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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律师制度再出发

2019/2/15 字体: 来源:法人 作者:

任何一种制度的提出、试行、推广,都将在暴露问题与解决问题中不断得以完善与成熟,制度的选择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理念的落实。

    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落幕,“公司律师”作为律师体系中并不为大众所熟知的模糊概念,再次进入公众的焦点。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转型期,依法治国理念不断深入贯彻,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以及基本单元,肩负着我国经济发展健康有序、合法合规的重要任务。这也决定了在市场经济下,企业自身需要更加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的人员要具备更高的专业素质。然而实践中,这项早已开始的制度建设仍面临诸多推广的难题。

“公司律师”发展缓慢

    20141023日,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发布,在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方面提出,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提高律师队伍业务素质,完善执业保障机制。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发挥律师协会自律作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强化准入、退出管理,严格执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

    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可设立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明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理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体制机制。

    公司律师在欧美被称为“in-house counsel”,其含义就是公司内部律师,以和外部律师相区别,和我们熟知的企业法律顾问概念相近。

    200210月,在中国正式加入WTO近一年后,司法部发布《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这也是十多年来,公司律师制度建设中唯一的一份中央层面文件,所以直到今天,计划建立公司律师制度的企业,甚至已经建立公司律师制度多年的企业仍需带着“试点”的头衔。

    20129月,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其介绍共有律师21.5万人,其中,专职律师占89.6%,兼职律师占4.5%,公司律师、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和军队律师占5.9%

    2013年,全国律协首次发布《中国律师行业社会责任报告》,截至2012年底,中国律师数量为232384名,律师平均年增长速度为9.1%。每1万人口平均拥有1.6名律师。但整份报告中并未提及公司律师。

    中国法律风险管理网副总编吴勇向《法人》记者介绍,在《意见》出台之后,当年就有部分省实施了试点工作,并陆续铺开,尤其是今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暂停后,公司律师试点的推动力度无形中也得到了加强,虽然还没有准确的统计数据,但从整体上看,公司律师无论在企业法律顾问队伍还是律师队伍中的占比都是极小的,可以说是星星之火,尚未燎原。而在欧美发达国家,公司律师在执业律师中的占比大概在15%以上。

    虽然公司律师制度的覆盖面非常有限,但出于市场的需要和政府的推进,我国企业内部法律事务的发展并不缓慢,尤其是国有企业的法律部门的架构正逐渐成熟。

企业法律制度如何构架

    同样在2002年,人事部下发了《关于调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使得这项早在1997年便由人事部联合国家经贸委、司法部出台的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认证更加的完善。随后“总法律顾问制度”在2004年纳入国资委法制工作的首个三年目标之中。在2011年的国资委第三个三年目标中还提到总法律顾问专职率和法律顾问持证上岗率达到80%以上。

    在国资委的大力推进下,截至2013年,全国省级国资委监管的906户出资企业中,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有732户,占81%;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有478户,占53%。国资委在2014-2016年的重点企业法制工作的总体目标中提出了,要加快完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推动监管企业全面设立总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专职率和法律顾问持证上岗率均达到70%以上。

    然而,今年8月,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由于依据文件的效力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同其他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项目被批量取消。这使得多年苦心经营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国企一时有些不知所措,并对尚未涉及具体改革办法的《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工作后续工作》持观望状态。

    此次四中全会再次鼓励公司律师制度建设,在这一系列的冲击之下,已经较有成效的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否会受到影响,接下来的企业法律制度架构又将如何发展,已成为行业中热议的话题。

    对比公司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可以发现,二者在必须专职受雇于一家具体的企业,不得承接社会法律业务,其人事关系、工资福利、职称等均由其工作的企业负责解决,其工作内容均为企业的相关法律事务方面基本一致。

    吴勇还提到,“企业法律顾问是由各省国资委或者企业法律顾问协会进行注册管理,公司律师则由试点企业所在省级司法行政机构和律师协会进行管理。而我国企业法律顾问除了国资委管理的国有企业执行较为规范的考试、注册管理外,非国有企业(民企、外资企业)未列入国资委管理序列的企事业单位的企业法律顾问,目前尚缺乏有效的统一管理。”

    当然,除了资格产生的依据不同之外,由于公司律师的准入资格考试与社会律师相同,即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据此获得了企业法律顾问所不具备的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执业权利。从理论上讲,公司律师在业务范围上享有较大的优势。

    但实际上,由于公司律师制度本身的发展有限,公司律师的相应效用并没有能够完全发挥。在从事多年企业法律工作并组建两个企业的公司律师架构后,山东鲁商集团法务部部长王茂松告诉《法人》记者,“社会上很多人都不清楚公司律师的真正职能与定位,甚至在法院,我也遇到过不能同社会律师被同等认可的情况,更不用说充分行使调查取证的权利等等”。

公司律师有待蓄力

    公司律师制度相当于在企业内部设立一个律师事务所,根据地方的落实方案,企业建立公司律师制度要先向当地的司法厅或司法局申请审批,而同时受到律师协会的统一管理、培训,使得公司律师在视野、人脉、资源方都相较于一般的公司法务人员有更大的优势,而公司律师相较于外部律师也更具有将业务与法律整合的企业管理思维。

    对此,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刚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说到,“公司律师”的建立,对企业的发展,对企业的法制建设,对企业的法律风险的管理,都有积极的意义。可以充分发挥其及时、快捷专业的特点。“不过公司律师还是有一定的局限性,如业务单一、领域狭窄等,而执业律师的素质更为综合。即使开展了“公司律师”的工作,也不能全部取代外聘执业律师的工作,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能还是需要执业律师来处理。”

    公司律师制度想要得到充分的完善和发展,还需要各方面共同的配合和努力。从企业内部来讲,由于公司律师资格本身的认可度较低,很多企业法务工作人员更倾向于将自己的执业资格挂靠在律所,这一普遍违规行为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公司律师制度的建设意愿自然受到影响。虽然目前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可以自由转换,但对于转化后是否需要增加一定时间的实习考核期仍在商榷和争议中。

    从外部的考核与管理来看,王茂松认为,“公司律师虽然受到律师协会的考核与管理,但是由于目前律师协会的管理层少有公司律师,所以其考核、培养与管理方式都不能很好地适用于公司律师制度,也不能深入的体现公司律师的实际工作内容与水平。要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就要促进公司律师真正地进入律师协会管理层面,因地制宜。从更长远的角度考虑,也要深入到法律人才的培养上去,从法学教育方面将公司法律事务的实务融合进去。”

    对此,吴勇也表示,“公司律师制度主要是按照法律职业管理来设计的,之所以经过十几年的试点没有进行大面积的普及,一方面是由于有以《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为支撑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其并存;另一方面就是传统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有其自身特点,包括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顶层设计,也包括企业法律顾问在职称评定、晋升、队伍建设等方面的现实问题,现行公司律师制度尚难以完全取代。”

    任何一种制度的提出、试行、推广都将在暴露问题与解决问题中不断得以完善与成熟,制度的选择是为了更好的服务于理念的落实。无论企业内部的法律制度以何种架构或何种形式向前发展,都将不断提升对企业法务工作人员专业素养的要求,提升依法治企的落实情况,提升市场经济依法运转的健康发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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