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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花顺诉万得不正当竞争案终审胜诉 获赔120万元

2015/12/24 字体: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海万得与同花顺的官司终于尘埃落定,同花顺12月23日晚间公告,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浙江高院终审裁定,本案按上诉人上海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维持一审原判。同花顺将获得被告上海万得 120 万元赔偿金。
    案件源于一年前。2014 年 12 月 11 日,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上海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三被告侵害同花顺公司商标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提起诉讼。被告上海万得侵害公司“同花顺”商标权,擅自使用同花顺公司的字号以及简称,进行了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
    2015 年 9 月 22 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决,鉴于被告上海万得已经删除涉案关键词搜索的推广信息,且已经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司要求停止商标侵权、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侵权的诉请已经实现,法院对此不再予以评判。另外,裁定被告上海万得赔偿原告同花顺经济损失人民币 120 万元(包括原告同花顺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上海万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在其网站显著位置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准;逾期未履行,则由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本判决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被告上海万得公司承担;驳回原告同花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56,486 元,由被告上海万得负担 33,623 元,由原告同花顺负担 22,863 元。
    上海万得不服一审判决,于 2015 年 9 月 29 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上诉状》。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决,按照《民事裁定书》([2015]浙知终字第 212 号)裁定,本案按上诉人上海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案件按照一审判决执行。

    公司表示,按照一审判决执行,公司将获得被告上海万得 120 万元赔偿金。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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