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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通车”商标战历时一年 人保财险再次提交证据

2013/7/3 字体: 来源: 作者:

 

 6月6日,“直通车”商标所有权人石刚匆匆忙忙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下称“商标评审委”),提交质证材料。

  一个月前,石刚收到了商标评审委下发的证据再交换通知书,才得知撤销直通车商标的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人保财险”),于2013年4月23日向商标评审委提交了直通车案件的补充理由及证据。

  石刚的代理律师、北京段和段律师事务所陈若剑律师分析称,这说明很有可能是商标评审委对“直通车”商标撤销案有了初步的结论,因此申请人人保财险才再次提交了补充理由及证据。但被申请人石刚至今并未收到商标评审委的任何书面结论。

  《证券市场周刊》记者采访了人保财险的律师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徐伟,徐律师称,人保财险关于直通车商标案件由于涉及多个法律程序,目前距结果出来尚待时日,至于详细情况,徐律师称未经客户许可,不得泄露案件进展情况。

  这起涉案数额超千亿元的商标争夺战已历时一年。和君创业资讯集团首席合伙人李肃曾表示,这起案件堪称是“IPAD侵权事件国内版”。

  踏上维权之路

  2011年,石刚发现人保财险大连市分公司使用“直通车”商标,石刚便对其提出要求:“‘直通车’早已被我注册为商标,请撤掉已被当作品牌宣传的‘直通车’文字。但人保财险大连市分公司并未予以理会。”

  随后,石刚经过调查发现:人保财险投入大量资金,通过多种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宣传以“直通车”为服务品牌的财产保险业务,甚至有一款商业性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名称就叫“直通车”。

  2012年2月28日,石刚向人保财险发律师函以期尽快得到协商解决。人保财险未予理会,3月15日,石刚请公证处人员在人保财险大连市分公司做事实公证,3月19日起诉到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人保财险在收到法院传票后,于2012年3月30日前向商评委申请“撤销”和“商标异议”;2012年3月至6月间向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后遭驳回,不服裁定又上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被驳回。

  2012年9月,石刚的诉讼最终还是在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开庭,10月再次开庭,但至今悬而未决。

  人保财险提出撤销“直通车”商标的理由源于商标局的规定,即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就可以到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因此,人保财险在收到诉讼之后,就提交了撤销的申请。一名律师对《证券市场周刊》记者解释道,如果商标被撤掉了,人保财险也就不存在侵权了,这属于诉讼上的技巧。

  记者从国家商标局备案信息中获悉,“直通车”商标注册号为4207334,有效期至2018年1月6日。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几乎包括保险所有业务范围。商标申请成功后,“直通车”商标在大连已有多家保险机构在使用。石刚先后将“直通车”商标授权许可给大连合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大连亮点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和大连九星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从事保险业务等相关经营。

 

到底谁存在恶意

  2013年4月1日,商标评审委向直通车撤销商标申请人人保财险发出了证据交换通知书。商标评审委称,申请人提出上述商标评审申请,已依法予以受理,并向被申请人发出答辩通知。

  4月23日,人保财险向商标评审委提交了直通车案件的补充理由及证据。人保财险称,根据《保险法》第六条的相关规定,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被申请人石刚明显不具备从事保险行业的资格和许可,其于36类上注册“直通车”行为有恶意抢注的嫌疑。同时,根据被申请人已经启动的诉讼程序及相关证据亦明显可以获知,其恶意抢注“直通车”商标的目的在于获得巨额赔偿。

  石刚在质证答辩意见中辩称,他从事保险行业工作二十余年,不仅本身具有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两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且至今有效,而且在2003年成立的由本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大连兴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具备有中国保监会核准颁发的《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他具备保险行业的资格和许可,不存在恶意抢注和索赔的行为。

  根据石刚提交的证据显示,人保财险公司所属部门在2007年5月18日将“人保财险直通车车险管家”以图形加文字形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申请号为6057025,注册申请未被审核通过,在1年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未被审核通过的申请号为6057025注册申请商标中去掉“直通车”三个字并略作改动后,于2008年11月12日在36大类、3601群组提交申请号为7052545\7052694的注册申请,商标注册成功。

  石刚认为,人保财险公司早在2008年11月12日前就已知晓保险条款特殊命名需商标注册,就已知晓在36大类3601群组中“直通车”商标已被注册,可是人保财险公司还以商标性质使用至今,这种无视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具有非常明显的恶意。

  人保财险称,早在2004年前已经开始使用“直通车”商标并用于业务宣传上,石刚因当时与人保财险大连市分公司存在业务往来,应当知晓“直通车“商标的存在和使用情况。同时,石刚无视2002年《保险法》明确规定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的规定,于2004年8月抢先以个人名义在保险业务类别上申请注册“直通车”商标是明显的恶意抢注行为,现行保险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因此该商标应被撤销。

  人保财险认为,通过该诉讼案件可以明显看出,被申请人石刚的个人注册行为不是为了合法使用商标,而是为了获得巨额赔偿,其注册行为存在明显的恶意行为。

 

 阻碍人保集团上市

  人保财险表示,经国务院批准,作为人保财险母公司的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下称“人保集团”)在香港联交所及上海交易所整体上市。在此之前,石刚及九星公司借人保集团在香港上市聆讯之前的时机,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方式恶意炒作诉讼案,是滥用诉讼权的行为,其实质用意就是引起社会各界的非正常关注,进而达到恶意索赔的目的。

  石刚的直通车商标侵权诉讼还曾被人保财险认为影响了人保集团在H股的上市进程,但“直通车”商标是否要撤销至今还没有结果,而石刚诉人保财险侵权的民事诉讼也未作出判决。2012年12月7日,人保集团已在香港H股上市。

  人保财险认为,由于石刚及九星公司的起诉和恶意炒作,香港联交所多次要求人保集团对此案进行解释和说明,对人保集团的上市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同时也会对人保集团下一步在上海交易所的上市造成严重的影响。

  事实上,人保集团公司是中国目前最大的保险公司之一,全国下辖数以千计的分支机构,且该公司已经在香港上市。人保财险公司在其业务领域商标性地使用“直通车”注册商标,尤其是“直通车”机动车保险条款经中国保监会批复后,人保公司便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大量的宣传活动,并迅速占领了各地市场。

  石刚对“直通车”注册商标的使用空间受到严重侵害或侵占,其拓展市场发展的空间、塑造品牌形象的权利受到了严重的抑制,扼杀了保险行业的创新,其合法权益被粗暴践踏;因此,商标权人不能充分自由地行使合法的商标专用权,商标的经济功能无法实现。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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