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2/17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 作者:
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往往隐藏着许多“陷阱”,“捆绑”许可即是其中之一,被许可方一旦草率签约就会陷入不利境地。如果“捆绑”许可大行其道,必将助长滥用知识产权、不当垄断、打压竞争的做法,不利于规范市场和有序竞争
许多企业在经营中会遇到需要接受知识产权许可的情况。许可方一般处于优势地位,会提供格式化的许可合同让被许可方签署。但是,这些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往往隐藏着许多“陷阱”,“捆绑”许可即是其中之一,被许可方如果不认真研究,一旦草率签约就会陷入不利境地。对于企业内部法务来说,了解常见的“捆绑”许可的类型、可能造成的危害显得尤为必要,而如何降低“捆绑”许可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并从法律层面推动对该行为的规制值得更多的思考。
不同类别知识产权“捆绑”许可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不同权利类别。但一些许可人有意将所有的知识产权集合在一起,无论是否实际需要,均一并打包许可给被许可人。
例如,声称代表组建人收取某高清接口方面知识产权许可费用的H公司提供的合同,要求将其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多种知识产权一并许可给被许可人,并且不向被许可人就需要接受许可的权利范围提供任何选择机会,只能是全部接受或全部不接受。
但实际上,该公司持有的商标并非被许可人必须使用的。H公司也无法证明制造带有相关接口的产品的厂商为何还需要取得其在著作权、商业秘密方面的许可。被许可人唯一有可能绕不过去的只是相关的专利权利。
许可方基于一项权利,却要求被许可方同时还要接受其它种类权利的实施许可,属于明显的“捆绑”许可行为。
非必要专利“捆绑”许可
通过将事实上的非必要专利纳入专利池的方式实现扩大许可地域范围的知识产权“捆绑”许可是另一种常见的“捆绑”许可形式。
众所周知,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权利人在某个国家或地区享有知识产权,并不代表其在另外的国家和地区也必然享有同样的权利。以专利为例,如果要在各国均取得专利权保护,就必须通过PCT申请或者单独申请的方式向各国申请专利。
通常情况下,申请人基于经济成本等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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