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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福泉:中国企业法律顾问的发展历程和成就

2015/1/15 字体: 来源:和讯网 作者:

    原标题:肖福泉:跨国公司法律顾问呈现层级高等三大特征

      2015年1月10至11日,2014中国公司法务年会在北京举行。国务院国资委法规司副司长肖福泉出席并作主题演讲,指出跨国公司法律顾问呈现层级高、规模大、业务领域不断扩大三大特征;我们国家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大体经历了上世纪50年代的初创阶段、改革开放初期的恢复阶段、90年代初的发展阶段和90年代后的规范阶段;企业法律顾问当前担任着或者是扮演着法治企业的建设者、法治经济的践行者和法治社会的推动者非常重要的三个角色。以下为文字实录

  跨国公司法律顾问呈现三大特征:第一,以总法律顾问为代表的公司高级法律管理人员,已经普遍成为公司经营决策层的核心成员之一;第二,企业法律顾问队伍不断扩大。据我们了解,欧美国家跨国公司法律人员的总数已经占到其企业员工总数的千分之七以上,而其公司每10亿美元所对应的企业法律顾问的人数也达到了9人;第三,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领域在不断地扩大。不仅在合同、诉讼等涉法事务,而且在公司劳工管理、知识产权、反商业贿赂、公共关系、环境保护等领域不断拓展。

  而我们国家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上世纪50年代的初创阶段,改革开放初期的恢复阶段,90年代初的发展阶段(特别是在发展阶段中国家有关部门,包括司法部、人事情部、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共同推动和发展我们国家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90年代以后的规范阶段。

  在这个规范阶段,我们觉得有三件大事,是值得提出的。

  第一件大事是2003年5月份国务院颁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执行条例》。这实际上从国家竞争法规层面上再次明确了我们国家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地位。为适应这一要求,2004年5月份国务院国资委专门制定颁布了可实施的国有法律体系,并就职业领域、特别是行权的体制和机制做了规范。

  第二件大事就是国务院国资委在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全面实施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大家知道,在这个实施的过程中,涌现出了一批包括我们在座的许多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的优秀总法律顾问。这个总法律顾问我们觉得至少有四个特征:

  第一,层次高,他是公司的高管,相当于企业的副总裁,他的要求严;第二,能力强,不仅要精通法律,而且必须具备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和高超的组织协调能力;第三,权责重,企业总法律顾问对企业经营管理重要决策具有一票否决制;第四,责任大,不仅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具有重大的责任,甚至于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也赋有重大的责任。

  第三件大事是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实施了三个“三年目标”。这三个“三年目标”是按照“建立机制、发挥作用、完善提高”的思路,我们叫做"三个三年"。现在可以说中央企业以总法律顾问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大力推进了组织体系、业务领域、工作机制的深刻变革,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

  第一,中央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组织体系逐步建全。中央企业集团层面全部设立了专门的法律事物机构,其中超过90%以上的是由一级独立的职能部门。我们中央企业全系统已经拥有了超过2万名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这些2万名的专业人士具有各类法律专业资格,比例已经超过了83%。

  第二,中央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领域不断突出。企业的风险防范、业务领域、价值创造、权益保护等等中央企业法律顾问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目前中央企业只要是涉及到规章制度、重要决策、经济合同制,法律必审;目前112个中央企业包括中小级部分,中央制度、重要决策等均超过了99%;中央企业的法律顾问在涉及企业的国际化经营、涉及企业的投资、并购、改制、重组、知识产权等一系列领域中的作用日益彰显。

  我们统计,近3年来中央企业的法律顾问通过与社会律师的密切配合和广泛合作,妥善处理和应对了一系列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直接或者间接为中央企业挽回的经济损失超过了560亿元。

  第三,中央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机制日益健全。中央企业按照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别是在企业法律顾问职业的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当中,通过明确职责清晰、程序严密、运转高效的法律工作体系的一系列制度体系建设,使法律审核成为企业经营发展、成为企业各个领域必须纳入的重要和不可缺少的结点。

  十多年来,中央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取得的成就是中国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发展的一个缩影,下一步中国企业法律顾问将正式纳入国家职业大典的范畴。

  通过中央企业这么多法律顾问的辛勤耕耘和开拓进取,中央企业已经成为法治中国不可或缺的企业生力军。我们可以完全体会到中央企业法律顾问当前担任着或者是扮演着非常重要的三个角色。

  首先,企业法律顾问是法治企业的建设者。这么多年来,我们中央企业在法律顾问的大力推动下,依法治理、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氛围日益浓厚。许多中央企业的领导班子和管理人员所树立的“违法不决策、决策必问法、通过加强企业法治工作同样可以创造经济价值”这一系列的法治理念和法制观念日益强化;许多中央企业进一步明确了,没有通过法律顾问审核的重要决策和经营管理事项,叫做“领导不签字、议题不上会、单位不用印、上级不受理”。这种法治理念和依法治企能力的体现,打造了中央企业法治企业的建设的一个新的里程碑。

  其次,企业法律顾问是法治经济的践行者。法治经济当然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只要是市场经济越发展、越完善,就对企业依法治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企业法律顾问的推动下,中央企业争当模范的“企业公民”,传承七类精神,恪守市场规则,公平参与竞争,不仅是中央企业自身,而且通过中央企业带动了其他国有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在市场当中依法经营。特别是在走出去过程中,中央企业法律顾问的积极参与下,遵守东道国的法律,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中央企业已经成为中国走出去、树立中国良好形象的重要代表。

  再次,企业法律顾问是法治社会的推动者。我们企业法律顾问在中央企业的推动下,目前在国有及国有控股这一个系统内,法律顾问的人数已经超过了十万人,而且,其他所有制企业的法律顾问的队伍也在不断的壮大。这支队伍秉承"忠实于企业,聚焦于专业"的工作理念,积极参与我们国家的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法治建设。

  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讲,中国的企业法律顾问已经和社会律师一道,成为了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并且我们许多企业的法律顾问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的立法,把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问题积极反映到立法机关,这为我们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同时,许多企业通过实施“五五普法”、“六五普法”,使得全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不断提升,应该说在营造“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法治环境中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当然,我们讲中国企业法律顾问建设的路还很长。现在在推行"三个三年目标”以后,国务院国资委提出了中央企业法治工作未来五年规划,叫做“三个再深化、两个再提升”。企业法治风险防范机制、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企业法律管理工作体系建设在深化;企业合规经营、企业依法治企的能力在提升。同时,这五年规划明确了至少中央企业要有1/3企业的法治工作,能够进入世界一流跨国公司的行列。

  我们相信,在我们企业界,在企业法律顾问的共同努力下,未来中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将迎来新的春天。

  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随着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的进一步贯彻和落实,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中国企业的法治建设、中国企业的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必将走向一个新的里程碑,同时,我们将和广大企业共同努力,为进一步提升中国企业的法律软实力,为中国企业打造世界一流水平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而努力。

  在这里,也请允许我对社会各界特别是媒体界、高校研究机构、中介组织以及律师界对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的支持,对中央企业法治工作的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最后,预祝本届中国公司法务年会取得圆满的成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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