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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2015/9/21 字体: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落实集团公司法制工作计划实施方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各直属企业(以下简称系统各企业)。
    第三条 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是法律纠纷案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系统各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集团公司对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分类管理。法律纠纷案件分为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一级法律纠纷案件、二级法律纠纷案件三类。
    第五条 集团公司对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备案制度和统计报告制度。
    第二章  分  类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案件:
    (一)涉案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
    (二)系统各企业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
    (三)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系列诉讼的;
    (四)涉及系统各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的。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一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不具备第六条所述情形,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案件:
    (一)涉案金额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的;
    (二)系统各企业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
    (三)系统各企业因为担保事项可能造成经济损失2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五)涉外经济纠纷案件。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二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法律纠纷案件。
    第三章  预  防
    第九条 系统各企业应加强对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建立健全法律纠纷防控、处理机制,杜绝因违法经营产生的新的法律纠纷。
    第十条 系统各企业应加强对重大决策、经济合同、企业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工作,建立相应的法律审核制度和工作机制,从源头上防范法律纠纷的发生。
    第十一条 系统各企业在向集团公司报送需集团公司审核、批复的重大事项时,必须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对报送集团公司审批(审核)事项法律审查工作的通知》(大唐集团办〔2008〕582号)。
    第十二条 系统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当重视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企业法律顾问提出的有关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见,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
    第四章  备  案
    第十三条 系统各企业发生重大和一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自案件发生之日起10日内报集团公司备案。其中,涉及诉讼或者仲裁的,应当自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报集团公司备案;特别紧急的,应当随时上报。
    第十四条 法律纠纷案件应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集团公司备案。法律纠纷案件报告(请示)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案情,包括案由、当事人各方、涉案金额、主要事实陈述、争议焦点等;
    (二)处理措施和效果;
    (三)案件结果分析预测;
    (四)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十五条 重大和一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结案后,系统各企业应当及时向集团公司报送结案报告。
    第十六条 法律纠纷备案文件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十七条 禁止系统内任何企业隐匿不报法律纠纷案件。
    第五章  处  理
    第十八条 系统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处理法律纠纷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法律工作的企业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法律事务机构(工作人员)负责具体实施,有关业务部门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系统各企业发生法律纠纷案件后,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及时向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分管法律事务的企业负责人报告。分管法律事务的企业负责人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做好案件情况分析、相关证据收集等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理方案,妥善处理法律纠纷案件。
    第二十条系统各企业应自主处理法律纠纷案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和一级法律纠纷案件,经系统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亲自组织处理不成的,可以报请集团公司予以协调处理:
    (一)法律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
    (二)有关政策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
    (三)其他需集团公司协调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报请集团公司协助处理法律纠纷的,应提交书面报告,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案件发生后企业的处理、备案情况;
    (二)案件对企业的影响分析;
    (三)案件涉及的主要证据复印件和法律文书的复印件;
    (四)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五)法律事务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二条 报请集团公司协调处理法律纠纷的企业,要成立临时的纠纷处理工作组。
    第二十三条 处理法律纠纷需外聘律师的,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系统各企业之间发生法律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报请集团公司协调。未经集团公司协调,不得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
    第六章  统  计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法律纠纷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系统各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法律纠纷案件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
    第二十六条 系统各企业年度法律纠纷统计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备案登记表》(适用于重大和一级法律纠纷案件,见附表1)
    (二)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情况汇总表(适用于全部法律纠纷案件,见附表2)
    (三)集团公司企业法律纠纷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案件数量;
    2.案件类型;
    3.与上年度情况比较;
    4.涉案总标的;
    5.发案趋势分析;
    6.处理结果评估。
    第二十七条 系统各企业报送的法律纠纷案件统计表应当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八条 系统各企业应定期对法律纠纷案件进行汇总统计,并对其发案原因、发案趋势、处理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完善防范措施。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九条 系统各企业应对在处理、解决法律纠纷案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法律顾问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对法律纠纷案件处理不当或者未按照本办法备案的企业和个人,集团公司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企业资产重大损失的,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在处理法律纠纷案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系统各企业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说“超过”“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重大法律纠纷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05〕9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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