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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企的合同履行监督制度

2013/2/17 字体: 来源: 作者:

随着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不断完善,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得到了不断加强。但目前国有企业的合同管理依然普遍存在重签约审查、轻履约管理的现状。
     对企业来讲,签订一个高质量的合同只是良好的开端,合同的履行才是真正重要的环节。合同履行过程往往较长,期间需要合同双方或者多方的配合,这不仅需要在合同中详细约定相关细节,更需要合同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以及合同的约定做出补充或者修改。在以往的合同管理中,一般只片面重视合同订立审查管理,而疏于对履约的监督管理,产生严重的合同纠纷隐患,导致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甚至效益流失。因此,为保障合同能够顺利履行,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重视履约管理。这样不仅能及时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实现合同的目的,而且在处理合同纠纷时能够有理有据,不至于陷入被动。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依法订立生效后,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和履行地点,互相协作并用最经济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使该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得以全部终结的整个行为过程。履行异常指没有按合同约定进行履行的情形,又分为情势异常和人为异常。情势异常有合同变更和合同解除二种形式。合同变更指合同订立后,因为当事人的协商或法定原因而将合同部分权利义务予以改变的情形。合同解除指合同成立后,基于双方协商一致或者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情形。人为异常指出现合同一方违约、履行不能等情形,是一种完全人为违约情形。
     概括来讲,合同履行监管实质上就是对合同履行异常的一种监督和管理。合同履行监管的主体是企业的合同管理部门或合同管理员,监管的内容是合同履行与合同约定的符合性,监管的对象是合同履行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合同履行监管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例行管理,一种是检查监督。
     例行管理是将监管主体审查处理合同履行异常情况和审核合同履行情况嵌入合同管理业务流程,使其成为管理必经环节的一种监管方式。具体方法有情势异常管理、人为异常管理和审结管理三种。
     情势异常管理。当合同履行出现情势异常,我方或对方当事人提出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监管对象须将异常情况、原因分析、初步判断及拟处理意见等形成合同变更或解除申请,报经监管主体审核后予以处理或实施,变更或解除协议经监管主体审核后签订。合同当事人产生变更或解除合同诉求,往往是因为发生不可抗力或合同当事人不可预见并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不能达到合同预期目的,并且一般会给一方甚至双方或多方合同当事人带来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况下,监管主体审核合同变更或解除内容和形式的合法性,对较少甚至避免损失、消除纠纷隐患就显得尤为重要。
     人为异常管理。当合同履行出现人为异常,监管对象须将异常情况、原因分析、初步判断及拟处理意见等形成合同履行异常报告,报经监管主体审核后予以处理或实施。比较常见的处理方式有催告和异议两种。催告一般是用来催促对方按合同履行,也是进一步采取某些行动的必备前置程序。而异议一般是在接受对方交付的情况下,发现对方的交付不符合合同约定,如接受对方交付的货物后发现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则应及时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催告和异议的书面形式必须经监管主体审核把关。监管对象必须妥善保管处理异常情况过程中的相关书证,针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与合同对方协商解决方案并形成备忘录,签收对方送达的函件或者其他书面文件并作出相应的回应,及时将信息反馈给监管主体,以便尽早发现问题,作出相应的处理,减少乃至消除纠纷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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