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2/18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 作者:姜丹明
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是科技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一个产物,在不同历史环境下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与发展趋势,从知识产权的各国各自保护,到以双边、多边条约为主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再到20世纪末期以WTO为代表的全球法治体系。如今,以欧盟发达国家为主流的国际知识产权一方面对保护力度及范围的强化趋势并没有改变,而另一方面,竞争战场从WTO和WIPO转到双边、小多边和其他战场。
一、国际知识产权竞争战场的转移
20世纪末新一轮国际经济竞争使国际知识产权进入TRIPS时代,TRIPS的特点具有全面性、最低标准、严执法、强制性等特点。在这一期间,知识产权议题与贸易议题挂钩,纳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管辖范围,世界知识产权竞争与利益的争夺主要在WTO框架内展开。但是,WTO和WIPO分别有着130个成员国和160个成员国,在这样一个框架内达成一致是非常困难的。WTO和WIPO关于知识产权问题的讨论几乎没有任何实质性进展。
由此,美日欧韩等知识产权优势国家开始在双边FTA谈判中加入IP议题。内容包括:药品专利延期与链接、自我公开不影响授权、版权保护延期、以及知识产权执法等。从而导致了国际知识产权竞争战场的转移:从WTO和WIPO转到双边、小多边和其他战场。其中小多边成为主战场。同时还包括,亚太经合组织(APEC)、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定(TTIP)、五局(IP5)、知识产权优势国家还在其他相关国际组织推动强化保护、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巴黎协定、万国邮政联盟(UPU)、国际海关组织(WCO)、国际标准组织(ISO)、国际电信联盟(ITU)。
二、保护力度的强化
在后TRIPS时代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呈现出明显的强化趋势,这与发达国家的积极推动密切相关,集中体现在制定双边自贸协定、多边贸易协定中将知识产权条款与贸易、投资议题捆绑,具体体现在:TPP、TTIP。对于保护客体、权利效力、保护期限、执法都提出了强化的要求。对发展中国家要求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的诉求,发达国家百般阻扰。美日欧纷纷推出知识产权战略,强化保护尤其是海外保护。美国提出,《美国创新战略》、2010年起每年发布《知识产权执法联合战略计划》、2011年修改专利法、向中国派出知识产权专员、对中国企业展开大量337调查。日本提出,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和基本法、知识产权战略本部。欧洲提出,欧盟专利、欧盟知识产权法院、向中国派驻知识产权专员,等等,对我国知识产权提出更高的要求。
三、国内主要知识产权立法的修订进程
目前国内知识产权法律规则体系也面临着一定的调整,具体如下:专利法修改的状态为2015年送审,2016年国务院预备项目。专利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是,无争议意见、惩罚性赔偿、举证妨碍制度、外观设计保护期延长,设计国内优先权。而专利法修改中分歧较大的意见有,行政执法强化中的调查取证权、行政处罚权、标准必要专利、互联网侵权产品的处理、当然许可、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的归属。
职务发明条例是2016年国务院研究的重要项目,主要内容在于,约定优先原则;规定了申报制度,非职务发明,2个月内提出异议;职务发明,6个月内决定是否申请,同时对发明人的受让权、奖励、争议解决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著作权法的修改的状态为2014送审,2016年预备项目。其主要内容在于,视听作品、实用艺术品、追续权、播放权、侵权复制件持有者的责任、惩罚性赔偿等规定的调整。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的状态为2015年送审,是2016年急需完成的项目。其主要内容为,商业标识的扩大、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利用相对优势地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兜底条款、加大处罚力度等规定的调整。
目前知识产权国际形势的大背景是,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社会信息化深入发展。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蓄势待发,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业态持续挑战现有知识产权规则。由此,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体系加快重构,多边贸易体制受到区域性高标准自由贸易体制挑战,在知识产权问题与投资、贸易问题捆绑,国际知识产权的强化保护成为主流趋势。而从国内立法趋势和进程来看,国内知识产权法律规则体系正面临着一轮新的调整与修改,一方面对原有规则的细化,同时也增加了部分顺应国际形势的内容。但从整体保护力度上来看,国内知识产权保护还面临学术界存在不同认识,考验立法者智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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