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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法务亟待认识与拓展

2013/2/21 字体: 来源: 作者: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报告,截至2011年12月底,中国网民数量已经突破5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38.3%。使用网络购物、网上支付、网上银行和在线旅行预订等电子商务的用户全面增长,其中网络购物用户达到1.94亿人,增长率达到20.8%。手机网民规模达3.56亿,占整体网民比例为69.3%。80后、90后成为网络用户的主力,学生是网上第一群体,占30.2%。从这份报告可看出,网络已渗透到我们生活、学习与工作的各个环节,根本性地改变了我们的世界。因此,为适应互联网时代的特点,大力推进电子法务发展已提上日程。
电子法务的含义及发展现状
  关于电子法务的定义,有以下几种观点。有人认为电子法务就是法律事务的电子化。也有人认为电子法务是指司法机关在处理法律事务时,除使用传统的方式外,还根据案件的需要,应用现代信息和通信技术手段,将相关法律事务的某些环节利用网络技术进行集成,超越时间和空间及分隔限制,实现法律信息和工作流程的优化重组,从而实现法律的廉洁、公正、效率和正义,向社会提供优质和全方位的规范而透明的法律事务的一种新型司法机制。还有的人认为,电子法务是以电脑和网络为基本信息平台,实现立法、司法、法律服务等法律事务相互关联性操作的电子化;也有人把利用现代信息和办公手段,实现和完成诉讼程序的相关某个诉讼环节称为电子法务;或把电子法务视为法律信息数据库,如许多司法机关和IT公司将自己开发的法律数据库及软件称为电子法务。笔者认为,电子法务就是适应网络化时代的发展趋势,根据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及公民变网民的时代特点,采用电子技术手段处理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的法律事务。
  1987年9月14日,中国第一封电子邮件从北京市计算机应用研究所发往德国,揭开了中国人使用互联网的序幕。仅仅二十多年,中国已成世界上网民最多的国家。作为在网络下成长起来的一代,我们的信息获取、生活方式与思维方式都已深受网络的影响,甚至完全依赖网络。但互联网快速发展的同时,与网民密切相关的法律事务处理方式,却未适应时代的转变发生相应的变化——实现电子化,互联网立法仍然不完善。从现实看,我国电子法务发展现状令人堪忧。
  一、对电子法务的关注度低,缺乏重视。通过互联网参与政务、商务,已成为现在网民的常态,这也必然带来相应的法律事务应用上的需求,但整个社会对电子法务的发展关注度极低。
  二、电子法务立法不够完善。从目前看,我国对互联网、电子商务也制定了许多法律规定。如1994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计算机安全法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之后陆续制定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00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相关部门出台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内容服务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但对互联网仍然缺乏相应较为全面的规定,大量的网上欺诈、“钓鱼网站”等网络违法行为,由于电子取证困难等,现有法律难以有效地维护网民的利益。
  三、电子法务运用不足。多年来,企业界、商务部门大力推进电子商务发展,政府部门积极倡导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电子政务都有了巨大发展。但当前电子法务并未得到整个社会大力倡导和支持。目前美国80%以上的证据都是电子证据,但我国的电子法务运用则极为缺乏。
加快推进电子法务发展的建议
  一、提高人们对电子法务的认知度。互联网开启了一个全新的时代——在以自由开放为最主要特征的网络世界中,人们可以畅所欲言。而随着政客们网络活动的日益增多又无形中增加了民众参与或是品评的机会。在互联网的推动下,一场草根政治的大潮正在兴起。我们必须适应公民变网民这一特点,提高对电子法务的认识,认真研究立法、司法、执法等各个环节如何与电子技术融合统一的问题,提高全民发展电子法务的意识。
  二、加快电子法务的制度建设。其中主要包括互联网立法、网上司法、执法各个环节的制度建设。网上虚拟世界虽然与现实世界适用同样的法理规则,但毕竟网上世界与现实世界有所不同,因而要加快电子法务的立法研究,通过立法明确网民的权利和义务、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青少年的网络保护、网上欺诈的制裁等等,大力开展有关网络的法律制度建设;要加快有关网上审判、网上公证、网上仲裁、网上取证等司法制度的建设。
 
  笔者认为要研究制定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制度,形成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电子法务,即一个囊括网络管理、网上取证、网上受理、网上审理、网上仲裁、网上公证、网上调解等全方位的电子法务体系,使网民能够便利高效地在线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三、加强电子法务的硬件与软件建设。电子法务的发展,要区分层次,全力推进。一是加强有关网络基础、设备的建设,这是发展电子法务的基础,立法部门、司法机关、研究机构都要全力推进建设,这是硬件方面的建设。二是加强有关法律、法规数据材料方面的建设,如电子法律数据库、司法系统数据库、公证系统数据库等的建设,这是软件方面的建设。
 
(本文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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