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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SL在欧洲法院手包案中胜诉

2015/9/25 字体: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作者:

    欧洲法院(CJEU)驳回了H&M提起的针对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判决的上诉请求,而之前OHIM确认伊夫.圣.罗兰(YSL)的欧盟注册外观设计权有效。
    H&M指出了一个在YSL之前的在先设计,以证明YSL的外观设计缺乏获得欧盟外观设计权保护所需的“独有特征”。但是,尽管CJEU承认YSL外观设计的一些特征与H&M提出的设计的一些特征相似,但CJEU认为在先设计与YSL的手包设计之间仍然存在“实质”不同。这些不同是如此显著以至于YSL与H&M提出的设计之间的相似在“整体上看如此不明显”。
    因此,欧洲法院维持了OHIM的判决,认为YSL的外观设计给相关用户的整体印象与在先设计给人的印象不同。
    品诚梅森律所知识产权法专家David Woods说,本案给审查评估外观设计的可保护性提供了很好的方法。
    Woods说:“虽然H&M想在评估设计的独有特征时强调设计师的自由这个测试标准,欧洲法院明确,这只是需要考虑的四个因素中的一个。”
    他说:“欧洲法院认为,评估一个设计的独有特征的起点是相关用户如何看该设计,这对设计师们来说是一个好消息。尽管一般人很难看出一些相互竞争的零售产品之间的区别,但是从法律的角度,具有更多认知的特定产品的顾客的看法才具有意义。欧洲法院的判决明确,设计师们没有必要一定要想出与当前市场的产品完全不同的设计才能获得欧盟外观设计权的保护,尤其是在产品存在法定或者技术标准,而这些标准限定了设计师们进行自由设计的范围的情况下。”
    一个外观设计必须是新的,并且具有“独有特征”,才能获得欧盟外观设计权的保护。
    根据欧盟的《欧盟外观设计权条例》,注册欧盟外观设计在下述情况下被视为具有独有特征:“该产品给相关用户的整体印象与市场上现有产品的任何设计给该用户的整体印象不同,现有指的是申请注册日之前或者如果主张优先权的话,优先权日之前”。
    根据该条例,设计师的设计自由程度在评估设计的独有特征时应该得到考虑。其他因素,比如设计相关产品的产品性质以及该产品所属的部门等等,都是应该考虑的因素。
    根据欧盟案例法,评估一个外观设计是否具有独有特征是由其给该设计相关产品的相关用户的整体印象决定的,根据案件的不同而不同。欧洲法院的判决认为,本案中YSL设计的“相关用户”是“作为潜在的用户且对手包有兴趣的女士”。
    先前的案例法也认定,产品的技术功能和法定要求将会影响设计师在设计产品时的自由程度。
    在向欧洲法院上诉时,H&M主张,设计师的设计自由的测试是评估一个外观是否具有独有特征的“组成部分”。H&M辩称,OHIM在认定YSL手包具有独有特征时对YSL手包设计师在设计时具有高度自由这一事实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但是,欧洲法院驳回了H&M的意见。
    欧洲法院称,“根据《欧盟外观设计条例》,一个欧盟外观设计的独有特征的评估显然主要是四步审查的结果”。

    法院还称:“此等审查包括:首先,该外观设计想要并入或者适用的产品所在部门;其次,这些产品的相关用户,以及此等相关用户对于现有技术的了解程度和将外观设计进行直接(如果可能)对比时的注意水平;第三,设计师们的设计自由程度;第四,考虑到产品所在的行业、设计师的设计自由、公众已知的在先设计和争议设计给相关用户的整体印象等因素,对相关设计进行对比的结果。根据案例法,显然设计师的设计自由可能会‘加强’(或者也可能会减弱或者调整)每个外观设计给人的整体印象。对设计师的设计自由程度进行评估并不一定是对比每个外观设计给人的整体印象中的一个初步抽象步骤”。(编译自out-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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