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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中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兴起与发展

2013/2/17 字体: 来源: 作者:

叶晓华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一,    企业法律服务需求的变迁与法律风险管理的提出

1,企业预防性法律需求的出现

    从最初的手工作坊,到工厂的出现,到大规模企业的形成,到有限责任公司的形成,再到跨国公司、多元化发展集团公司的繁荣。在这一发展过程中,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产业链也越拉越长,政府对企业的管理职能也越来越强化,企业面临的需要解决法律问题也因此变得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复杂,导致的后果也越来越严重。

上述变化也使企业满足其法律服务需求的手段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企业法务的需求也从最初手工作坊主、企业家自己解决,到偶尔外聘律师,到聘用常年法律顾问,到设立专职公司律师,到设立专门的企业法律部门,再到法务人员与外聘律师初步分工协作处理企业法务。在这一过程中,企业法务部门逐步建立起来,并成为大公司并不可少的一个部门。

但是从1882年美孚公司建立法律部开始,一百多年以来,企业传统法律工作一直以“事后救济”为核心来处理的具体法律事务,尽管大部分领域都或多或少的涉及到具体法律风险的事先预防,但是系统的预防和管理很少得到重视,相应的防控责任基本上也是由法务部门独立承担。

上述传统法务工作的模式在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数量有限,后果尚不严重时,尚可维持。但是,近几十年来,随着企业的规模化、国际化、多元化以及市场的全球化,市场交易规则的日趋复杂,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类型、数量急剧增加,重大法律风险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后果不仅严重,而且越来越致命。加上资本市场的繁荣又在短期内催生了一大批缺乏法律风险管理经验的大公司,使得企业法律风险爆发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企业法律风险的上述发展趋势开始迫使企业法务工作重心从“事后救济”逐步向“事前防范”转移,企业预防性法律需求开始在企业的法务需求中占据重要地位,以“预防为主”重新构建企业法务工作体系已经成为企业今天必须面对的课题。 中国企业的法律工作出现不过几十年,但其面临的法律风险同样经历了这样的一个过程。不同的是,由于缺乏法治精神,特别是制度法律风险与实际法律风险之间存在的巨大落差,让中国企业面临的法律环境更加复杂。要建立这样的一个体系也将更加困难和复杂。      

2,法律风险管理的提出

    预防法律风险的前提是识别,但是当企业真的想去识别的时候却发现: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太多,根本数不过来,而另一方面,企业资源是有限的,不可能都投到法律风险的预防上。想用以前的方法来处理识别出来的法律风险,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唯一的选择是运用管理的方法用有限的资源尽可能多地防范其中的部分法律风险,于是用管理的方法来解决法律问题被提了出来。

另一方面,人们也开始认识到导致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法律原因导致的法律风险仅仅是其中的一小部分,法律风险导致的后果也不仅仅是法律上的后果,因此仅仅靠法律的方法和手段来预防法律风险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引入管理的方法和手段是必然的选择。因此如何建立系统的完整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也就正式作为一个课题被提出。

3,法律风险管理理论的提出

    系统的法律风险管理需求产生于企业的法务实践。在中国,法律风险管理成为实务界的热点已经有五六年了。事实上,在没有自己的理论框架的前提下,部分中国企业借鉴和改造主要服务于财务风险控制的COSO理论,完成了整个集团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但是理论的缺乏和不完善,阻碍了系统发挥应有的作用,事实上,这些体系的建立后,虽然企业重大法律风险得到了一定的控制,但是法律风险事故依然频频发生。构建预防性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实践要求就学界能够为其提供基本的理论框架和基本的分析工具。

在这一背景下,中国商业法研究会于2008年成立了企业法律风险研究所,开始专注于法律风险管理理论的研究。随后,北京大学也于2009成立了的中国企业法律风险研究中心。

二、法律风险管理兴起的原因

1、法律风险管理兴起的直接原因---企业可持续稳定发展战略的实施

可持续发展是一种注重长远发展的经济增长模式,最初于1972年提出,是科学发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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