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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院设立之我见

2014/12/12 字体: 来源:律联网 作者:甄庆贵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为实现科技创新战略,使我国从“制造大国”变为“科技大国”,早在2008年我国制定并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就已经提出,要研究设置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法庭,并进一步探寻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的可行性。同时,在此之前,一些地方法院就已经开始根据本地情况,在知识产权审理上采取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的试点(北京则采取了民事、行政“二合一”的模式)。根据最高法院的统计,截至2013年底,全国共有7个高级法院、79个中级法院和71个基层法院开展了“三合一”的试点,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同一法院内部机构分立、审判尺度不一的问题。但由于各地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法庭分散(现有四级二审制的司法系统依行政区划设置,地级市或地区中级法院一般都设置知识产权审判庭,有些地方基层法院也有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以及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猛增(最高法院《2013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显示,全国地方法院2013年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一审、二审案件114075件),在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中出现了一些地区冲突或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同时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额度偏低,审判周期过长,严重影响知识产权权利人司法维权的积极性,科技创新的原动力受到严重冲击。为此,打破行政区划设置,设立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统一司法审判尺度,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就成为一种务和必然的选择。为适应知识产权审判发展需要,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司法改革的重大部署,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司法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为此,2014年11月3日,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明确了北京、上海、广州三地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的管辖范围、跨区域审理案件的类型。2014年11月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率先挂牌成立,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工作也在紧锣密鼓的进行。

  最高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规定,首先确定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以下简称“专利等五类案件”)在北上广三地统一由新设立的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实现了知识产权民事与行政案件的“二合一”,且首先在广东省范围内实现了知识产权案件的跨区域管辖(广东省范围内的“专利等五类案件”统一归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虽然上述知识产权跨区域管辖还是有限度的,即“在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的三年内”,只局限在北京、上海、广州(辐射广东省)三地(北上广三地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北京、江苏、浙江有关基层法院管辖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通知》等司法解释确定的有管辖权的中级、基层法院还将继续受理“专利等五类案件”),但毕竟是一种突破。根据该规定,对于“专利等五类案件”,北京原具有管辖权的第一、第二、第三中级法院及朝阳、海淀法院就将不再受理,统一由新成立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上海与北京类似;而在广东,广州、东莞等原对“专利等五类案件”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也不再受理,实现了知识产权案件的跨区域管辖。

  其次是不服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授权确权裁定或者决定,不服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强制许可决定以及强制许可使用费或者报酬的裁决,不服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的涉及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的其他行政行为(以下简称“授权确权强制许可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而不再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在地的北京第一、第二、第三中级法院分别管辖(但涉及行政处罚案件,北京第一、第二、第三中级法院依旧有管辖权)。前述“授权确权强制许可行政案件”具体包括以下七类案件: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专利复审决定和无效决定的案件;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实施专利强制许可决定和实施专利强制许可的使用费裁决的案件;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复审决定和裁定的案件;不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作出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复审决定和撤销决定的案件;不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作出的使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决定的案件和使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报酬裁决的案件;不服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植物新品种复审决定、无效决定和更名决定的案件;不服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作出的实施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决定和实施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的使用费裁决的案件。

  第三是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在北上广三地同样由新设立的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而不是按级别、地域管辖。对于驰名商标的审理,一直以来是争议最大也是备受诟病的问题。由于最高法院指定的审理知识产权的法院均有权认定驰名商标(包括有知识产权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各地方政府为所谓“发展地方经济、创地方名牌”,对企业认定驰名商标给与高额奖励,导致驰名商标认定的异化(即驰名商标的认定不是根据跨类保护商标的必要而“被动认定”和驰名商标认定只有“个案”效力),甚至出现个别经济不算发达的地级市的中级法院一年认定上百件驰名商标。为此,200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设立备案制度。2009年,最高法院再发《通知》,规定对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类民事纠纷案件需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未经批准的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此类案件。但这些举措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驰名商标认定的混乱局面。新设立的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驰名商标案件,将至少在北上广地区,解决驰名商标认定的混乱局面。

  最后,对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以下简称“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案件”),根据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规定,在北上广三地将继续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法院受理,但该类案件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的上诉审理,由新设立的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也就是说, 根据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规定,对于“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案件”,知识产权法院只处于上诉法院地位,相比“专利等五类案件”不但不存在跨区域审理问题,且受诉讼标的额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在北上广三地对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一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管辖继续有效,经最高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依旧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高级或中级法院辖区的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事实上,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是一种国际趋势。在欧美,德国在二十世纪六十年达就在“专利商标局”所在地的慕尼黑建立了德国联邦专利法院,该法院虽名为“专利”,但实际上受理的是与工业产权有关的民事与行政诉讼,包括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植物新品种等。英国知识产权专业法院包括专利法院和知识产权企业法院,专利法院是高等法院大法官部的一部分,而知识产权企业法院的前身为郡专利法院,专利法院和知识产权企业法院受案范围很广,并可以直接宣告专利无效。美国虽然没有以“知识产权”或“专利”为名的知识产权法院,但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实际上市产权法院,对美国各地区法院的专利诉讼案件的上诉有排他性的专属管辖权,同时,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直接受理针对专利与商标局裁决不服、申请有争议的案件,不服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一审裁决的上诉案件,以及针对国际贸易委员会有关专利纠纷裁决的上诉案件。在亚洲,1998年韩国设立专利法院,受理对专利审判院(类似我国专利复审委)、植物新品种保护委员会审查决定不服而提起诉讼的案件。2005年日本设立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受理民事纠纷的二审案件和行政纠纷的一审案件。2008中国台湾地区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2013年俄罗斯在其联邦商事法院体系内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

  顺应世界发展的趋势,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不但可以统一知识产权民事与行政司法标准,集中审判资源、审判力量,同时也必将提供审判质量和审判标准,强化社会各阶层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并树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形象。北上广三地新设立的知识产权法院,将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探索者和先行者,其运转效果如何可能直接影响中国未来司法改革的走向,因为在新设立的知识产权法院,将建立主审法官制度、法官员额制度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以及技术审查官制度,探索和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建立符合审判规律的专门化审理程序和规则。对于知识产权法院设立后的运转效果,法律界以及社会各界寄予了太多的希望。 正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首任院长宿迟所说的那样:“使命光荣”“责任重大”。新成立的知识产权法院任重而道远,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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