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雀巢在奇巧商标案中败诉

2016/1/27 字体: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作者:

    雀巢欲为其奇巧(Kit Kat)四联块巧克力棒的3D外形申请商标,但被否决。雀巢提起上诉,英国高等法院驳回了雀巢的上诉。
    在1月20日下达的判决中,阿诺德(Arnold)法官说所议商标不具备显著性特征,而且欧洲法院(CJEU)没有充分回答他提出的问题。
    在CJEU回答了阿诺德提出的三个有关争议商标申请能否继续的问题后,阿诺德做出了上述判决。
    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在2013年驳回了雀巢为其奇巧四联块巧克力棒的3D外形提出的商标申请,雀巢和吉百利都对UKIPO的裁决提起上诉。
    UKIPO的审查员阿伦.詹姆斯(Allan James)说该商标不能注册,因为该标志不具备显著性特征,它完全就是由商品本身性质导致的外形。
    雀巢向英国高等法院提起上诉,提示阿诺德向CJEU进一步澄清此问题。
    首先,阿诺德询问,申请者证明相当大比例的“相关”人群将商标与该申请者联系起来是否足以确定显著性特征。
    第二,阿诺德问“如果外形具备三个基本特征,其中两个是获取某种功能效果所必须的,那么商标注册应被驳回吗?”
    第三个问题是《商标指令》(2008/95/EC指令)是否应解释为,禁止将获取某种功能效果所必须的外形注册为商标。
    去年9月,CJEU判决称,为了具备显著性特征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者必须证明“相关人群”认为商品或服务完全由申请的商标所指代,而不是任何其他可能出现的标志。
    CJEU指出,《商标指令》禁止将包含三个基本特征(其中一个源自商品性质本身,另外两个是获取某种功能效果所必须的)的外形注册为商标。
    针对第三个问题,法院指出,法律禁止将3D外形注册为商标仅针对“争议商品的功能方式,而不是商品的生产方式”。
    阿诺德在1月20日的判决中指出,CJEU对第二个和第三个问题的回答得到当事双方的认可,但当事双方并不赞同法院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即显著性的获得。因此,阿诺德的判决仅针对获得显著性问题。
    在解决这个问题时,阿诺德说CJEU经常会答非所问。
    “如果提问题的法院问这个问题的答案是A还是B,回答这个问题的法院完全有权说答案既不是A,也不是B,而是C。”
    “此案的问题是,法院已表示答案不是A,而是C。由于这个回答问题的法院并不十分了解B,它也不清楚C是否与B有区别。”
    CJEU判决申请者必须证明相关人群认为商品或服务完全由申请的商标所指代,而不是任何其他可能出现的标志。阿诺德说这个判决并不明确。
    他说:“我总结认为,要证明一个标志具备显著性特征,申请者必须证明,在有关日期,相当大比例的人群因争议标志本身(而不是任何其他可能出现的商标)而认为相关商品或服务来源于一个特定的企业。”
    另外,阿诺德写道,很有可能许多形状相似的产品是由其他公司生产的,但消费者们并不一定把其当作奇巧产品。
    他说这与奇巧3D商标已获得显著性特征的主张不符。
    雀巢的发言人说,雀巢打算对此判决提起上诉。
    “奇巧很受人喜欢,四联块巧克力棒的标志性形状已在英国使用了80多年,为消费者所熟知。我们认为这个外形值得在英国获得商标保护,我们对法院不赞同这点感到失望。”

    吉百利的母公司亿滋的发言人说:“我们很满意英国高等法院的判决,该判决与我们的观点不谋而合,奇巧巧克力棒的外形不足够显著,故不能获得商标保护。”(编译自worldiprevie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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