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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电子法务的三个层面

2013/2/5 字体: 来源: 作者:

 

电子法务并不仅是创办网站或者建立信息检索系统那么简单,在电子法务中涵盖庞大的系统工程。

  电子法务,顾名思义就是法律事务的电子化。在政府法律事务领域,电子法务与电子政务可以相提并论。但是,在律师法律实务、企业法律事务、法律教学科研等领域,电子法务自身具有明显的特性。

  电子法务是在法治化和信息化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出现的一个交叉学科应用的新的领域,是法学、管理学和计算机技术科学的深度结合。在挖掘电子法务的技术应用之前,有必要先给电子法务的外延作一个界定。

  电子法务是在计算机技术的工具环境下处理法律事务。根据法律事务的具体内容,可以列举出电子法务的外延。

  1.法律事务管理系统:用于对法律事务处理的过程进行管理,包括事务需求的接收、处理意见的传递、处理方案的上报审批、处理结果的反馈、过程信息文档的档案备案管理等。

  比如在法院系统内部使用的法院业务管理系统,这一项外延概念是从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的功能范畴中沿袭到法律事务管理领域,与一般的OA系统在技术实现层面没有本质的区别。

  2.法律信息数据库:由法律信息资料分类形成的法律信息数据库,这些数据库为法律事务的处理,提供了法律知识上的支持。其技术层面,在数据库使用方面与一般的数据库没有本质的区别,而在数据库设计方面,则根据电法律信息数据库的研发商不同而有着非常大的区别,根据数据库类型不同也有非常大的区别。

  3.法律业务软件:用于对法律业务进行辅助处理的工具性软件。针对一项具体的法律业务来说,如何利用法律知识管理的原理,通过计算机技术来实现对法律业务的指导,是这类电子法务工作需要解决的问题。

  除上述三个方面的外延之外,为符合立法公开、审判公开、执法公开等法治原则,需要公开相关政策、文件或者文本,这一般通过电子公告牌或者网站来实现。

  (一)法律数据库是基础层面

  法规数据属于政府公开信息,不具有版权属性,商业化门槛较低,所以,一些商业公司看准这个商机进入了法律数据库领域。目前已有若干家运营相对稳定的专业数据库厂商,其中领先的厂商已经开始大规模提供司法案例数据库的查询服务。但是,从根本上说,法律网站、法律数据库都仅仅是电子法务的基础层面。首先,从法律信息来源而言,现有的法律网站、法律数据库都并未穷尽我国各级政府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而且尚属“路漫漫兮”。以法规数据为例,纵观法院案例数据,仅2006年全国法院就审理了800万个案件。而国内最为领先的案例数据库,其收录量方才15万量级,年增长只有5万量级。法律数据库的完善可谓任重道远。

  (二)自动化办公是应用层面

  法律事务电子化在一些国家已进入实用阶段,如美国、澳大利亚、芬兰、英国等国家已开始运用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现代科技处理各类法律事务。

  电子法务的运用实例,在法律机构内部通常以电子办公系统为核心。例如,法院事务管理系统或者检察事务管理系统,将司法机关的日常事务性工作整合到系统网络中,以求节约时间和费用,提高工作效率。

  此外,法律机构内部建立有各类法律文件的专门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避免信息不畅通所带来的低效率与工作失误。

  现在北京和上海地区的法院内部已经实现了案件卷宗的电子化存储和检索。电子法务的运用实例,其中,网上工商、网上税务已在国内一些大、中城市运作得较为成熟。有些法院也开始试验电子公告、电子送达等事项。

  传统法律事务提升到电子化平台是需要着力解决的关键难题,是如何克服法律事务工作者的工作习惯,以及如何避免个体法律工作者在电子化平台上投入额外工作时间和精力。

  (三)结构性转变是创新层面

  无论是电子法务的基础层面还是应用层面,都未能充分体现信息化浪潮与法律事务的完美结合。除了大力推进法律数据库建设塑造完整的法律信息资源,以及充分考量法律事务人员的工作习惯设计人性化的自动化办公系统外,我们应当看得更高更远些。

  电子化不仅带来了传统法律事务处理方式的变革,更重要的是,电子法务拓展了法律事务的空间,原先不可能实施的法律事务成为可能。

  电子法务使得国家机关原先垂直型的层状结构中加入了网状信息流和工作流。这种管理结构的改变,并不削弱管理的权威性。相反,它可以进一步增强层状结构的权威,而且扩大了决策基础,促进决策科学化。

  诚然,视角不同必然产生不同的思考。在信息时代,法律科学研究也将产生巨大变化,目前规范分析是仍属法学研究的主流方法子法务,顾名思义就是法律事务的电子化。在政府法律事务领域,电子法务与电子政务可以相提并论。但是,在律师法律实务、企业法律事务、法律教学科研等领域,电子法务自身具有明显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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