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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反垄断将有“指南针”

2016/4/7 字体: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范丽敏 陈璐

    “预计今年上半年,由国家发改委起草的《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将提交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科学院大学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说。
    1月1日至20日,由国家发改委起草的《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记者了解到,这部指南重点对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知识产权协议和涉及知识产权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评估路径和方法提供具体指引,涉及联合研发、专利联营、交叉许可、标准制定、价格限制、独占性回授、不质疑条款、协议的豁免、不公平高价许可费、拒绝许可、搭售、差别待遇、禁令救济等具体问题。其中,商务部也参与了该指南的起草。
    事实上,开展起草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指南的机构,不止国家发改委,还有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发改委征求意见结束后半个月,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执法指南(第七稿)》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国家工商总局所起草的指南相比,这部指南更注重执法,界定了涉及知识产权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行为,并对涉及标准制定和实施的垄断行为、专利联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行为作出界定,并就何种情形可以主张豁免给出了具体指引。
    “关于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的立法指南由国家发改委与国家工商总局两个部门各自开展起草工作并分别征求意见,显示出该指南的影响力与重要性。”李顺德说。
    李顺德解释称,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执法机关包括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3个部门,分别负责价格垄断执法、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执法、与价格无关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执法。事实上,这些均有可能涉及到知识产权滥用,特别是专利滥用问题,3个行政部门的反垄断行政执法范围内可能会出现交叉、重合。这需要对多头执法如何加强协调的问题进一步考量,各个部门之间的管理内容有交叉,在执法力度、方式、管理方面存在不同,可能会出现一些需要加强协调的问题。如果能够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建立一个统一的执法机构,将会更有利于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的规范化。
    “两部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主要是在借鉴美国在1995年4月6日颁布的《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以及欧盟在2004年颁布的《欧盟技术转让集体豁免条例》和《欧盟关于技术转让的指南》基础上形成的。”李顺德告诉记者,欧盟的《条例》与《指南》在2014年重新进行了修订,提出一些新的理论,比如“相关创新市场”等,这些内容已经在国家工商总局起草的《指南》中有所体现。上述两个征求意见稿在一些具体细节方面仍存在差异,需要两部门进一步的协商与讨论。
    去年年底,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完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法律制度,制定相关反垄断执法指南”。

    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涉及如何在保护创新与打击垄断之间寻找平衡点的问题,也关乎国家鼓励创新的大政方针,因而备受瞩目。对于两部《指南》的出台,质疑与赞扬的声音并存,其中不乏指南是否过于超前的质疑。对此,李顺德表示,虽然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创立、运用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相对较弱,但是知识产权滥用同样存在,应该客观面对和加强研究,对其进行合理的规制。因此,起草《指南》并不存在“超前”的问题。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权利与限制是对立的统一,相辅相成。法律确认一个权利,势必要对其予以限制,知识产权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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