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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息牟利暗藏多重法律风险

2013/6/28 字体: 来源: 作者:

 

法制网记者李松 黄洁

  随着经济建设的加速发展,民间资本市场日益活跃,个人之间以及个人和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日益频繁,而对于法律意识普遍还比较薄弱的民间借贷主体来说,以牟利为目的的民间借贷行为,其中暗藏着大量法律风险。

  记者从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几年审理的民间借贷累案件数量呈快速攀升态势,2009年增速达到顶峰,较上一年度增长了79%,同时借贷标的额也是一路飙升,2010年该院此类案件标的总额8942万元,到了2011年就涨到14206万元,增长了59%,2012年比2011年又增长了51%。

  大兴法院民四庭庭长康临芳告诉记者:“大兴区近年来由于工业发展和拆迁补偿,成为了民间资本的‘富集区’。可民间借贷当事人却对这种借贷行为可能出现的风险认识不足,对各类法律规定不甚明了,造成了纠纷频发的局面。”

  据康临芳介绍,当事人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最容易面临的便是证据风险,例如没有借条、欠条等证明借贷关系发生的证据;或者只有借条、欠条,却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已经借出钱;又或者,债务人缺少还款的证据等。“如今,个人借贷的数额已经从过去的几千、几万元,上升到了数十万甚至数百万元。如果只凭一张借据,没有其余证据佐证,债权人的诉讼风险将会明显增大。”

  此外,时效的风险和利息的风险同样存在,可往往易被借贷双方的当事人忽略。

  在吴某与李某的借款纠纷中。吴某向李某借款50万元,出具了一张借条,两人的朋友何某自愿担当保证人,在借条上签了名字。还款期限到,吴某由于经营亏损,已经远赴外地谋求发展,失去了联络。为此,李某将保证人何某告上了法庭。本以为自己肯定能赢,可结果却被法院驳回了起诉,原因就是保证期间已过。原来,何某作为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在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况下,其保证期间直到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且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只要不是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都不会影响连带保证期间的计算。

  据了解,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因亲友间自助免息式的互助借款已经越来越少,相反以追逐高息为目的的牟利行为越来越多,一个个人或企业为了赚取高额利息,甚至变相的借款放贷。而为了规避法律关于民间借贷利息“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规定,当事人会采取在借款中预先扣除利息、将利息直接算入借款本金、实际支付利率高于约定利率等多种手法。

  不过,康临芳解释说,上述的规避行为在实践中并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司法实践中,法官会根据相关证据能够证明的实际借款金额,在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范围内重新计算利息。

  记者还从大兴法院了解到,要规避民间借贷的上述风险,最重要的是要保存好证据。出借时签订书面凭证,且清晰地约定借款用途、数额、利率、还款期限等详细内容;放款时,尽量不要用现金,而采用银行转账等能够提供第三方凭据的方式。而且,如果明知借款人借款是要用于赌博、贩毒等非法活动仍然出借的,就属于违法借贷,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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