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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皇宫”背后的管理迷思

2010/4/14 字体: 来源: 作者:

     随着2010年1月20日深圳市政府新闻办的一纸通报,一度沸沸扬扬的深圳“海上皇宫”事件尘埃落定。通报指出,深圳市海上精英娱乐有限公司在东山湾海域建设“海上皇宫”构筑物占用海域,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不符合用海审批条件,一直未获得海域使用权证书,省、市、区三级海洋主管部门也没有对其用海作出过任何批文。该公司非法占用海域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通报进一步说明,法院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从2003年开始,时尚集团(香港)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郭奎章在深圳大鹏半岛的东山湾建设了这座远近闻名的海上建筑,自称“天使岛”。这个构筑物建在几座巨大的渔排之上,有欧式白色廊柱,热带植物构成的园林,跑马场,游泳池,层层院落,流水小桥。这座构筑物也因此有了“海上皇宫”的民间称谓。

  “海上皇宫”的结局已有定论,但是我们在此重温,在于汲取深刻的教训。纵观“海上皇宫事件”全程,其前途未卜的商业模式,伴随全程的法律风险,政策环境的错误评估,方向不明的媒介公关以及随之而来不可忽略的商业影响,对于在后危机时代上下求索的企业家们,仍有镜鉴意义。

  商业模式:海洋资源利用新途径?

  业主郭奎章曾经对媒体表示,“海上皇宫”是“海上资源利用的新探索”,就是构筑于海面上的一座高级会所。

  “海上皇宫”所在的东山湾位于大鹏半岛,毗邻大亚湾。由于远离重化工业,这里海风清新、海水清澈湛蓝,且三面环山,恰好阻挡了台风的侵袭。据郭奎章介绍,这个海上构筑物面积大约7000平方米,有主卧、客房,有小型会客厅、音乐厅、室外会客区等等。新浪博客“郭奎章的海上阁楼”,还贴出了部分室内的照片:门口的大象雕塑,挑高大厅的欧式沙发,陈列的武士盔甲,卧室中的北极熊皮毛地毯等等。毫无疑问,这里的奢华程度并不亚于国内陆地上任何一家高端会所。

  单纯以商业模式的眼光看待这个问题,北大纵横管理咨询集团执行董事陈江以及著名危机管理专家艾学蛟教授都认为“海上皇宫”是成功的。艾学蛟说:“从该项目的选址、位置和综合环境,以及建筑物风格考虑,我觉得从创意、商业的角度上是成功的。” 观海听涛,捕鱼垂钓,品尝海鲜,甚至在渔排上骑马,这些耳目一新的体验都是陆地会所难以比拟的绝对优势。即使在福建、海南等沿海地区,休闲渔排已经成为当地海上旅游的主要项目,但高端海上会所仍然寥寥无几。另一方面,渔排构筑物的投资、运营成本,也远远小于豪华邮轮或者海岛、填海区上的建筑物。

  数年间,“海上皇宫”吸引了刘永好、王石等众多商界名流来此光顾。对祖居于此的原住居民来说,也有部分人开始效仿,在“海上皇宫”周边开设具有餐饮、垂钓功能的渔排,或建设停车场等配套设施,招待慕名而来的观光客。经理人网调查亦有意见显示,“海上皇宫”属于民间自发对深圳东海岸的培育与开发。

  但艾学蛟教授进一步指出,如果“海上皇宫”真的要开门迎客,从业主声称的“抗台风、抗腐蚀”的验证阶段走向最终的商业化运营,仍然面临着不少困难:不仅仅是取得海域使用权证,还将面临工商、税务、旅游、环保、卫生、消防等诸多部门的审批,以及要妥善处理同当地村民、渔民的关系。“如果在某一个环节处理不慎,都有导致项目失败的可能。”他说。

    法律意识:超前还是违法?

  “海上皇宫”事件后的法律依据,是2002年开始实施的《海域管理法》,以及之后的《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龙岗区海上垂钓渔排管理暂行规定》等地方性法规。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波告诉《经理人》,对于“海上皇宫”的业主郭奎章而言,政府认定的事实是“非法占用海域”,海上构筑物本身仍然是业主的合法财产,即便项目失败,业主的损失仍然可以承受。

  而这一项目本身的法律风险在于,对于“海上皇宫”这种渔排上的构筑物,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进行规定。郭奎章表示,“海上皇宫”既不是渔排,也不是岛,也不是船,是一种新生事物。因此,在办理相关手续的时候,并没有一部现成的法律法规可循。而监管部门对其行为的处理意见,仍然是“恢复原海域”,没有强制拆除构筑物一说。

  对于民营企业的法律风险问题,艾学蛟教授表示,“海上皇宫”的法律窘境是民营企业普遍遇到的问题。市场经济体制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还有很多经济部门并没有对民营经济完全开放,而一些民营资本可以参与的领域往往还存在着资本数量、技术资质、股权比例等软性限制条件。出生于草莽的民营经济更倾向在政策法律的灰色地带野蛮生长,在合法与违法之间游离。高波也指出,少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也助长了企业家的投机心理。

  寻根究底,法律权威不容侵犯。陈江在接受《经理人》杂志采访时表示,了解与企业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企业的基本功课。但要注意的是,所谓“不守法”经营,不能一概视为企业故意违法。

  陈江认为,企业经营的就是风险,如果风险在企业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企业可以创新,而创新则是对原有事物的突破。过去所谓的一些违法现象,现在回头看可能就是超前。一方面,法律的滞后性是存在的,随着法律的变革,原来不合法的做法可能会被法律认可、保护,比如过去的小岗村的包产到户,现在的保护小产权房,这中间都经历了从违法到合法的过程。另一方面,法律解释也会存在超前或者滞后的问题。

  艾学蛟说:“企业家从创业、创新的角度来说,肯定要抓住有利的机会。但是抓住机会之后,首先就是从违规改正为合规。企业家不能存在侥幸心理,法律手续没有完备之前,始终是睡在火药桶上,企业家更不可能通过所谓的‘搞关系’来解决不合法的问题。”

  陈江建议,企业在进行法律风险评估时,不仅要看到在现有条件下的法律风险,还要从发展的角度出发,看能否推动更高层面的变革。国家一些新政策往往是“先试点,后推广”,企业家要密切关注相关领域的立法进程,准确判断未来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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