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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作品”也有著作权

2013/7/26 字体: 来源: 作者:

 前不久,职业摄影师侃哥Photography发现自己微博相册的一张照片被挂在一个叫做“美国打折网”的法人微博里,照片裁剪掉原图水印,添加了“美国打折网”水印字样。

  对此,侃哥Photography发了一条微博控诉美国打折网的侵犯行为,并附上印有“@侃哥还在PhD”的原图和印有“@美国打折网”的盗图作对比,呼吁大家抵制盗图行为。

  这条微博被广泛转载,网友纷纷留言谴责盗图者,甚至有位网友打趣道:“支持侃哥,下次全屏打水印吧,就不怕被盗了。”

  只要是作者原创的,都应受法律保护

  在微时代里,相信很多人都有类似侃哥Photography的遭遇。对此,我们如何是好呢?

  一些网友认为,微博、微信原本就是用来分享和传播资源的网络交流平台,只要不将他人的资源用于商业目的,没什么大不了的。但是,也有网友认为,即便是在网络环境里,大家也应该享有著作权,并得到尊重和保护,盗贴、盗图行为应当被严厉打击。那么,微作品究竟有没有著作权?该不该被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享有著作权,因此微博首先必须成为作品,才能享有著作权。”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崔国斌认为,一般来说,微博用户上传自己拍摄的照片、制作的影音,都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这是毋庸置疑的。

  有争议的是文字类微博。一些人质疑,由于文字微博发帖字数限制在140字内,短小精悍的表达未必就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对此,崔国斌指出:“著作权法上的文字作品并没有字数限制,只要是作者独立创造并且内容能够表达作者一定思想和个性的,就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法网无边,“微作品”也有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据了解,目前我国有很多法院已经确认了一些10个字以内的广告短语,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文字作品,比如“横跨冬夏、直抵春秋”、“世界风采东方情”等,他人未经许可就擅自使用的,都会被认为是侵权,140字的微博也不例外。

  四种行为不属于侵犯著作权行为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法治意识在不断增强。但是在微博里,为什么尊重别人著作权的意识就变弱了呢?

  “这和微博的特殊环境有关。”北京市君策知识产权发展中心副主任许超解释,微博倡导分享与围观,这或多或少地会降低人们对他人著作权的尊重意识,也会让人误以为自己的行为是经原创用户默许的。于是,侵害微博用户著作权的行为时有发生。

  玩微博的人都知道,微博里每一条帖子下面都有四种选择:赞、转发、收藏和评论。“直接点击转发,既分享了帖子,又不构成侵权。”新浪公司法务专员张喆介绍,只要用户创设微博,同意注册协议条款,就视为默许别人使用微博转发其微博内容,转发微博会保留原作者署名,因此不构成侵权。

  许超认为,除了使用微博的转发功能,以下三种情形也不属于侵权:

  一是自己通过微博评论别人的微博内容时,不可避免地要引用原文,不构成对别人著作权的侵犯;

  二是在微博上使用一些已经超过版权保护期限的作品,不是侵权行为;

  三是在微博上只转发地址信息,并未复制拷贝,其他网民看到的也只是原创者所发布的内容,这种行为就像搜索引擎提供一个地址一样,不构成侵权。“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用户提供链接的行为起到帮助第三方传播侵权内容的作用,那么就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帮助侵权行为。”许超说。

  哪些属于侵权行为呢?据新浪公司法务专员张喆介绍,2012年至今,新浪微博通过线上便捷途径处理的著作权纠纷达2000余件,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抄袭、盗链、微博配图侵权以及冒用商标等。另外,将其他网站内容摘取一部分发表在自己的微博里,是对原网站著作权的侵犯,也属于侵权行为。

  追究侵权责任,微博运营商可发挥积极作用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旦确认用户的微博具有著作权,盗贴、盗图行为就会侵犯著作权人多项法定权利,如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要追究侵权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了解,在现实生活中,微博侵权案件最后真正对簿公堂的少之又少。“单个微博作品的市场价值有限,微博用户在侵权发生之后,如果选择走司法程序进行维权,则要付出很大的举证和诉讼成本。而维权成本要远远高于微博作品本身价值,主动维权或诉讼可能得不偿失。”崔国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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