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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人员招聘法律风险及防控建议

2015/3/31 字体: 来源:银行家 作者:周德洋

  从劳动用工角度来看,人员招聘是人才引进的首个环节,涵盖了从发布招聘广告到与劳动者正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整个过程。在商业银行人员招聘过程中,到底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商业银行该如何有效防控该环节的法律风险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商业银行人员招聘环节所面临的相关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防范建议。

  基本流程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人员招聘环节基本上都建立了一套适合自身、行之有效的操作流程。归纳起来看,主要分为以下方面:

  选择代理招聘企业

  为更好招聘所需人才,出于专业角度考虑,商业银行逐步转向经验丰富的第三方机构,通过签订外包协议的形式,明确约定第三方机构应具备的资质条件、双方权利义务、应聘者个人信息保护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将招聘过程中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外包给该机构来完成。目前,国内代理从事招聘的第三方机构主要有中华英才网、智联招聘、科锐国际、中智等。

  发布招聘广告

  在选定了代理招聘企业后,商业银行会通过代理招聘企业的网络平台或其他有影响力的渠道(包括自身门户网站)发布招聘广告。至于招聘广告应采用何种形式及满足哪些要求,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从现有情况来看,商业银行一般会将招聘岗位、资格要求、工作地点、福利待遇、招聘时间等要求在招聘广告中进行简要描述。

  审核应聘资料

  发布招聘广告后,应聘者会针对相关岗位投递求职简历,提交应聘信息。对于应聘者提交的应聘信息,在进行笔试和面试之前,代理招聘企业会按照商业银行的要求进行初步审核和筛选,确保符合招聘广告所列明的条件。一般而言,代理招聘企业初步审核和筛选的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健康状况、教育程度及证书、家庭背景、个人主要经历、奖惩情况等应聘者个人学习、工作和生活相关信息。

  笔试面试

  经代理招聘企业初步审核和筛选合格的应聘者,商业银行会向求职者发送笔试和/或面试通知。笔试和面试是商业银行对应聘者专业能力和工作经历的一种考察方式。其中,笔试相对初级,重点考察应聘者通用性基础知识、从事某一工作岗位所要具备的业务知识以及个性特征等;面试则通过应聘者的言谈举止来重点考察其洞察能力、思考能力、灵活应变能力、表达能力等综合能力。

  录用

  录用属于商业银行人员招聘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商业银行向应聘者发出的愿意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具体表现为“聘用通知”、“聘用意向书”、“录取通知”等形式。

  主要法律风险

  实践过程中,商业银行较多注重入职员工的劳动用工管理,对招聘环节法律风险重视程度普遍不够。但追根溯源,许多劳动争议或多或少与招聘环节存在关联。为做好人员招聘工作,商业银行有必要认真审视人员招聘环节存在的法律风险。

  招聘广告岗位职责描述与实际不符。通过网络平台或其他有影响力渠道发布招聘广告时,商业银行一般会对招聘岗位、资格要求、工作地点、福利待遇、招聘时间等要求进行简要描述。但是,对于商业银行招聘广告的具体内容,我国未有明确规定。为便于操作,有的商业银行在招聘广告中仅列举招聘岗位,并未对岗位职责进行描述,劳动者应聘入职后,安排的实际工作岗位和最初应聘的工作岗位差别较大。一旦商业银行发现入职的劳动者不符合招聘要求,拟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时,则不得不面临举证困难。由于岗位职责描述过于简单、工作岗位变动大等原因,商业银行很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未正确区分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就业协议是依据1997年3月24日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司〔1997〕6号)第二十四条制定的,该条规定:“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定的协议无效。”随后,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在下发的《关于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通知》(教学司〔1997〕118号)中明确就业协议书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经双向选择,在规定期限内就确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是用人单位确认毕业生相关信息真实可靠以及接收毕业生的重要凭据,是高校进行毕业生就业管理、编制就业方案以及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等有关事项的重要依据,并要求在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2009年,教育部高校学生司下发《关于修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若干意见的通知》(教学司〔2009〕28号),要求各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对就业协议书的内容和形式进行修订和完善,修订后的就业协议书由各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或高等学校印制,由高等学校统一发放给毕业生。同时,修订后的就业协议书还应报送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备案,并抄送相关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于用人单位和大学生签订就业协议时,大学生还未毕业,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不能适用劳动法进行调整,因此,业界倾向于认为就业协议属于民事合同范畴,适用合同法进行调整。但是,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私人雇主等)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是产生劳动关系的根据。一般而言,普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之前就签订了就业协议,而劳动合同则是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后才签订的。二者以劳动者到用人单位报到为区分点。一旦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就业协议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就应视为履行完毕,此时开始的是劳动关系。如果商业银行将二者混同,则容易产生相应法律风险。

  代理招聘企业侵害应聘者个人隐私。随着现代网络通讯技术的飞速进步,国家、企业、个人能够迅速并广泛地收集个人各类数据资料,而部分个人信息具有一定的潜在经济价值(如财产收入信息),有可能作为一种商品被非法出售牟利。近年来,现实生活中个人信息被滥用的情况也日益突出。由于商业银行的岗位具有较大吸引力,第三方机构代理招聘时可以收到大量应聘者的求职简历,这些求职简历包含应聘者个人信息,对于一些不法代理招聘企业,该类信息变成其非法牟利对象。在法律层面,我国《侵权责任法》首次明确了隐私权的法律地位,规定侵害隐私权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隐私权益是人身权的一种基本类型,包括于法律所保护的人身权益之内;私人信息是隐私权益的主要内容,包括个人的姓名、性别、职业、学历、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婚姻状况等与个人及其家庭密切相关的信息。隐私权人享有保持私人生活安宁且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的权利,非依法律、法规之规定或非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均不得搜集、利用、公开他人隐私;未经应聘者本人同意,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披露或滥用则构成侵犯隐私权。如果应聘者以侵害隐私权为由提起诉讼,商业银行将不得不面临相应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知情权和劳动者知情权不对等。《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根据该条规定,商业银行和劳动者均拥有知情权。在招聘过程中,因为存在投送简历、笔试和面试等诸多环节,商业银行对劳动者的知情权行使的较为充分,基本上可以判断劳动者是否符合工作岗位要求。但作为弱势一方的劳动者,在经历笔试、面试等招聘环节时,有的商业银行并没有如实告知与其所要从事的工作相关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情况。劳动者入职后,发现应聘的工作内容等情况和实际的不一致,要求商业银行承担相应责任,从而引发相关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

  积极利用外包协议

  在选择代理招聘企业时,商业银行应关注提供招聘代理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是是否具有相当的专业资质,其提供的服务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侵害被招聘者合法权益的情形。一般而言,商业银行在选择代理招聘企业时会与其签订招聘外包协议。在对招聘外包协议进行法律审查时,商业银行可结合招聘的特点,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第三方机构是否具有我国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要求的从事招聘外包服务的资质,第三方机构是否对机构自身及提供代理招聘服务的专业人员拥有合格资质进行承诺。第二,第三方机构内部是否具有利益冲突隔离机制,保证在为商业银行提供代理招聘服务时不与商业银行有经济利益关系的第三方存在利益冲突,不得将为商业银行提供代理招聘服务所获得的信息提供给与商业银行存在利益冲突的第三方。第三,第三方机构内部是否具有完善的信息使用和保密措施,保证按照协议向商业银行提供的应聘者个人信息已得到应聘者本人的充分授权或同意,并承诺对因提供服务而知悉的商业银行未披露信息和应聘者个人信息进行严格保密,不做协议约定目的之外的使用。

  区分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

  由于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签署时间接近,商业银行作为用人单位应注意从当事人、适用范围、性质和内容、订立时间差别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二者进行区分,避免将二者混为一谈。

  当事人不同。就业协议属于三方协议,涉及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学校。由于用人单位和大学生签订就业协议时,大学生还未毕业,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而劳动合同属两方协议,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

  使用范围不同。就业协议使用范围为国家计划内统招非定向毕业生,定向生、委培生按定向委培协议就业,不使用就业协议书;相比较而言,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适应范围相对要广一些,只要符合劳动法条件的劳动者,都可以使用劳动合同。

  性质和内容不同。就业协议用于确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属于民事合同范畴,适用合同法进行调整,不适用劳动法进行调整。就业协议主要包括高校毕业生基本情况、用人单位基本情况、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约定的有关内容以及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承诺履行协议,高校有关信息及意见等。而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关于双方劳动关系的一种约定,是双方议定的结果,适用劳动法进行调整。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比就业协议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更加明确。

  订立时间存在差别。就业协议签署时,大学生还未毕业,而劳动合同是毕业生毕业后到用人单位报到才签订的,二者以劳动者到用人单位报到为区分点。一旦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就业协议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就应视为履行完毕,此时开始的是劳动关系。学生毕业时,必须在签订就业协议之后才能拿着“派遣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从而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法律责任不同。就业协议既包括了学校对学生就业过程进行行政管理的内容,例如移转学生档案、发放派遣证等,也包括用人单位和学生平等自愿协商的内容,违反这些内容应当按照《合同法》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则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规定来解决,不适用《合同法》。

  保障劳动者隐私权

  隐私权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人格权,是劳动者在工作场所享有的。劳动者的隐私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私人信息。有关个人的一切信息资料,诸如身高、体重、收入、生活经历、家庭电话号码、病患经历等等。个人信息的内容大多具有非公共或非公开性质,与公共利益或公共事务无关,甚至是个人不欲人知的信息。除了用人单位知情权所知悉的基本信息,例如姓名、年龄、学历、工作经历等维持正常的劳动关系必须的信息,此外均属于劳动者隐私的范畴。

  私人活动。一切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接听私人电话、发送私人邮件或者与同事之间进行私人谈话以及一切私人不愿意公开的活动和事实。

  私人空间。个人的隐秘范围。例如工作场所。从权利角度而言,劳动者隐私权是一种消极的、静态的权利,是阻碍用人单位获取某种信息的权利,本质上要求尽力维护自己的隐私不被用人单位非法知悉、侵扰。

  保障劳动者知情权

  劳动者知情权对应的是商业银行告知义务。为使劳动者的知情权得到有效保护,商业银行应对劳动者履行对应的告知义务。具体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真实全面告知义务,即商业银行应当真实、全面地将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告知劳动者。二是明确及时答复义务,即商业银行对于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含咨询与提问),应及时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为保留证据,商业银行可以把上述告知内容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求职者,并要求其签字确认。此外,除了《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内容外,商业银行还可将主要规章制度加入告知事项中。

  (作者单位: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法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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