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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名人书信拍卖:当物权遭遇著作权和隐私

2013/6/24 字体: 来源: 作者:

 “我们现在做的,就是整理法律文件、搜集证据,为开庭作准备。”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登山律师说。

  有着20多年执业经历的王登山走到聚光灯前,缘于一个百岁老人的维权行动。今年5月底以来,多家拍卖公司高调宣布将公开拍卖钱钟书、杨绛和钱瑗的数十封书信手稿。102岁的杨绛先生严词反对,并委托王登山处理此事。

  6月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出诉前裁定书。三天后,北京中贸圣佳拍卖公司宣布停拍。此前,北京保利拍卖公司也已宣布停拍有关书信。不过,拍品已经撤下来了,维权还在进行。6月7日,北京二中院正式受理了杨绛诉被告中贸圣佳、李国强侵权纠纷民事诉讼案。

  本报对这一事件高度关注,进行了动态报道,并在6月4日率先披露了北京二中院的诉前裁定书。按照司法程序,如无意外,这起案件将在6个月内审结,届时是非曲直将见分晓。而在这起案件背后,是日益高涨的名人书信收藏热以及诸多法律问题,值得一一探究。

  当物权遭遇著作权

  中贸圣佳原计划在6月21日举行“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专场拍卖会,拍品包括60件钱钟书书信手稿、13件杨绛书信手稿、两人独女钱瑗的6件书信手稿,以及钱钟书《也是集》手稿和杨绛《干校六记》手稿。中贸圣佳还宣布将举行研讨会和预展活动。

  消息一出,即遭到各界强烈反对。这些信件,是钱钟书、杨绛和钱瑗与原香港《广角镜》月刊总编辑李国强的通信。杨绛先生和代理人王登山认为,公开拍卖这批书信,侵犯了杨绛享有和继承的著作权。

  “书信作为一种原创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其著作权就归写信的人所有。这一点非常清晰,没有争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表示。

  北京二中院的裁定书也肯定了这一点。裁定书称:“书信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其著作权应当由作者即发信人享有。”

  问题在于,书信作品具有特殊性,其著作权和物权是分离的。也就是说,李国强作为收信人,享有信件物权,有权处置信件。

  “私人书信的载体一般是信纸,其物权与一般的物无异,同样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些内容。”民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接受采访时说,“但是,由于书信内容可能涉及他人的著作权,所以在行使物权时,不能侵犯他人的相关权利。”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李明德分析,著作权中一项重要的权利是发表权。法律上的“发表”,就是公之于众,即向不特定的人公开。拍卖如果需要将拍品内容公之于众,就是发表。“钱钟书生前没有表示要发表这批书信,现在杨绛先生作为继承人明确反对拍卖。如果再来公开拍卖,就是对发表权、著作权的侵犯。”李明德说。

  不少国家对书信的著作权归属作了明确规定。如意大利版权法规定:凡具有机密性质或涉及个人生活隐私的书信、书信集、家庭和个人便笺及性质类似的书写物,未经作者及收信人的许可,不得发表、复制或用任何方式公之于众。

  我国著作权法正在修改过程中。有意见认为,应该对私人书信的权属作出专门规定。作为著作权法修改专家建议稿起草人,李明德认为“没有必要”。“法律是抽象的,不可能事无巨细。根据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书信的权属完全解释得通。”他说。

  当物权遭遇隐私

  公民的隐私,是这起案件的另一个焦点。在两次声明中,杨绛先生反复呼吁保护隐私。

  杨绛先生在5月26日的声明中说:“我不明白,完全是朋友之间的私人书信,本是最为私密的个人交往,怎么可以公开拍卖?个人隐私、人与人之间的信赖、多年的感情,都可以成为商品去交易吗?”

  6月2日,杨绛先生又一次发声:“赚钱的机会很多,不能把人家的隐私曝光在大庭广众之下,拿别人的隐私去做买卖。”声明的背后,是一个百岁老人的愤慨。

  王利明表示,私人书信本身具有私密性。“书信的内容可能具有写信人不愿意公开的私人秘密,因此应当受到隐私权的保护。如果该书信确实涉及个人隐私,在拍卖时应当尊重这种隐私。”

  隐私权一直是民法学的前沿课题。有一种观点认为,钱钟书已经去世,不再享有隐私权。“已经去世的人确实没有隐私权,因为他不是民法上的权利主体。但问题在于,逝者的人格利益并不因去世而消灭。法律出于维护社会道德、近亲属的感情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也要对逝者的人格利益予以保护。保护逝者的隐私利益,实质是对其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保护。”王利明解释说。

  还有观点认为,钱钟书作为公众人物,隐私应该受到限制。对此王利明分析,根据公众人物类型的不同,其隐私受限制程度也不同:“钱钟书并不是政治性公众人物,其隐私利益受限制的程度相对较少一些,其重要隐私应当受到保护。因此,其与友人的书信往来如果涉及重要隐私,应当受到隐私保护。”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指出,我国物权法已经明确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因此,私人信件的持有人在行使其所有权时,不能侵害他人的权益,包括隐私利益。“否则就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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