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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源”商标案尘埃落定

2015/12/3 字体: 来源:兰州晨报 作者:董子彪 张爱菲

    玉树藏族自治州三江源药业有限公司(下称三江源药业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注册商标,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此后,兰州嘉伟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嘉伟公司)申请注册了“三江源”文字商标,并将该商标转让给兰州文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文利公司)。三江源药业公司认为嘉伟公司注册的“三江源”文字商标侵害了其受保护的驰名商标权,便将嘉伟公司、文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两被告禁止使用“三江源”文字商标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2月1日,省高院公布该起纠纷的终审结果,文利公司禁止使用“三江源”注册商标,驳回了三江源药业公司的其它诉请。
    2001年6月,三江源药业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使用在原告及其所属主要经营的“三江源牌冬虫夏草”、“三江源牌玫瑰精油”等为代表的冠以三江源品牌的中药材、土特产品、保健食品等系列产品包装上,现具有良好的市场声誉、获得过多项荣誉,并于2006年6月1日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嘉伟公司于2011年4月注册成立,2011年8月2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三江源”文字商标,2014年3月嘉伟公司将该商标转让给被告文利公司,至今该注册商标未实际使用。三江源药业公司认为被告嘉伟公司注册的“三江源”文字商标侵害了其受保护的驰名商标权,诉至法院请求两公司禁止使用“三江源”文字商标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兰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嘉伟公司申请注册“三江源”文字商标构成侵权。判决:嘉伟公司和文利公司不得使用或转让“三江源”文字商标;嘉伟公司支付三江源药业公司诉讼维权费用20000元。宣判后,文利公司与嘉伟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

    省高院二审考虑了三江源药业公司商标的驰名程度即显著性和知名度,还比较了两商标的近似程度。三江源药业公司商标的知名度覆盖了“三江源”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同时也考虑到利益平衡问题即“三江源”文字商标还未实际使用,如判令禁止使用不会给商标持有人造成较大经济利益损失等因素,本案有必要判决禁止被告使用侵权商标,遂依法做出上诉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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