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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司法务的管理学视角看公司外聘律师的选择

2013/2/5 字体: 来源: 作者:

 

【核心观点】
  对外部律师的选择,其第一要义应当是需求和价值的定位。
  律师服务应当是一种市场行为,律师和事务所的优劣也应当由市场中的客户来评价。
  律师信用不是靠评估出来的,是靠实干干出来的。
  一旦律师要急功近利,而忘掉应该对社会所负的责任,最后砸掉的是律师自己的牌子。

■主持人:王春晖
中国发展战略研究所研究员,法学博士、管理学博士

■对话人:江平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著名法学家

■对话人:齐斌
IBM公司大中华区资深法律顾问,法学博士

公司外聘律师的选择

    律师的信用不是靠评估出来的,是靠实干干出来的

  王春晖:聘请律师,从公司作为法主体的角度看,是法律服务方面的投资,是一种商业行为。这种商业行为,公司所付出的不仅仅是金钱,更多是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信任和绩效的认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服务也是一种贸易,也必须是以等价交换和诚实信用为前提。我以为,公司外聘社会律师作为公司的法律顾问,衡量的基础性标准是应该是信用,其次才是提供服务的价值。目前,公司选择律师主要是参考一些律师事务所的广告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所谓评级。江平老师是我国著名的法学家,对我国律师队伍的建设提出过许多有价值的建议。首先请江老师就以上问题谈谈您的看法。
  江平:首先,世界各国律师通过广告来建立信用的现象很少,因为律师不是靠广告而是靠个人的工作业绩和服务质量来建立自己的信用和价值。广告可能会起到一定作用,但最好的律师绝对不是靠广告做出名的,恰恰是越好的律师越不需要推销自己。
  其次,任何好律师也不是靠信用评估等级制度来评比出来的。过去一些地方曾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信用等级方面的评估。比如这个是信得过的律师,那个是信用差的律师。北京前些年还搞一级律师、二级律师的评比活动,后来都不搞了。就是因为这样的评比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一级律师难道就官司准赢,就不会出现不讲信用的问题?律师信用不是靠评估出来的,是靠实干干出来的!
  齐斌: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进行信用等级评估这一做法的价值要客观评价。我不否认进行信用等级评估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积极意义。但它的意义对那些相对成熟的公司而言就非常有限。这就像餐馆评级,对外国游客或外地游客有意义,本地人就不太在乎它了。IBM公司在选聘外部律师和事务所时,不会过于关注和在意这些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信用等级评估,以及各种奖励。证书或和某某人的合影留念等等,因为这些“名”在我们以价值为核心的管理制度中没有太多的意义。可能对一些初次接触律师和事务所的公司有一定指导意义。另外,信用等级评估的基础和标尺是什么也直接影响评估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可靠性,如果这些标尺五花八门,那么结果可想而知。律师服务应当是一种市场行为,律师和事务所的优劣也应当由市场中的客户来评价。在国外,对律师的评估均来自客户和同行或民间机构,罕有司法行政机关参与,这也是为什么这种做法对跨国公司没有太多的指导意义吧。

  公司外聘律师的标准是其提供的服务对公司的意义和价值

  王春晖:我看过一些公司聘用律师的“标准”,诸如“专业素养良好,精通法律知识;而且品性良好、为人诚恳厚道、工作勤奋认真,全面维护聘请公司合法权益”等,然而,这些描述只是一个定性的问题,无法解决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定量问题,所以我认为公司应当引入对外聘律师的绩效考核制度。IBM作为国际知名公司,如何对外聘律师进行选择和绩效管理。
  齐斌:
对外部律师的选择,其第一要义应当是需求和价值的定位。
  IBM公司有一个相当成熟且实战经验丰富的公司内部律师团队,他们中有许多人在IBM公司工作了二三十年,深谙公司业务和法律事务。在这种背景下,我们自然非常看重外部律师在相关领域的实务经验和能力,因为我们不会聘用资历水平不够出众的外部律师队伍为公司工作,公司内部律师也不会乐意与他们一起工作,这是个理念问题。
  王春晖:没错,但是你讲的“资历水平出众”的外部律师队伍,是一个很难评估指标。比如有的律师事务所非常有名,但只是得益于极个别合伙人的“资历水平出众”,其律师队伍的整体水平非常一般。而且在签订法律部顾问合同时,往往都是由一些有名律师“领衔”,但实际服务中却只是一些资历水平并不出众的律师。所以,有些公司在选择外聘律师时采用招标的方式,但实际效果仍然事与愿违。
  齐斌:在外部律师的选择中,存在着“名”与“实”的选择。一些国际性的知名律师事务所名声很大,在全球许多地方设有办公室,市场营销和宣传力度强,公关能力惊人,动辄利用国家领导人访问机会或各种商会组织施加影响。不可否认,他们中间确有一批相当优秀的律师团队,但也有一些只会作秀的律师。例如在涉及在一些具体的中国法律实务操作的问题,他们虽只是略知皮毛,但确是在各种场合中“滔滔不绝”。所以,我们选择律师的首要标准是外部律师所提供的服务对公司的意义和价值,换句话,外部律师的服务是否可以由内部资源替代?他们将会给公司带来哪些价值?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会具体分析:外部律师在相关法律领域中的权威性、经验和处理过问题的规模和复杂度以及该律师最近是否一直在从事公司需要该外部律师支持的法律领域内的法律事务、核心成员的个人资历、声望和信誉以及整个团队的稳定性和持续性、能否提供满足公司商业需求且务实的法律解决方案、律师与外界网络的互通性、团队合作精神和机制、内部分工协作是否明确、对主题事务是否有深刻的理解和洞察力、是否善于交流和沟通、对公司客户业务的了解度和相关度、对客户需求的反应速度、对客户的忠诚和服务精神、律师团队的项目管理能力和成本控制能力,等等。
  我们对外部律师的选择和绩效管理都是围绕以上这些内容,可以说整个外部律师的管理机制是围绕着价值和效率这两个核心理念展开的。也只有这样,才能进行真正有意义的价格比较和成本管理,所以我不主张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外部律师。
  江平:任何律师都不是借助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来得到信用的。换句话说就是,只有律师事务所是靠律师、合伙人而出名的。比如外国的律师事务所都是合伙人冠名的。律师不应当是以律师事务所而得名,而好的律师事务所恰恰因为有好的律师、合伙人而获得信用和认可。律师本身是靠能提供最优质的服务一点一点积累起来的。这一点和医生、教授的职业生涯有很多相通之处。

  律师执业最重要的是对自己品牌的珍惜

  王春晖: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提出了将统一建立中央企业选聘法律中介机构的数据库,并对其信用、业绩进行评价,实行动态管理。所以,律师事务所应当打造信用品牌,珍惜和维护律师执业的公信力。
  江平:律师在建立社会信用服务体系方面应该承担起自己相应的责任。律师可以为贪官、杀人犯等进行辩护,但首先要讲良心和良知。在这方面没有捷径可言,只能靠踏踏实实地一个个案子积累起来,为客户提供优质而诚信的法律服务。只要有一个案子不是按照这样的标准执行,那律师的信誉就会受到很大的损害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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