,通过周期性的经营回顾、审计、对管理人员3的调查问卷,监督合规情况。

  9.国际商务争端解决机制——处理国际诉讼和仲裁,以及执行程序。

  10.劳动法问题——考虑关于劳动合同的终止、集体和结构性裁员以及强制离职的当地法律法规;区分“雇员”和“管理人员”;限制当地管理人员的权力;对海外业务适用母公司本土法律、法规。

  11.反垄断法则——包括不同国家制度下的涉及并购、合并和其他商业重组形式,以及反竞争行为的规定。

  12.环保问题——认识到高度工业化国家的高度环保意识,履行环保义务,在特定的一些国家遵守当地法律。

  毫无疑问,在处理国际事务时,公司法律部处理国内事务中的常规’眭职责所包含的内容和原则也同样适用,例如危机处理、合规性项目4、公司治理、内部调查、政府和公共事务以及技术资源的踌国事务等。语言文化、风俗制度的差异,与法律法规、司法制度(包括基本的律师一委托人特权问题,参见前文第九章)的差异一样,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上述事项的处理;然而普适原则仍然适用,全球化不过是将它们放在了更引人注目的焦点之下。由此可以确定一条极其有价值的法则:公司在各地区经营业务,应选择使用当地高效的、优质的外部法律服务。

  以上所列原则需要在跨国机构中实施。而对于一个仅有海外贸易或计划进行国际扩张的国内企业,在思想上对这些法律元素同样需要有所准备,这样才能将其恰当应用。

  对于那些雇用公司内部法律顾问处理海外业务的国际组织,他们应当意识到:公司法律顾问的角色和地位在不同的法律环境中也有所不同。因此,美国总部的公司法律部在国外分支机构履行其相应职责时必须了解这些差异。在前文第九章提到的尤其重要的一点,就是不同国家中律师一委托人特权的适用(至少从公司内部法律顾问角度如此)o前文中提到员工与律师一委托人特权似乎在澳洲、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爱尔兰、丹麦、德

  国、日本、希腊、西班牙和葡萄牙等地区广泛适用;在法国、挪威、瑞士和荷兰部分或不完全适用;在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瑞典和奥地利的适用存在着一些疑问。总而言之,大陆法系国家,以及中欧东欧的一些国家,并不承认公司内部法律顾问享有律师一委托人特权。而相反,英联邦和普通法法系国家适用包括内部法律顾问在内的交流特权。

  如若这种特权并不适用于公司内部法律顾问和其客户管理层之间(或与美国同事之间)进行律师一蚕托人类型的交流,那么他们在交流时就要特别注意。交流应当尽可能便利地以口头方式进行;当以书面形式交流时,要做到阅后即毁(当且仅当没有禁止条款的情况下)。来自公司外部的法律意见(包括通过内部法律顾问反映的外聘律师的法律意见)可能受到免予披露的保护,因此应当根据需要,予以更多的信赖。当然,使用这种外部法律服务可能相当昂贵,因此应将其限制在与使用公司内部法律顾问的人工成本相一致的费用范围之内。有人建议能够既保证外聘律师对公司海外机构法律事务的处理,其代价又相对可以接受的方法就是,在排他性的基础上聘请外部律师作为独立的承包人(“专属的”外聘律师)。

  无论是否牵涉到离岸法律事务或日益复合的跨国或国际法律形势,公司内部法律顾问的角色在本质上并未改变:他们为公司客户提供有效的、及时响应的法律意见,并尽力协助公司客户在国际市场中取得理想的结果,实现既定的目标。

  本文摘自《公司法律部(第三版)》

  (《公司法律部》由美国卡罗尔·巴斯里和欧文·卡根著,中国电信组织编译。从专业人士的视角提供了北美公司法律工作体系运行的全景图,对我国企业与国际跨国公司实行对标,进一步完善法律工作体系,提升法律管理能力和水平,都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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