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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法务的发展方向

2014/4/29 字体: 来源: 作者:

  企业法务是在市场经济新形式下发展起来的职业,与执业律师不同,可以说企业法务是企业内部的律师,作为企业法律工作者,并不是单纯的法律工作者,而是企业经营管理者与法律工作者的复合型人才。

  而现阶段企业法务在自身发展中面临着诸多尴尬与窘境,这是企业法务这一职业所要解决的问题。在此我想就我的浅薄经历,发表一下肤浅的见解。

  一 现阶段企业法务面临的几种尴尬与窘境:

  (1)充当“救火队”的角色

  我个人对企业法务理解应该是,向企业决策层提供法律意见,规避法律风险,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做好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补救工作,为企业的顺利发展保驾护航。但现阶段,我国企业往往忽视了事前预防和事中监督这两个方面,一旦出了问题,发生法律纠纷企业才会想起运用法律来解决问题,因而企业法务大部分是在应付不断产生的突发性事件和被动的诉讼之中,充当着“救火队”的角色。

  现实中,领导重视不够,把企业法律工作只看作“打官司”、“救火队”,法务部门参与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的程度不够,停留在事后补救上,等等。这成为法务人员抱怨最多的问题之一。

  (2)两难境地的尴尬局面。

  在处理企业内部劳动关系中,法务人员常常沦为企业老总轧压员工的工具。老总在召开内部会议前,往往找法务人员商议“法律问题”,实则并无实质性的探讨,其后在会议上美其名曰:根据法律顾问提供的“法律意见”,现作出××决定…云云。知道真相的还能体谅你,不明真相的还以为你就是幕后黑手,恨不得会后把你大卸八块,我在前公司工作时就发生过此类情况。

  再者,企业在碰到重大疑难案件时往往把案件交给外聘律师来做,企业法务就成了“配角”,工作基本就是汇报。如果外聘律师成功解决案件了,就能名利双收,要是把案件办成了“死案”,法务人员就成了收拾残羹剩菜的“保洁员”了。

  有时候,法务人员处理“善后”事情,可能得罪原来搞砸事情的人,有的还会从中作梗,使得工作很难开展。等等这些,使得法务人员渐渐成为企业的“边缘人”。

  (3)知识积累范围的局限性。

  作为企业法务,实践领域基本在限制在民商法领域,而且受其所在公司涉及行业的部门法范围的限制。不但如此,绝大多数专职企业法务的工作内容就是处理那些简单的合同与诉讼,偶尔有比较受重视的“优秀人才”会触及投资领域等非诉讼方面的业务,再有极少数人有幸还可以涉及高层决策领域。

  我在前公司担任法律顾问期间,很幸运的代理几宗国际贸易领域的纠纷诉讼,还涉足过刑事案件和一些投资型的非诉法律事务,而现在所在的公司是一个跨行业的综合型集团公司,因而涉及面相对广一些。即便这样,我个人觉得,作为企业法务,其接触范围由于受企业涉及的行业和需求限制,理论与实践水平的提升空间都很难有所突破,这是一个无可争议的事实。

  (4) 待遇普遍不高。

  目前国内只有大中型公司才设置企业法务,相对人才供给来说,职位数量很少,而且动辄就要求研究生学历,英语六级以上,通过司法考试。

  北京地区企业法务的薪金待遇普遍不高,一般来说,法务专员月薪在2000-3000元左右。一位同行和我聊天中经常抱怨企业法务是一种低廉的劳动力。我还是比较赞同这一观点,相对企业支付给外聘律师的律师费,企业法务的微薄工资则相形见拙了。

  二 现阶段我国企业法务制度与国外的比较

  我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四章对企业法律顾问职责的相关规定如下:

  (一)协助企业领导人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核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起草、谈判工作;

  (四)参与企业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及投标、招标等重要经济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办理企业工商登记、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有关法律事务;

  (六)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企业参加诉讼和非诉讼活动;

  (七)在股票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经董事会聘任担任董事会秘书;

  (八)开展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九)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十)负责企业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

  (十一)办理企业领导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从以上内容看,企业法务的实际可操作的余地并不大,因为这里很多东西是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职权范围,而且在国内企业中,按照《执业资格制度规定》的要求,正规运作也十分困难。下面来看看国外企业对企业法务职能的相关界定,这对国内企业应该是有一定借鉴意义。

  *在日本丸红株式会社是这样界定企业法务部门的职能:

  · 有关股份与股东大会的业务;

  · 有关董事会的业务;

  · 有关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业务;

  · 有关公司的登记、注册业务;

  · 有关知识产权业务;

  · 有关合同文本的业务;

  · 有关涉及债权管理与担保管理业务;

  · 涉及诉讼管理业务;

  · 聘任律师的管理;

  · 公司内部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与启蒙;

  · 对有关法律及法规的解释;

  *美国摩托罗拉对公司内部法务部门是这样要求的:

  · 法律的顾问;

  · 公司的规章、制度、政策、策略的制定者和审查者;

  · 公司规章制度和遵守法律的监督者;

  · 法律、争议纠纷的解决者;

  · 合同、项目、业务、策略是审查者;

  · 是各部门经营管理的协调者;

  · 新法律法规的信息提供者;

  · 公司形象的保护者;

  美、日二家大的上市公司在确定公司内部法律事务部门工作和职能时,虽然有所区别,但在整个指导思想和重大看法上都不谋而合,异曲同工,这应该视着为他们数十载实践后的经验总结。诚然,就中国的实际情况,与国外企业相差甚远。相比之下,国内企业决策层没有意识到企业法务对企业的重要性,也没有把法务部门作为企业的核心部分,这也许需要一个转变的过程吧,需要时间,需要同行们的共同努力。

  三 总法律顾问制度/首席法务官(CLO)的建立是大势所趋

  企业总法律顾问属于企业高级管理层的一员,“应直接由企业负责人、董事长或其他相当职位的高层管理人员领导”,强调总法律顾问必须“具有适当的法律教育背景,并具有相关的法律专业资格和经验”,并对“法律风险管理计划中涉及专业法律技能和经验的部分的实施和管理,应承担主要职责”。

  据世界大企业联合会的调查,美国48%、英国29%、西欧发达国家21%以上的大型企业都设立了总法律顾问。我国在大型国有企业中试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始于2002年。

  2004年5月,国务院国资委公布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国有重点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这一在中国已经试点两年的制度正式推行。

  国资委的要求是,在所有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都建立健全法律事务机构,而其中的53户中央大型企业都要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国资委着手在大型国有企业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跨出了意义重大、值得称道的第一步,实乃与时俱进之举。在中国大型企业全面推行这一制度已成既定趋势,如果中国大型企业的高级管理团队能够适当、充分地掌握国际标准法务部门的外部和内部规则管理能力,势必对整个企业长足的发展有着极其深远的积极影响。

  当然,总法律顾问制度不一定能马上在中小企业中实施,但其无疑也给中小型的国有、民营企业建设企业法务制度指明了发展方向。中国加入WTO已有五年之久,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法制建设不断推进,相信不久的将来,企业法务将摆脱在企业中的尴尬和窘境,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真正实现其自身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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