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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影视创作版权保护如何走出争议怪圈?

2015/7/6 字体: 来源:新华网 作者:史竞男

  抄袭剽窃、盗版盗播、合同约定不明……近年来,随着我国影视产业规模剧增,版权价值巨大,影视创作版权纠纷案件不断,侵权现象时有发生。
  在中国版权协会日前主办的“影视创作版权保护研讨会”上,专家建言,要完善立法保护,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让影视创作版权保护走出“争议不断”的怪圈。
  “近两年影视行业呈现出爆发式增长,编剧队伍出现了良莠不齐的状况,大量业余作者和新作者涌进,对原有行业行规产生了很大冲击。”中国电影文学会副会长汪海林说,作为电影和电视剧维权方面的负责人,他接到大量投诉,如新人编剧为了得到机会,往往不签合同,影视剧播出后再主张权利。“有些编剧不能称之为编剧,有些诉讼属于‘碰瓷’,不好界定。”
  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程冰表示,我国影视产业发展迅猛,很多外国投资方非常看好我国的影视运作,愿意进行合同约定,而我国因行业惯例不愿进行合同约定。“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如果不及时行使,可能存在很大争议,产生纠纷后,只能由法院依法判定。建议可以行使权利时尽早争取。”
  中国电视剧导演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车径行认为,我国影视剧创作传播出现一些问题,部分原因是立法不够完善,法律保护不够充分。影视作品由于创作主体多,归属存在争议,且一旦遭遇侵权,维权成本高、举证困难。
  “法律在权利设立上更多偏向于资方,精神产品创作应偏向于创作者。司法实践中,如何判定思想版权问题,非常困难。”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检察员孙铁成说。
  影视界人士建议,将专家陪审团引入影视创作版权纠纷案件的庭审中,会有助于解决侵权认定的问题。对此,北京海淀区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李盛荣表示,最高法院在研究推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问题,海淀区法院是试点之一,“我们提出希望专业化陪审员加入庭审。”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冯刚认为,我国对著作权的保护在深度和广度方面不断加大,如何界定抄袭、自由借鉴等,既需要法律理论方面的研究,也需要立法进一步明确,更需要司法实践在每一个个案中积极探索。
  在司法实践中,影视剧版权纠纷因编剧、制片商知名度高,往往引发广泛的社会关注。2014年底,琼瑶诉于正涉嫌侵权一案引发了编剧业界的广泛关注,共有109名编剧联合署名谴责抄袭、剽窃、非法改编别人作品的行为,呼吁保护原创,停止侵权。
  影视创作版权保护不力,不仅会给影视从业人员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严重挫伤影视精品生产创作的热情,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影视产业陷入跟风制作、荧屏疲软的发展瓶颈。
  专家普遍指出,在影视创作版权保护方面,行业协会有很大的空间可发挥作用。导演陈燕民认为,行业协会可以做一些规范,如制作合同范本、纠纷调解等,通过完善规则让行业健康发展。
  “行业协会加强管理,可能比法院的判决更有效。编剧业界可以建立诚信档案,针对作品设立黑名单等,鼓励大家尊重诚信、加强自律、保护原创。”清华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主任崔国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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