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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采购合同审查的内容和方法

2013/2/17 字体: 来源: 作者:

自年初以来,全国烟草行业按照国家局“三项检查”工作的部署,本着“查改并举、完善制度”的原则,从“制度、决策、运作、监督”的四个环节入手,开展了轰轰烈烈、扎扎实实的“三项检查”自查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对物资采购合同审查方面,很多单位不了解合同由谁来审查、审查哪些内容以及怎样审查等,今天笔者和大家共同来探讨一下。

  大家知道,合同在物资采购等所有经济活动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它是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的主要手段。因此,加强对合同的审查尤为重要。

  合同审查的主体

  由法规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对物资采购项目合同进行审核把关。

  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

  项目决策依据。包括决定采购项目的上级批复;党组(党委)会议、局长(总经理)办公会议、预算管理委员会会议决议。

  审查项目招投标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烟草行业招投标采购活动廉政监督工作暂行规定(试行)》(国烟监[2008]127号),法规部门联合纪检、审计等部门对招标、采购过程进行监督;法规部门重点负责对招标、采购活动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审核把关。一是审查招投标手续是否完备。二是审查投标企业资格。三是招投标的法律程序。四是审查评标是否严格按招标文件评审。

  对招标准备阶段的监督。项目的审批是否按照程序经相关会议研究决定;采购项目是否经过审批,经费是否列入预算;招标形式是否与批准确定的形式相符;选定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否经过比选等必要的程序;招标文件及其评分细则是否含有刻意设定的不合理排他条款,是否经过相关专业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招标文件及其评分细则是否按程序进行研究并经过立项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对外发布前是否经过了立项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对招标项目编制的工程概算,是否组织或聘请有资质且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进行论证和评估;属于基建技改项目的,招标文件是否约定双方要建立共管帐户、履约保证金,以及明确材料共管机制。

  对开标阶段的监督。拟定的开标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公开、公平、公正;是否按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是否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是否按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终止投标文件的接收;开标时是否按照法定程序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是否按照程序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当众拆封并宣读有关内容。

  对评标阶段的监督。评标委员会是否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是否不少于成员总数的2/3;专家是否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符合回避的有关规定;是否严肃评标纪律,实行封闭式评标,确保评标过程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是否出具评标报告和明确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对中标阶段的监督。项目实施机构是否在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项目实施机构是否按照招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是否与中标人签订廉政责任书。

  审查项目合同草案内容。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就是审查合同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主体性质不同,审查的内容和方法也不同。

  对当事人资格审查。对法人资格审查,主要是看其是否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法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主要审查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的资格及其授权。对自然人的资格审查主要是确定其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对保证人的资格审查。合同的签订要求有保证人担保时,还应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的合法性。首先作为保证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次,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最后,保证人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除有书面授权)、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

  对代订立合同的代理人的资格审查。所谓代订立合同是指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所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因此,在审查合同时一定要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即是否有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最后审查其代理权是否超出了代理权限。

  对于特殊行业的当事人。比如从事一些重要的生产资料或特殊商品的生产和经营等,法律或行政法规要求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相应的资质。在这种情况下,在审查合同主体资格合法性的时候,还应要求对方出示相应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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